很多艺术家都希望自己的创意得到认可,这种获得他人认可的权利是精神权利中的一部分。在世界上的许多版权法中,都有关于精神权利的条款,《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也明文规定保护精神权利。但美国在签署《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时,选择不履行与精神权利相关的条款。现在,美国版权局正在研究如何修订现行版权法,关于精神权利的问题再次引起争议。
创作者精神权利不可丧失
精神权利是赋予创作者对自己原创作品享有独立于著作权的另一系列权利,换言之,这个权利是不会因为原作者已经放弃其作品的复制或持有权而丧失的。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明确表示:“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声明其为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比较著名的涉及精神权利的案件是加拿大1982年的“斯诺对伊顿中心有限公司案”。多伦多伊顿中心在米高·斯诺为其商场制作的一系列雕塑上绑上红色丝带,斯诺透过法院对该商场公司发出禁令要求移除丝带,斯诺认为这些丝带破坏了他的作品的完整性、歪曲了其创作原意。判决中法官认同斯诺本人及其他艺术界专家的意见,认为其雕塑的完整性遭到“歪曲、破坏或更改”而“损害了原作者的荣誉或声誉”,侵犯了加拿大版权法案中赋予原作者的精神权利。
反对者担心高成本阻碍行业发展
美国电影协会和美国唱片工业协会均反对为艺术家引入法定精神权利。他们觉得目前相关制度运行良好,同时担心对创作者授予精神权利的做法会带来高额成本。
美国电影协会认为精神权利将不利于制作人传播自己的作品,还可能侵犯那些希望使用他人作品的第三方的权利。“目前这一体系运作良好。在该体系的推动下,美国在电影制作方面的成就无与伦比,进一步从法律上认可精神权利将会产生扰乱该体系的风险。”
美国唱片工业协会持有相似的观点:“我们敦促美国版权局驳回立法提案,精神权利不仅没有必要,还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音乐行业在过去的20年里经受了数次巨大变化,从有形音乐到数字音乐再到流媒体音乐,这中间还有大规模盗版的冲击,给整个行业带来重大损失。现在行业有了改善的迹象,但是如果引入精神权利,它会给唱片业带来巨大的额外风险,从而阻碍行业的复苏。”
美国唱片工业协会称,行业目前有所改善是缘于流媒体,但对于流媒体而言,授予每一名创作者精神权利的成本很高,而且他们也可能没有足够的屏幕界面来完成这项任务。“如果法律突然要求这些音频视频为参与创作的其他人署名,这可能需要对其用户界面进行更改,这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同时也意味着每一位艺术家获得的收益减少,而屏幕上的花费更高。音乐爱好者也可能不想看到创作一首歌的所有的人都被列出来。”
“为了收入的持续增长,流媒体必须向用户提供引人注目的产品,但在屏幕上提供一长串署名列表对用户来说不是一个好的体验。”在美国唱片工业协会看来,流媒体的例子只是可能会出现的众多问题之一,预计广播或电视播放作品时还会遇到新的问题。
美国一些唱片公司也认为,每一首歌曲参与创作的人都很多,授予每一个人精神权利并非上策。
支持者想保护创作者权益及公众知情权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唱片工业协会所代表的许多艺术家不同意该协会以及唱片公司的观点。例如,北美音乐创作者联盟和音乐未来联盟都认为艺术家应该享有法定精神权利。
北美音乐创作者联盟称,当前,弱小的个体经常无力对抗大公司。“精神权利将有助于缓解创作者所面临的无能为力局面,他们为了谋生往往必须放弃版权,但这些创作者仍然应该享有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因为这会影响他们的声誉乃至生计。”
对于公众对音乐创作者的详细信息不感兴趣这一观点,音乐未来联盟持不同意见:“每个人的兴趣点各不相同,也有很大一部分公众非常想知道他们喜欢的作品是由哪些人参与创作的,因此署名信息很重要。认为公众对创作者不感兴趣这种想法,对公众和创作者都是一种侮辱。”(作者:袁舒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