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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下午,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中国版权产业网承办的“互联网内容平台的版权保护”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政府部门、法院及产业界代表就当前环境下互联网内容平台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热点和痛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北京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栖鸾出席会议并做主题发言。以下为演讲实录:
北京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栖鸾做主题发言
王栖鸾:
刚才前面几位嘉宾的发言也让我感觉到行业的一些比较常见的发展状况,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这块做的一些工作和尝试,对我个人来说非常受益的,从案件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深刻地感受到这么多年来互联网行业在内容方面的发展,从2005年方面涉及数字图书馆被作者起诉关于侵犯到著作权纠纷的这些案件开始,一直到09年涉及视频网站关于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爆发,一直到2016年、2017年现在关于音乐作品、图片类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爆增,都可以深刻感受到在互联网这个行业与内容的发展从司法审判角度可以深刻地反映出来。
我们海淀法院由于所处的地理特殊性,其实我们的案件主要还是在著作权这个角度,尤其涉及互联网内容的案件格外突出。所以今天我对这些案件特点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些总结,希望对于咱们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些指引。
我们法院的案件刚才提到了著作权案件是占到了绝对的优势,这几年案件量是一个稳中有增的状态,特别是在2016年-2017年案件量激增,但是著作权案件占绝对优势的态势没有改变过,基本上可以占到每年涉案量的90%以上,而这么多著作权案件当中,涉及内容的又占到了我们的绝对的优势,里面的这些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图片,图片主要包含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以及影视作品都成为了我们著作权案件当中主要涉诉的这些作品类型。这几类同时也是互联网内容当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图片类案件通常就是这些大型的图片商和图片公司,像华盖、河图等大型的图片商来起诉微博当中侵权使用涉案作品。像视频类的案件通常也是大型的视频网站,像优酷、爱奇艺,随着他们正规化和版权化,现在已经从被诉的角度转为权益人,来起诉别人侵权使用这些影视作品。
再有像音乐作品,主要就是淘宝公司起诉像酷我音乐、百度音乐这些涉及音乐作品的案件,可能这个音乐作品也有一个特殊性,因为随后在后面的PPT中可以看出,其实只有在2016年、2017年才出现了这些音乐作品的案件,这可能与整个阿里系和腾讯系这两大互联网巨头在音乐产业内的竞争有关,随着2016年、2017年他们从诉讼到最后的和解,这个案件从最开始的对接到最后的和解以及消失,这也是从案件上反映了这个行业的发展情况。
这些涉及内容的案件会呈现一些共性的特点,比如说在诉讼主体及主张权利内容较为集中,原告胜诉率高。在起诉主体这一块,图片类案件是这些主要大型的图片公司,作为被告来说主要就是一些微博的认证主体。作为视频类案件他们的主张的主体就是像爱奇艺等等大型的视频网站。对于主张的权利集中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比较集中,原告胜诉率非常高,因为通常进入到诉讼的案件,原告对于自己这一块的诉讼评估上通常还是把握比较大。
我们再来反观一下原告为什么会败诉,败诉原因两个:一、主要还是权属方面有一些瑕疵,第二被告可能使用这些作品时会有一些合法的授权,在权属这一块,因为在现在整个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还是有一些混乱,通常一权多授、一权多转这种情况比较多见,这给我们在权属审查上产生了一些障碍。
第二个特点,这些被诉的侵权行为比较类同,抗辩理由非常集中。被诉的侵权行为在图片类案件当中通常就是微博侵权使用了这些图片,无论美术作品还是摄影作品,而这些被诉的主体大多集中在金融类公司、银行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等,在被告这一块的特点也反映出来原告在起诉的时候他有一些选择性的,他可能自己选择一些在经济实力或者公司规模上较大的主体诉讼,在赔偿数额和和解金额上有一些优势。
在影视作品或者文字作品的这些侵权行为,通常是平台未经使用提供的影视作品或者音乐作品的一些在线播放或者下载的服务,那对于文字作品通常也是说互联网之间的这种非法转载,这些行为都是涉及一些比较集中的行为,在抗辩理由这一块,共同的一个抗辩理由被告通常说权属上存在瑕疵,权属链条不够完整,或者证据真实性上有一些瑕疵被被告抓住,从而使原告的权属达不到法院的要求从而败诉。
对于不同的案件被告还有一些抗辩理由也是非常普遍,比如说图片案件中被告说:我使用这些作品都是合理使用。我们会发现像微博使用这些作品不太符合合理使用这个构成要件的,首先你的使用不是必须要使用的;再一个你的使用难以达到适当的比例;再一个没有给权利人署名,这些行为造成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第二、在影视和文字作品类案件中通常被告会提出一个核心的抗辩就是:避风港原则,这个避风港被告通常说我只提供一个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或者搜索链接服务,真正的内容并不是我提供的,我们以空间服务举例子,如果被告想主张你是一个空间需要你有一个相当强的证据举证。你首先要证明你提供的是空间服务,是否在前台或者有一些声明,或者有一些提示,来让大众知道你提供的是空间服务。再一个你的后台,如果你主张是网友上传,那你是不有一个后台的资料向我们展现是由哪个网友上传的这些内容,他是有相同注册的后台的资料。如果前台和后台的这些证据能够前后呼应,并且跟原告侵权举证的时候可以看到相应的网友提供,你可能达到证明你只是提供空间服务的举证义务。但是不代表你就可以免除,我们会考虑你是否有过错,如果你是一个空间,但是你依然存在一些过错情形,还是要依然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避风港原则这一块,被告能够成功实现抗辩的概率并不是一个非常高的概率,很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直接侵权。
第三、重复起诉。通常我们一个作品不会只在一个端口传播,比如说一个酷我音乐,他有PC端、有手机安卓端或者苹果端,原告会以这些不同的端口分别起诉,被告说,我所有内容都存在于自己一个服务器上,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原告你分别立案起诉就构成了重复诉讼,我们法院对于多端口的起诉统一作品的情形下,目前的司法态度还是认为可能不构成重复起诉,因为通过不同的端口传播首先你的传播途径是不一样的,因为有不同的端口,而且传播的范围也是不同的,因为每个用户可能他所使用的平台是不一样的,并且在损害范围这一块,法院在判定损害赔偿额的时候他只考虑了一个端口的侵权情节,最终这个赔偿数额的确定没有延及到其他端口,所以从传播范围、传播途径和损害后果方面,法院认为他并不是同一个侵权行为,所以不符合重复诉讼的条件。
我们法院认为如果支持这种原告通过不同平台分别起诉获得多次赔偿,并不会不合理地加重被告的赔偿义务,也不会不合理地增加对原告的补偿,因为我们法院判赔额的时候是结合一个端口具体的侵权情节,无论时间还是下载量、侵权过错,都是针对这一个端口。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出来的赔偿数额是更合理的,也是更好地能够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的利益。所以被告的抗辩也不会得到支持。
第三个特点就是调撤率明显降低,判决率有所提升,图片类案件随着被告多次被诉,被告的调解意愿显著降低,而且像文字类的这些案件,还有音乐作品类的这些案件,由于体量非常庞大,所以一旦调解就会涉及到巨额赔偿金的支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调解意愿非常低的,也很难达成。判决率有所提升,像我们去年腾讯诉今日头条这287个案子都是以判决的形式出现,这在以前很少见的,像淘宝诉酷我音乐、百度音乐的案件,除非是因为权属问题原告自行撤诉,其他的都是以判决形式出现。这个是比较新的特点。
第四个就是侵权赔偿数额这个方面,通常我们法院酌定,在数额上呈现稳中有增的趋势。由于现在原告在举证个人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这一块,举证上难度比较大,所以最终由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由于现在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上级法院在加大赔偿数额的要求下,我们在赔偿数额上还是作出了很大的尝试。从数字上我统计了一下近三年赔偿数额上的具体数字,现在我们的赔偿数额上还是比较大的突破,现在在全国范围内赔偿数额非常高的案件也是频频出现,都体现了法院在赔偿方面加大保护力度的体现。
第二、分享一下从审判角度涉内容案件做些什么。我们法院对作品权属审查这一块保持严格要求,因为权属审查我们不可能放松的,因为民事侵权案件最终实现的目的就是要对侵权利人的补偿,如果你的权利人都判断错了,我们也就赔错了,但是我们并不会说因为原告权属这一块一点瑕疵马上裁驳,或者让当事人撤诉,我们充分的引导当事人,如果哪些证据可能不可能补交,你有哪些但是现在没有交的。只有当事人我们确实在证据上有瑕疵,可能达不到法院的要求,我们才会在这种情况下作出裁驳或者当事人自行撤诉的处理结果。
第二就是加强案件处理过程和判决文书中的释法析理。法官的名片只有一个就是判决书,我们解决一个案子并不是解决一个个案的纠纷矛盾,我们发现案件当事人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他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薄弱,他们诉讼能力比较低,我们希望通过裁判文书让大家去了解到我们法院的思考过程,我们是怎么认定的,我们为什么支持你,为什么驳你,希望把法院具体的想法通过裁判文书中说出来,特别是争议比较大的侵权定性和赔偿数额的考虑,都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有些知识产权的判决都是非常长的,法官会在判决当中把他想到方方面面都会在判决书中得到体现。这是我们知识产权法官这一块不断学习的地方。
第三、加强矛盾解决机制的建设和运用,在知识产权案件当中还是可以保持一定的调解率,虽然现在少了但是也不排除这依然是一个矛盾解决方式,所以我们现在法院也会探索一些具有知识产权特点的诉前调解或者诉采机制,比如说诉前调解已经不是由立案法官或者人民调节组织介入的诉前调解,而是由法官带领着助理组成比较专业的团队进行诉前调整,并且会把在诉讼过程当中的一些类似庭前会议要做出的工作提前到诉前调解环节中,比如说证据交换、质证、总结、争议焦点都会在诉前调解这个谈话或者诉讼活动当中先期让当事人发表意见。随后如果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不成功,因为该发表的意见都发表了,可能立案之后就马上开庭、马上判决,从而大大减少了在诉讼当中的整个周期的流转。
第四,我们还是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和规范作用。我们说一个案子并不是想解决这一个个案,而是希望通过判决对整个行业提供一些指引,我们希望通过个案的一些宣传,希望大家能够增强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让大家知道不仅只有专利,还是商标才能够得到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平时看到的音乐、文字作品、图片都可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改变以往用户拿来即用或者存在侥幸心理的习惯,我们希望通过司法审判引导这个行业内或者市场内能够加强一种和解或者合作。因为我们发现有些案件他起诉了一个案子,但实际上最终的目的并不是解决这一个个案,而通过诉讼达成跟企业商业化合作,最后使被告或者整个有相关的企业能够形成一个正版化、规范化的使用。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和良性发展。这也是我们法院发挥社会指引作用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