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深圳公司)针对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有限公司(下称今日头条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跳动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视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作出裁定,认定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停止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APP及网页端(live.ixigua.com)以直播方式传播《英雄联盟》游戏内容的行为,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被申请人今日头条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通过其经营的“今日头条”APP以直播方式传播《英雄联盟》游戏内容的行为,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驳回申请人腾讯公司其他行为保全申请。
起诉著作权侵权
2月15日,腾讯深圳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优视公司在“西瓜视频”APP及网页端、“今日头条”APP上直播《英雄联盟》游戏,涉嫌侵犯了腾讯公司对该游戏享有的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30万元。
3月1日,腾讯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认为腾讯公司作为《英雄联盟》游戏软件及美术、音乐、文字等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英雄联盟》举办了一系列赛事、节目等宣传推广活动。《英雄联盟》游戏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招募、组织直播《英雄联盟》游戏并获得巨额收益,严重侵害了腾讯公司对《英雄联盟》享有的著作权。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通过其经营的“今日头条”APP的西瓜视频板块,对《英雄联盟》的直播予以推荐,进一步扩大传播范围。优视公司提供西瓜视频的分发、下载服务,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构成共同侵权。同时,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英雄联盟》知名度及市场竞争优势吸引观众的故意,客观上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对腾讯公司本身游戏运营、直播市场运营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上述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予立即制止将导致申请人的损失无限扩大,难以弥补,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1.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立即停止在“西瓜视频”平台(包括网页端及APP端)以直播方式传播《英雄联盟》游戏内容;2.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立即停止在“今日头条”平台以直播方式传播《英雄联盟》游戏内容;3.优视公司在“西瓜视频”APP停止以直播方式传播《英雄联盟》游戏内容之前,立即停止在PP助手平台提供“西瓜视频”APP的下载。
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认为腾讯公司请求保护的著作权效力不稳定。西瓜视频和今日头条的运营主体完全不同。“今日头条”APP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其只需尽到法律为网络平台规制的通知删除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会使腾讯公司受到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不存在需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优视公司认为其仅为应用商店被动提供分发服务,并非涉案应用的开发者、运营者,与涉案纠纷无直接法律关系;作为应用商店,其已尽到法律要求的义务。
作出诉讼禁令
3月29日、4月1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当事人对禁令申请进行了听证,各方就禁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等问题进行充分辩论。腾讯公司在其诉讼请求范围内提供5030万元的全额担保。
5月3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阳光文化公司、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存在共同侵犯涉案游戏著作权的可能性,而优视公司运营的PP助手仅提供下载西瓜视频APP的服务,没有证据显示其参与《英雄联盟》游戏直播。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客观上抢占了涉案游戏直播市场份额,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网络游戏及其直播市场具有开发成本高、市场生命周期短等特性,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计算和量化的损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认定本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影响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经营的“西瓜视频”APP及网页端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亦不会影响今日头条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今日头条”APP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停止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APP及网页端(live.ixigua.com)以直播方式传播《英雄联盟》游戏内容的行为,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被申请人今日头条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通过其经营的“今日头条”APP以直播方式传播《英雄联盟》游戏内容的行为,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日止;驳回申请人腾讯公司其他行为保全申请。
(记者 姜旭 通讯员 肖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