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律师事务所Gómez Vega & Uhthoff的律师认为,墨西哥的版权法缺乏对孤儿作品的相关法规,而这正在损害该国未知或隐藏的作者的知识产权。
版权的目的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的作者,以及艺术家、表演者、出版者、录音作品制作人和广播电视机构。
根据墨西哥《联邦版权法》(LFDA),受该法律保护的作品均为原创作品,可以任何形式或在任何时间分发或复制。该法第4条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可以根据其作者、传播方式、来源和参与创作者进行分类。
根据作者分类,作品分为:
已知:作品中提及用于识别作者身份的姓名、符号或签名;
匿名:作品未提及可识别作者身份的姓名、符号或签名,这种情况或出于作者的意愿,或出于身份无法识别;
假名:以不透露作者身份的名称、符号或签名而公开的作品。
尽管LFDA对作品有所分类,但近年来,由于作品(例如手稿、印刷书籍、照片或馆藏文献中的其他印刷材料)的数字化,孤儿作品问题越来越明显。孤儿作品一般指作者或经济权利的所有人身份不明,或即使知道作者姓名,希望使用该作品的人使用其姓名进行搜索但仍无法找到作者的作品。
作品的数字化被认为是复制品,因此有必要获得作者或经济权利所有人的授权,否则根据国家法律这种行为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
不同的解决方案
不同的国家正在寻找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例如,在欧盟成员国中,受惠方可以使用这种类型的作品,以便将其提供给公众,前提是这种行为是非营利性的。
在日本、韩国、印度和加拿大等国家/地区,当一个人想要使用孤儿作品时,必须去相应的部门并请求获得使用该作品的非独占许可。
“ 由于无法找到孤儿作品的作者,因此不能判断它是否属于公共领域。”
在美国,合理使用原则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该原则允许在没有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有限地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前提是这种使用是出于学术或信息目的。
法国制定了一项法律,允许对20世纪出版的市场上没有的书籍进行数字化利用。尽管出版商和作者都要求宣布该法律违宪,但法国宪法委员会还是宣布该法律符合宪法。
在墨西哥,主要问题是LFDA中不包含“孤儿作品”一词,因此某些专家将其视为匿名作品,因此根据该法第153条的规定,在知道相关作者或所有人之前可以免费使用。
Gómez Vega & Uhthoff的律师认为,根据法律的分类,孤儿作品不应等同于匿名作品,因为匿名作品是在未提及作者的情况下出版的,要么是出于作者的意愿,要么是因为他尚未能够被确认。在孤儿作品中,并不是作者的身份被隐藏,而是找不到他们。
墨西哥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由于无法找到孤儿作品的作者,因此无法确定该作品是否属于公共领域,从而限制了人们对该作品的获取并因此限制对文化和研究的获取。
墨西哥有必要向欧洲国家学习,并参考它们所采取的做法,以避免侵犯此类作品的作者和所有者的权利。墨西哥有必要对孤儿作品进行适当的控制,在LFDA中增加对其进行监管的条款至关重要,并且应创建一个包含有用信息的数据库,以便希望使用孤儿作品的第三方可以对作者进行严谨的搜索,并且应在无法确定其位置的情况下实施允许其使用而不会侵犯版权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