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匆匆那年》网络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2020年1月17日,记者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匆匆那年》曾是搜狐视频平台热播的电视剧。2017年3月,焦点公司在日常的盗版信息监测中发现,在百度网盘上存在有包括网络剧《匆匆那年》在内的大量侵权文件,遂通过发函的方式要求百度公司根据MD5值(一种文件信息摘要算法值)阻止百度网盘用户上传、存储该剧视频文件,并从网盘服务器中删除用户已存储的内容。
焦点公司认为在合理时间内,百度公司未删除相关侵权文件、也未采取技术手段屏蔽用户上传、存储、分享侵权文件,焦点南京分公司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80万元及合理支出20万元。
2018年,一审法院判决百度侵权,判赔50万元。百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1月1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长达3年的《匆匆那年》版权方诉百度网盘侵权一案最终结果对外披露。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盘用户存储涉案作品的行为及百度网盘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均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二审中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使公众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但对于网盘服务商和网盘用户而言,就特定作品的上传、存储、下载行为本身不代表同时有传播意图及行为,所以单纯的上传、存储、下载行为不必然侵害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焦点南京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百度公司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