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何判断教辅书籍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对于避免侵权有何建议?
本期答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 李冬玥
小版:中国版权服务
小版:从教材与教辅的关系来看,存在哪些易引起侵权纠纷的教辅类型?教辅会在哪些方面涉及对教材的“使用”?
答主:市场上存在种类繁多的教辅书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据调查提出,通常有五种易引起纠纷的教辅书籍,分别是:
(1)引用名人名作进行评析的“阅读欣赏型”教辅;
(2)体例和结构仿照教材的“同步学习型”教辅;
(3)对教材进行解析的“注释型”教辅;
(4)对外文或者古文进行翻译的“翻译型”教辅;
(5)以及对历年考题进行汇编的“习题集类”教辅。
体例和结构仿照教材的“同步学习型”教辅书籍也存在、包含对教材内容的注释、翻译等使用,在实践中更易发生侵权纠纷。
教辅书籍对教材的“使用”通常包括:
(1)体例和结构;
(2)内容:为对教材中的词语、句子、片段、课文全文进行讲解、注释、翻译而复制使用;
(3)版式设计。
小版:对于以教材为基础编写的教辅书籍,如何判断是否侵权?
答主:应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应对教材是否构成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做出判断,涉及到作品类型的辨析;其次,判断被诉侵权的教辅是否使用了教材中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
小版:教材是否构成具有独创性表达的作品?若构成,应属于哪种类型的作品?
答主:一般来说,教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整体上来说应属于汇编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是汇编作品。教材一般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通过个性化的选择、编排将本身相互独立的若干作品、或不构成作品的片段、数据、知识点、词语、句子、语法等汇编而成,因而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其独创性就体现在对内容的个性化的选择和编排。另外,若在教材中有教材编写者独创的内容,这些独创的内容也会单独构成文字、美术作品等。
小版:如果教辅书籍使用了教材的“体例结构”,是否属于使用了教材中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进而构成侵权?
答主:不一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对于是否侵犯汇编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判断要结合体例结构下的具体内容,受保护的汇编作品是结合了内容的选择或编排,选择和编排体例上的独创性并不能脱离选择和编排的内容单独保护。也就是说,教辅书籍如果仅仅使用了教材的体例结构(目录),而内容与教材内容不尽相同,则不能认定为侵权。但是,如果教辅书籍既使用了教材的体例结构,又使用了内容,则构成侵权,在此种情形下,教辅书籍使用的教材中的这些内容即使并不能单独构成作品,比如短句,也应纳入侵权比对范围。
在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南京书城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教辅图书复制《教科书》的目录和编排体系不构成侵权,其原因是:“教辅图书与教科书配套,其编写内容必然要以教科书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图书必然依照教科书的编排顺序、目录来编写,通过一审庭审比对,被上诉人涉案教辅图书的目录与上诉人《教科书》基本相同,但两者目录所对应的内容并不相同,此目录所起到的是索引与指示作用。”
在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中,法院对被诉侵权的教辅书籍《教材全析》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进行了论述,法院认为:“在判定对汇编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应该将体例编排和内容相结合作为整体进行比对。也就是说,被选择和编排的内容同样是侵权比对的对象。虽然《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中的部分习题和答案,过于简短或者具有表达的唯一性,难以独立构成作品。但是,这部分习题和答案作为汇编作品的组成部分,仍然应当纳入侵权比对的范围。”
小版:为避免教辅书籍因对教科书使用而产生侵权纠纷,教辅书籍编写机构应注意哪些问题?未出版发行仅供内部使用的教辅材料是否构成侵权?
答主:第一,教辅书籍编写重视原创,从源头上避免侵权纠纷发生;第二,使用他人作品,事先取得授权,既包括所依据教材的著作权,也包括除教材外使用的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第三,目前有案例显示,有些教育培训自行编写教辅书籍仅供内部人员使用未出版发行,并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的合理使用条款进行抗辩。法院认为该案被诉侵权教辅材料并非“少量复制”,而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使得学生不再购买原告的图书产品,容易导致“市场替代”,且被告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基于此,教材编写机构应避免此类侵权行为。
(以上仅代表答主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