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见字如面》未经许可朗读三毛家书,法院判决侵权 改得好≠不侵害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三毛(本名陈平)是许多大陆读者喜爱的台湾女作家。近日,因一封家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让三毛再次成为话题中心。
6月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见字如面》节目方被诉未经许可使用三毛家书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见字如面》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定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2636元。
未经许可使用书信,《见字如面》制片方被诉至法院
朗读类节目《见字如面》一经播出,就获得了观众的广泛认可。在腾讯视频平台播出的《见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节目中,表演嘉宾朗读了作家三毛父亲陈嗣庆写给三毛的一封书信《过去·现在·未来》。书信作者陈嗣庆的法定继承人,即作家三毛的3个姐弟作为该书信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以前述行为未经其许可,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涉案节目的3个著作权人——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三被告辩称,在涉案节目中朗读涉案书信的行为系为介绍、评论该书信及说明相关主题而适当引用书信的部分内容,构成合理使用,并未侵害三原告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行为并未给三原告造成精神损害或物质损害,故其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依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三原告是否拥有涉案书信的著作权,是否有权提起该案诉讼;三被告是否侵害了涉案书信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院判定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
6月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节目在使用涉案书信时对书信字词、短语的增添、修改和删除,属于对涉案书信的文字性修改、删节。涉案节目还对涉案书信的标题进行了改动,亦属于对涉案书信内容的修改。
该案中,涉案节目以字幕的形式固定并再现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虽然对书信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但并未形成新的表达,因而仍构成对涉案书信的复制。涉案节目中,演员面对现场观众,配合肢体语言及面部表情,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饱含感情地朗诵出来,属于对涉案书信的表演行为。此外,将涉案节目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同时也构成对涉案书信的信息网络传播,受涉案书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目的并非单纯对涉案书信进行介绍、评论或者说明其他问题,而是通过朗读书信的方式展现书信的内容,以达到较好的节目效果并最终吸引观众。从引用程度看,涉案书信4000余字,涉案节目使用1000余字,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占比,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程度均较高。涉案节目展示的涉案书信的内容基本涵盖涉案书信的大部分实质内容。综合引用数量和内容两方面因素,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已达到基本再现涉案书信内容的程度,因而不属于适当引用。
此外,法院认为,涉案节目未经许可通过朗读的方式再现了涉案书信的实质内容,必然会对三原告授权他人以类似方式使用涉案书信产生影响。该案中,涉案节目在使用涉案书信的同时还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修改,这不仅会影响三原告获得经济利益,还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这一包含作者人格利益的权利,造成了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因此,法院认为,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并非出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目的,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影响了涉案书信的正常使用,损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属于合理使用。
三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对于三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三被告系涉案节目署名的联合出品人,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认定为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应当对涉案节目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复制权的行为承担责任。该案三被告作为涉案节目的制片者,在涉案节目制作过程中组织演员对涉案书信进行公开现场表演,属于演出组织者,应当就未经许可表演涉案书信的行为承担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时,对书信的标题、文字及内容均进行了修改,且未对此做任何说明,节目受众在观看涉案节目后,会误以为涉案书信的原貌就是涉案节目中呈现的内容,从而破坏了涉案书信与作者人格的一致性,损害了作者陈嗣庆对涉案书信的精神利益。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作者精神利益所造成的前述损害并不会因涉案节目获得的好评而得以弥补,相反会由于涉案节目的较大范围传播而进一步扩大影响。故法院结合涉案节目的传播范围,酌情确定三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结合涉案书信的知名度及涉案节目的传播范围等因素,法院认为三原告要求三被告就侵害涉案书信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希望提高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程度
原告方代理律师王韵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判决有两个亮点:第一,关于法律规定的著作人身权中的修改权,有了更加准确的明确:修改权作为人身权,属于作者,并且在作者死后,他的家属仍然可以进行保护。第二,很多人认为,对作品进行很小的文字性修改,或者说不构成实质性改动的修改,就不会侵犯修改权,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该案中,判决书提到,对作品修改效果的好坏并不影响修改行为构成与否的判断。也就是说,即使对作品进行修改后取得了正向效果,也不能构成侵害修改权的抗辩理由。
三毛弟弟陈杰对一审判决结果感到欣慰。他说,在三毛的人格权上,因三毛已过世,不能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希望社会大众提高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程度,这样国家才能取得更伟大的进步和发展。
该案件进行庭审之后,一度冲上微博热搜话题。王韵注意到,评论区有很多与法律规定相左的观点,比如“作品已经发表了,不就可以随便用了吗”“这个节目做得那么好,怎么会侵权呢,用你作品是给你增加知名度”,等等。“虽然近些年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普法已经取得很大进步,但由此看来,依旧任重而道远。”王韵提到,社会需要一些判例和案件来帮助人们建立对于知识产权的正确认识,提高公众保护知识产权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记者联系被告方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对方表示,公司不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