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答疑版 | 建筑作品形成过程中,哪些“智力成果”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归属有哪些情况?
小版:什么是建筑作品?建筑作品的特殊性在哪?
答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建筑作品的定义,即“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两方面内容:一是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必须是建筑物或构筑物;二是建筑作品的构成要素,这个建筑物还要有审美意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里也指出,“建筑物本身或者建筑物的外部附加装饰具有美感的独创性设计,可以作为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如按照标准制式设计出来的普通住宅,其外观造型没有达到一定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的创作,是通过各种有序的空间组合设计,与周围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高度融合,既有实用功能,又达到一定的审美要求的综合性艺术形式。此外,需要依据建筑规范和建筑标准,进行科学计算完成设计和施工。因此,建筑作品是兼具艺术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的一类特殊作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著作权法不保护任何技术方案和实用性功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实是建筑作品所表现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
小版:从一个建筑创意到建筑的实体产生,建筑作品形成过程中,哪些“智力成果”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答主:按照建筑设计建造的一般过程,建筑作品从创意到建筑实体,不同阶段可以产生多种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草图、方案设计图、建筑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和建筑模型等,这些都反映了建筑设计师独特的美学表达,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草图是建筑师设计建筑物的首要阶段,是建筑作品的初步方案,能够反映建筑作品的大致外观造型,是以线条、色彩等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的造型艺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方案设计图是对设计草图的细化,包括分析图、结构图、效果图等。分析图和结构图是以文字、数字、符号、线条等特有表达形成的说明建筑规律、布局、要求等事理的图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效果图可以是外观设计效果图、室内效果图、建筑环境效果图等,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特征。
建筑施工图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配套设施图等,指明、指示了建筑体内外部结构的逻辑关系,阐明了建筑设计、施工的科学性、规律性,具有科学之美,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
建筑师为了更好地说明和展示建筑作品通常还会撰写设计说明书,与配套的图纸一起阐释建筑作品的设计理念,功能说明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这类设计文书,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建筑模型包括建筑物落成前的施工模型,以及建筑物落成后的缩影模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里对于模型作品的定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建筑模型可作为模型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小版:建筑施工单位能否成为建筑作品著作权人?
答主:施工单位在建筑作品的创作中,或是没有参与过创作活动,仅是“按图施工”,没有任何独创性的智力劳动产生,或是独创性成分不足以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要求,如满足结构、给排水、电气等建筑功能性要求的设计,完成对建筑作品的内部结构支撑,而工艺和技术不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内,因此施工单位不能成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
小版: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哪些情况?
答主:前面说到建筑作品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从设计到竣工涉及到多方参与。建筑作品可能是委托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或者法人作品,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1)委托作品
我国目前的建筑行业中,通常是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建筑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建筑设计成果的相关权利归属于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中标的设计单位,可以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权利归属,没有约定的,建筑设计成果著作权归属设计单位;对于未中标的设计单位,其设计成果著作权应归属于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不能未经许可采用这些建筑设计方案,否则将构成著作权的侵权。
(2)合作作品
对于工程复杂、难度高的建筑作品而言,通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单位参与设计竞标,联合单位共同创作的成果为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则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创作部分的著作权,但是不得损害整体的著作权。建筑作品本身较其他作品类型复杂,如构成合作作品,很难对其进行分割,因此合作双方应通过合同约定建筑作品设计成果的著作权的行使。如无合同约定的,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应协商一致行使其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3)职务作品
对于一般建筑作品而言,依照我国建筑师的执业制度,建筑师的创作活动是以设计单位为依托的,建筑师作为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背景资料、场地数据等完成设计单位的工作任务,是履行作为建筑师设计岗位的工作职责,且一般需在设计图纸上签名,对设计文件负责,其符合有关职务作品的要求。职务作品通常包括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对于建筑作品来说,其具有工程项目的特点,投资大,技术性强,一般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这样一方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一旦涉及到建筑质量问题,建筑师很难承担较大的经济责任,有能力的设计单位可以分担相应责任。
(4)法人作品
为了达到创作目的和实现预期社会意义,存在由建筑设计单位主持某一建筑项目,并完全利用自身的资源和物质条件完成创作和建造,由设计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建筑作品就很有可能是法人作品。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建筑作品的设计、表达方式完全代表了单位的意志,建筑师个人自由思维的空间不大,建筑师个人不能署名,包括署名权的所有权利全部归属设计单位所有。
(以上仅代表答主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