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1991年生,因侵权复制销售程序芯片,2021年1月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某,1989年生,与程某同时同案获刑,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程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下达的判决书显示,程某、王某复制销售成都鑫科瑞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瑞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程序芯片2511份,除去相关费用,共获利30余万元。因犯侵犯著作权罪,程某、王某两人共同赔偿鑫科瑞公司经济损失37万元,分别退缴账款12万元、13万元;分别被处罚金32万元。
数控系统程序是如何被盗取的,该案又是怎样被侦破的?《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通过采访了解了案件背后的故事。
案情:非法破解芯片程序及复制计算机程序
时间回到2020年6月18日。安徽定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鑫科瑞公司报案称,蚌埠华数源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源公司)在网络上销售侵犯该公司著作权的数控系统,该公司法人代表系定远县人。
接到报警后,滁州市、县两级“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公安部门高度重视,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牵头市公安、检察、法院、文化等多部门成立案件查办工作领导小组,定远县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调查。经查,确定了华数源公司的法人为王某,该公司的生产地址系定远县能仁乡一大型厂房内。
2020年6月30日,定远县公安局组织治安大队、综合警务站、能仁派出所共计10余名警力成立抓捕组,前往华数源公司的生产基地,对以程某、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实施抓捕,将正在进行数控机床系统相关硬件组装的5名涉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程某、王某一举抓获,现场查扣大量用于制造机床数控系统设备所用的主板、芯片等零件。
经办案人员讯问,程某、王某对其涉嫌侵犯鑫科瑞公司著作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程某、王某交代,2018年11月,二人从浙江海德公司购买了鑫科瑞公司数控系统(浙江海德公司与鑫科瑞公司之间是合法交易),二人购买数控系统后,将数控系统芯片拆解下来,以1.2万元的价格聘请北京市革新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革新创展公司)陈某帮助破解鑫科瑞公司数控系统芯片程序,革新创展公司陈某在未经著作权拥有方鑫科瑞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帮助程某、王某破解鑫科瑞公司数控系统程序芯片,并将破解后的程序植入空白芯片内,再以4元/块的价格将芯片持续销售给程某、王某。
2019年年初,程某与王某获得破解后的廉价芯片后,成立华数源公司开始生产侵犯鑫科瑞公司著作权的数控系统,并在互联网上销售,每台平均销售价格3000元,比鑫科瑞公司销售的数控系统每台便宜2000余元。2018年11月至今,程某、王某共生产销售了3000台数控系统,销售额达900余万元,对鑫科瑞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数控系统、伺服驱动器等设备销售造成了影响。
2020年8月8日,专案组民警赶赴北京开展侦破工作,在北京警方的协助下,经过5天侦查,初步查明革新创展公司沙某、袁某、陈某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破解芯片程序、非法复制计算机程序。
8月13日,定远县公安部门联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沙某、袁某、陈某等进行抓捕,在北京市中关村某大厦内现场抓获革新创展公司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沙某、袁某及北京市芯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都伟业公司)犯罪嫌疑人沙某、张某共5人,扣押芯片等涉案物品。
定远县公安局依法查明,2018年11月,革新创展公司陈某接到程某支付的1.2万元破解芯片程序费用后,由沙某安排张某负责破解芯片程序,并将程序中的鑫科瑞公司的名称改成众联数控系统,破解芯片程序后,革新创展公司将破解的芯片程序植入空白芯片内,以4元/块的价格将芯片持续销售给程某。
另查明,自2017年以来至案发,沙某、袁某、陈某等人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为多人解密芯片程序、复制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销售,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审判:有力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
滁州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在案件办理中认为,程某、王某二人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经上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人使用的数控系统芯片程序与鑫科瑞公司数控系统芯片程序相似度高达97%,两者程序只是在部分参数方面有所不同,但涉及著作权方面的程序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认定程某、王某侵犯鑫科瑞公司数控系统芯片程序著作权的事实成立。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说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程某、王某二人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鉴于二人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赔偿被害公司损失,取得被害公司谅解,预缴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办结后,滁州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任马其平评价说,这一案件的审结,有力地打击了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被侵权客体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了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保护了民族创新力。希望通过这一案例,可以使更多人增强著作权法律意识,不要以身试法。同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及时采取法律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