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梗”一词来源于网络,是指把他人作品中的精彩创意融合进自己作品中的行为,因2019年电影《少年的你》原著网络小说被指抄袭一事而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目前,业界对“融梗”是否侵权的争议仍在持续。
在著作权法语境下,“融梗”行为是指文学作品中对情节的套用,讨论“融梗”行为是否侵权,也就是判断文学作品情节相似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对于文学作品中“融梗”行为是否侵权,还是遵从“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而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在众多案例中并没有统一的侵权认定方法,仍旧以个案判断为基础。笔者认为,如何认定“融梗”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落实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条款,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2017年,网络小说《庶女有毒》作者周静因“融梗”了多部小说,被12名作者告上法庭,该案历时3年终于尘埃落定。目前来看,这起案件的赔偿额度在近年来类似案件中是较高的,可以反映出司法保护的力度在加大,但与原著作者的创作付出以及维权成本相比,赔付额度并不算高。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落实法律,推进行业改革,建立出版商、网络文学平台、影视剧方的前期审核机制,可以有效促进原创创新,遏制抄袭等行为。
利用技术手段,优化“调色盘”检验方法。如今,在网络小说抄袭争议中,网友常常采用“调色盘”进行对比。这种“调色盘”多采用表格形式,截取疑似抄袭文与原文相似片段,分列左右进行一一对比,对于雷同的句子,用鲜艳的颜色进行标明并进行解释。目前,“调色盘”对比手段主要是公众自行实施,在技术方面效率较低,耗时较长。在司法实践中,检测“融梗”行为时,也会对大量的文字素材进行抽象分析,往往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类似论文查重软件,对近似之处进行统一比对处理,以提高检验效率。
提高创作者著作权意识,尝试标注引用出处。文学创作不同于学术论文写作,一般不会在作品中标注来源。在此情形下,如何防止“融梗”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仿照学术论文引注的方法,尝试在作品的前言或后记部分对引用的作品进行说明,必要时向原权利人申请授权或许可,或者采用流量引流方式,达到共赢。
完善授权协议内容,提高影视剧方的注意义务。目前来看,影视剧改编方在改编的小说被诉侵权的责任中,承担了较少的责任与义务,而其在整个产业中却能获得最多的收入。为了规避风险,也为了权责统一,影视剧改编方可以在与小说作者签订改编权协议中注明“注意抄袭条款”,由影视剧改编方首先审核需要改编小说是否有抄袭行为,提高影视剧方的注意义务,后续则可以根据条款进行责任划分。由此,可以督促小说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更加谨慎,也让资本在享受IP红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重利益平衡,多方合力共治。应对“融梗”行为,公众不应因噎废食,片面认为“融梗”行为都是抄袭。文学艺术本就是在不断的模仿与创新中繁荣发展的,公众对此应当有一定的宽容度。著作权保护离不开多方的共同努力,这不仅体现在大IP产业中的小说、漫画等上游行业,在影视剧等下游行业中,演员也应当爱惜自己的羽毛。在影视改编前期,对于可能存有抄袭风险的作品,应当谨慎对待。唯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更好的原创环境,不断繁荣我国文化市场。
提高原创意识,培养文化自信。如今,我国互联网产业得到高速发展,网络小说、网络音乐等内容产业也从免费阶段过渡到知识付费阶段,这一模式的转变也使得之前对于作品自由利用的行为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网络小说创作者,更应当注重原创和引用他人内容的规范,强化著作权保护的观念。对于网络平台、出版方、影视剧作等各个环节,也要注重著作权保护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原创作者的著作权意识、自律意识,同时对侵权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后果进行说明,以示警戒。
多措共举,各方合力引导创作创新,可以从中华传统文化中找到更多能够传承借鉴的“梗”,培养文化自信,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