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版权领域使用区块链的分布式公共记录和智能合约,能够增强版权归属的透明度,降低中间环节费用,使创作人得到公平补偿。但该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凸显在所有权确认的漏洞、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和潜在的权利滥用等方面。本文从区块链适应既有版权法律制度的方式、版权法应作的法律回应、智能合约的科学设计以及嵌入式监管在区块链版权管理系统的应用限度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区块链技术适用于版权保护的现实路径。
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版权归属缺乏透明度、盗版屡禁不止以及作者难以获得公平补偿。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显示出更专业的潜力:它通过降低成本、提高安全性以及去中心化来彻底改变信息的存储、合同的交易和执行。近两年学者们多论证区块链对版权保护的正向作用,却忽视或甚少探讨该技术应用时的潜在法律缺陷:区块链记录是不可变的,这意味它不能充分反映版权领域的各种复杂法律关系。技术与法律的摩擦必须寻找到平衡点,基于此,本文在总结区块链技术对版权保护正向作用的基础上,分析该技术在运用中存在的诸多法律困难和挑战,提出区块链技术适应版权保护的现实法律路径。
区块链技术对版权保护的促进
(一)增强版权归属透明度
权利的行使必须从明确权利开始,然而,当前作品所有权归属和传播路径的透明度仍有欠缺。 首先,作品是否登记不透明。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对作品未规定强制登记的要求,这使得大量作品(尤其是即时创作的数字作品)没有纳入登记的范围。 其次,各登记机构之间数据不透明。当前,没有任何一家权威版权登记机构可以汇集全球所有或大部分的版权数据。国家之间、登记机构之间均未建立协调一致的版权登记制度并彼此分享数据,反而各自画地为牢。这种透明度的缺乏使得评估一件作品(如在网上找到的图像)是否受版权保护变得困难和复杂,作者和用户容易处于对立地位,其结果是二者都无法从作品中获益。
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一个易于访问且可靠的版权数据库,成为解决透明度缺失的方案之一。创作者在平台注册并登记作品,将数字作品和作者的身份组合生成加密ID并存储在区块链上。一经该技术“归属”了作品,有关版权所有权的信息在互联网便清晰可见,用户也可以通过设置限额或跟踪所有权链等方式来维护版权。这种特有的点对点记录、分布式共享特性和不可逆的链式形态,能够即时确权作品并在全网同时记录和共享它的每一次状态变化,如此保证了作品的版权归属有源可寻且具体完整,有效提升了版权信息的透明度,是对传统版权登记方式的颠覆性变革。
(二)去中心化降低成本
传统的版权管理系统采用中心化的集体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平台管理者过度集权甚至垄断,导致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且整体交易成本过高。区块链可以消除以上绝大部分缺陷:它将数据资源分散在所有节点上,信息传输交易直接在节点之间进行,任一节点停止工作都不影响系统整体的运作,区块链上互不信任的实体无须通过中心化的可信赖机构就可彼此交易,中心化管理便不复存在。在此意义上说,区块链为文化创作者提供了另一种路径:权利人可以在系统上自行发布作品、设定价格,配置单独许可条款,并通过点对点网络技术直接链接交易双方,最大限度地摆脱了第三方平台对交易的束缚。值得注意的是,区块链去中心化是“度”而非“质”的问题,这种分布式记账技术在信息处理上采用去中心化的方式 [1] ,消除了作者和用户之间的中介,但不意味着区块链项目就不存在运营管理者。尽管如此,分布式记账技术削弱了现有中介平台的集中性权力,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并推动了版权流转。
(三)创作人得到公平补偿
互联网情境下内容共享的迅速普及,使数字内容的复制几乎不需成本。过去二十年,数字版权管理(DRM)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盗版行为,一些版权所有人也投入资源来控制数字作品的可访问性和阻止网上违法意图。然而,这些传统手段无法在互联网上充分保护版权所有者,权利人的合理收入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价值差距。
版权区块链从技术角度而非法律角度来解决上述问题: 第一,防止恶意复制。区块链允许作者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每个数字副本进行个性化设置、分配单独的许可条款以及跟踪各副本的走向,从而让侵权行为无处遁形。 第二,权利持有人将获得更大的版权收入份额。区块链使得出版商、唱片公司或表演组织等传统性中介机构变得多余,从而帮助作家、艺术家等创意人独立决定作品许可价格,实现与用户即时、公平和透明的沟通。 第三,智能合约确保收益公平分配。除了存储所有权信息,区块链技术还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来为所有权的交换提供框架。智能合约由代码组成,自动将双方置于承诺之下,是双方以计算机代码的形式完成的协议。一旦用户从网站购买了数字作品,智能合约立即触发,所有相关其他操作(例如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费用)都自动执行。这将改变与作品相关的定价模式,确保权利人获得公平合理的版权收入分配。
区块链下版权保护的新困扰
(一)所有权确认的漏洞
虽然区块链的不变性特征有助于作品所有权的确定及后续使用链的维护,但在实践中也存有严重漏洞。 一是登记错误。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这类权利通常以非显性的方式出现,公众不易察觉。更为复杂的是,大多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非从零开始创作,而是基于一些已有作品来实现二次创作,导致整个作品的形成链相当长,有关版权所有权的记录不断变化。这就产生以下问题:如何避免版权数据输入的自始错误?在没有专业机构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即使对区块链录入版权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在线审查,也不能保证被审查资料不存在伪造的可能 [2] 。 二是权利转让。区块链技术无法对发生在链外的所有权转移作出反应,导致版权归属的公示呈现“全有或全无”的特征,从而给作品转让带来重大的法律困难:若原始权利人转让版权甚至二次转让版权,或因链外立法或法院裁决改变,区块链如何反映和保障后续取得人(新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基于对区块链技术的信任,用户的交易风险认知会降低,不会想到也无法对版权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核实,这将给版权交易带来巨大风险。 三是作者对作品修改的权利。创作者对已完成的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是著作权的应有之义,但作者通过区块链技术上传作品之后,其对作品修改的权利会因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而无法实现。这就陷入严重的逻辑困境: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操作中却成为阻碍权利人行使其合法权利的制度性障碍。以上可见,如果区块链继续维持高度的不变性,则真实权利人的所有权难以体现。如何使现有的版权登记方法与区块链中不可变的记录保持一致,以消除所有权确认方面存在的漏洞,仍是区块链技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智能合约的法律问题
智能合约存在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是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它究竟是简单的一段使当事人履行某些义务自动化的代码,还是以计算机代码形式存在的自给自足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3] ,或只是有些学者认为的“仅是合约的一种执行或履行方式” [4] ,当下仍是莫衷一是。 二是《合同法》适用中的问题。即使将智能合约视为一种合同,但作为满足区块链上作品权利人与用户交易的基础手段,它缺乏灵活性并存在以下缺陷:第一,传统《合同法》中撤销、撤回、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救济等问题的规定,如何在智能合约机制之下实行?若不明确,势必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严重的影响。第二,智能合约不能穷尽未来可能发生的广泛冲突,因为它无法提前预测和设定各类法律情形,它的合同内容不允许这种自动执行条款中包含模糊或不可预见的场景,这就使其难以具备传统合同的动态同步功能。第三,智能合约无法促成双方争议的非正式解决。在链外,使用传统合同的当事人可能同意放弃最初在合同中预期的法律后果,并达成友好协议。然而,链上的智能合约不允许也无法达成此类非正式协商。 三是智能合约下的犯罪问题。拟定智能合约需要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的编程技能。若因人为错误或信息不完整,智能合约的代码容易包含错误或漏洞,由此造成的归责问题增加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更进一步的思考是,如何防止有人蓄意攻击已存漏洞并从事盗窃密钥、泄露机密和网络欺诈等智能合约犯罪 [5] 。
(三)潜在的权利滥用
现实的解决方案
(一)区块链固有属性的适当更改
如果希望区块链技术的运用符合现行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并符合国家主权的考虑,那么改变它们自身的不变性似乎是最简单的方法。但是,这种事后修改和许可会导致区块链技术的实质性变异,削弱其最具吸引力和创新性的特征,区块链的独特信任机制也会受到抑制和改变。然而,认真研究上述区块链带来的期许和困扰,会发现技术可能性和法律现实之间存在摩擦。为解决这个问题,区块链必须适应现行法律,因为法律不能及时适应新技术。而且,有必要降低版权所有者和用户的期望:他们必须承认,区块链并不保证源于链下现实的信息的可信性,只保证区块链本身产生的信息的不变性。
若允许适当改变版权领域中的区块链,则应设定严格的程序和条件,把握好以下四步: 一是登记关口。创作者必须实名登记,身份信息录入区块链之后加密,即使平台使用该信息也需要得到授权并告知用途及使用范围,而对该信息的转载、复制更需被完整记录。 二是异议关口。当权利人发现有人抢先在区块链中登记相关作品或认为权属登记信息不准确,可以在上传身份信息和证明资料后申请异议登记。经线上形式审核后被异议作品进入冻结状态,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活动,已完成的交易活动也应暂处效力待定的状态 [7] 。 三是验证关口。允许博物馆、艺术馆和大学等值得信赖的实体或研究人员等个人凭借专业知识来验证区块链上作品的作者身份和所有权,而不是修改法律或逆转由单一机构管理的许可区块链。 四是修改关口。可为监管方引入“超级用户”的概念,在验证与核实最终权属者之后,只有该超级用户有权根据特定程序修改区块链数据库的内容,以反映国家层面监管的决定 [8] 。
(二)著作权法的调整
版权法也需要就区块链的发展作出适当的调整,至少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提高记录在区块链系统中的法律地位。在区块链下的版权系统中注册作品可被视为一种新型登记方式,这是“在作品、其创作者和(或)当前版权所有者之间建立联系的法律行为” [9] 。立法应明确,经过注册形成的版权记录不仅仅是一种信息来源,还可作为作者身份和版权所有权的强力证明,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才能推翻。这实际上是呼吁立法赋予依公共区块链发布的作品具有版权登记的效力。 第二,区块链下善意侵犯第三人版权免责。用户基于对区块链版权管理系统的信任,合法使用链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若收到第三方有关侵犯其权利的索赔,则应享有侵权责任豁免。毕竟,将此类数据库中与虚假记录相关的侵权风险转移给他们,则很难被视为风险的公平分配,也很难期望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得到广泛采用。因此,必须引入额外的法律保护,具体抗辩方式的设计取决于各个国家版权法的具体情况。方案一是将其解释为合理使用的范畴,并在立法中增设关于区块链的例外条款。但这种例外法定模式措辞难以阐明准确,不能将区块链下的合理使用原则精神揭示清楚,也很难与版权立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相协调,具有滞后性和狭隘性。方案二是引入版权领域的善意取得制度,措辞如“基于对指定区块链版权系统的信任,使用他人作品侵犯第三人权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方法的价值在于,可以将物权法中的一套既定规则进行移植,这套规则已对各种情况下的“诚信”作出了定义,同样适用于版权法领域。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只有在链下世界为用户建立额外的法律保障,才能促进对区块链登记册的信任,并更好地处理链上链下的法律权利。
(三)智能合约机制的完善
针对智能合约应用中的困扰,解决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应肯定其合同方面的法律效力。权利持有人在智能合约上预先设定转让的条件,潜在用户可以通过鼠标单击接受这些条件,双方通过代表个人的加密私钥签署智能合约,这使得归属成为可能。美国已有多个州立法承认了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这些州认为:智能合约是电子记录、交易的合同,是人类自然语言转换为电子形式的合同,该合同形式受法律保护;区块链、分布式账本中的签名是电子签名,符合《全球暨全美商业电子签章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也应在立法中明确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并对智能合约中的要约、承诺、变更、撤销以及合约平台的权利义务等予以明确 [10] 。 其次,在合约的内容上给予可选择性。一是在价格、期限、权限等重要选项上给出多种勾选方案;二是在满足合理使用等前提条件的情况下给出免费使用的选项;三是内置争议解决机制。为了确保该技术的长期有效性,其设计上必须是可逆的,由此考虑是否有必要再设置一个额外的智能合约来撤销第一个交易,也是方案之一。 最后,智能合约制定门槛的下沉。大多数权利持有人不能自行建立智能合约,而需依赖第三方服务。然而,权利持有人可以使用预先存在的模板或智能合约库来降低交易成本,或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调整合同(例如通过使用智能合约生成器),从而增加智能合约的灵活性。
(四)嵌入式监管的灵活运用
过度监管会扼杀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的创新和发展,采用相对宽松和灵活的监管方式显然更优。区块链从底层技术到共识机制再到价值传递已是相对完整和稳定的一套体系,监管的重点在于区块链平台服务商的合规性、智能合约代码的合法性和区块链领域的恶意犯罪行为等。依靠传统外部监管已不符合版权科技创新发展的现状,而通过读取市场分类账、自动监控权属证明发布和智能合约交易等行为是否合规的嵌入式监管则是重要方向。这种新型监管方式可以自主解决数据收集、验证以及隐私等相关问题,减少企业交付数据的需要,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11] 。
当然,版权领域的嵌入式监管并非完成技术架构即可实现,而需要把握好以下方面: 首先,要加大版权领域监管科技的应用。较之与金融领域的区块链监管,我国版权领域的监管在技术平台建设、科技场景应用和信息数据收集等方面均显滞后,无法与区块链应用业务及服务进行匹配。利用区块链系统来搭建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核心的版权监管机制,则是当下努力的方向。 其次,要寻求合规成本与数据缺口的平衡。监管者收集和处理的交易数据不能大幅增加区块链运营平台的合规成本,也不能因为数据缺口而无法对被监管对象作出准确评判。监管者需要考虑哪些数据是必须嵌入企业进行收集的,哪些可以通过自己平台的算法能够综合分析得出,从而实现监管平衡。 最后,要在监管中做好隐私保护。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形成大量的智能合约,为嵌入式监管提供了丰富的场景,但考虑到智能合约中包含着各类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监管者需在保障监管落地的同时保护好上述隐私和信息。
结语
日新月异的技术更迭和新材料的大量涌入,使得任何人都有可能凭自己的能力创作作品。区块链版权技术通过持续的点对点验证程序为创作人提供高效和安全的版权保护,改变了版权内容在数字世界中的传播方式。然而,拥抱新技术并非没有代价,以区块链技术来搭建版权管理系统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果这些障碍得不到克服,区块链技术将只能在版权诉讼中发挥有限的作用。而解决的首要原则,是尽可能在法律框架下调整、规范区块链技术,让区块链及智能合约得到更为精确、合法与合理的设计。同时,静态的立法和动态的监管也应构建相匹配的治理体系,以形成良好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及版权产业发展环境。由此,权利持有人、开发者、消费者和公众均将从中受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也将迈上新台阶。
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