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目标,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并于“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到2035年将建成文化强国。我国电视台深刻领悟新时代赋予的使命和担当,近年来推出了多档高水平的原创电视节目。经第三次修改后的现行《著作权法》能更好地为原创电视节目进行版权赋能,也对原创电视节目版权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原创电视节目的可版权性
在《著作权法》经第三次修改以前,与原创电视节目最为匹配的作品类型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作品类型容易给人带来认识上的误区,即认为应具有较高或者很高的独创性,甚至还应符合已固定的要求才能构成类电作品,导致原创电视节目尤其是现场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存在很大争议,原创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存在较大困难。
现行《著作权法》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作了修改。将原作品构成要件中的“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较好地解决了作品的“固定性”之争。还将原“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类型修改为“视听作品”,一定程度打破了人们对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易产生的“故事性”和“虚构性”等偏见,也一定程度破除了独创性的高低之争。因此,一些仅有一定独创性的原创电视节目,在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更易得以作为作品予以保护。但由于现行《著作权法》保留了“录像制品”这一法律概念,原创电视节目仍然不能彻底摆脱“作品”与“制品”之争。“作品”较之“制品”能获得更完善和更高程度的法律保护,好的作品还能进一步获得更好的版权分授价格,若被侵权往往会获得更高的判赔。如腾讯公司购买《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费用高达1.2亿元,暴风公司因盗播该电视节目前六期被判赔606万元,平均每期节目的判赔额超过100万元。本文认为,原创电视节目的创作和表达明显与机械录制的录像制品存在不同,不应该把原创电视节目作为“录像制品”对待。不过,电视台仍有必要对原创电视节目投入更多创造性劳动,以增加其可版权性和版权价值。
将原创电视节目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其实质是对原创电视节目具有独创性的影像化创作的智力成果所给予的保护。在原创电视节目创作过程中,应通过机位设置、景别选择、慢动作回放、对不同镜头素材进行更好的选择和编排、加入动画艺术创作等形成更美和更个性化的镜头语言,以更好地完成原创电视节目对所表达主题的精神叙事,更好地给观众带来沉浸的艺术美感。同时,原创电视节目镜头语言的美感与题材选择、内容策划等存在内在关联性,镜头语言最终是去表达核心思想,原创电视节目亦应在拍摄前的核心思想打造上下足功夫,切实为其进行版权赋能。
二、原创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
随着视听作品的版权价值越来越高,原创电视节目的版权已成为电视台的主要资产与核心竞争力。现行《著作权法》将广播权、广播组织权延及互联网,大幅提高了法定赔偿的数额,并增设了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大提升了对原创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水平。电视台应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原创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使电视台在新媒体时代独放异彩。
1.现行《著作权法》对原创电视节目版权保护的提升
原创电视节目如构成作品,则依法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果构成录像制品也仍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电视台还对播放的电视节目享有广播组织权。但在原《著作权法》中,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并未延及互联网,原创电视节目于互联网领域被侵权直播往往无法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在未来电视公司诉易伟联达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电视端“电视家”软件直播2017年央视春晚一案中,法院认为易伟联达公司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最终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易伟联达公司课以判赔。现行《著作权法》不仅对原创电视节目的可版权性有正向促进作用,还对广播权的定义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使广播权能延及互联网,更利于对原创电视节目的直播进行版权保护。同时,现行《著作权法》亦将广播组织权的权利范围扩大至互联网,这对电视台及其授权机构的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电视台在电视频道播出其享有全版权的原创电视节目,电视台则同时享有了该电视节目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组织权等权利。如相关主体盗播(含有线、卫星等传统渠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渠道)上述电视节目的直播,则同时侵害了电视台或其授权机构的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如相关主体未经合法授权在互联网领域提供上述电视节目的点播,则同时侵害了电视台及其授权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组织权。当相关权利分属于不同主体时,盗播主体则可能同时侵害了多个主体的权利。
本文认为,当一个主体同一侵权行为同时侵害了电视台或其授权机构的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或者侵害了电视台或其授权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组织权时,相关国家机关应该尽可能同时对被侵害的不同权利进行分别评价和确认,共同评估后对侵权主体作出判赔或者相关处罚。理由在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的具体权项,系保护创作电视节目而产生的利益;广播组织权作为邻接权,保护的是电视台进行选择、编排和传播电视节目而产生的利益。该两种权利和利益所花费的劳动和成本及其所形成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并不相同,不能相互涵盖。同时,如果原创电视节目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组织权的权利主体相分离,那么任何权利主体均可对相应的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即使对同一电视节目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组织权的侵权主体为同一主体。原创电视节目当前在新媒体领域被侵权的情况极为普遍,只有对盗播主体判决更重的赔偿,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进一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2.避免原创电视节目的版权在版权授权合作中被“蚕食”
在互联网技术得到充分运用以前,电视频道和节目的落地渠道相对有限,主要体现为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随着IPTV、OTT、手机电视和各网络平台的兴起,互联网成为传播电视频道和节目的主要阵地。尤其在现行《著作权法》已将广播权、广播组织权的权利范围扩大至互联网的情况下,对电视频道和电视节目的授权应注意进一步明确授权范围、使用形式等,以避免原创电视节目的版权在版权授权合作中被“蚕食”。
第一,规范电视频道授权,不能仅以广播权、广播组织权或者转播权等表述概而授之。应进一步明确相关频道的落地渠道(有线、卫星、IPTV、OTT、手机电视、具体网络平台、具体电信运营商渠道等)、地域范围、仅限于频道直播还是包括几天的回看、授权期间等,并明确不可将电视节目从电视频道中分离使用。这种对电视频道明确和具体的版权授权约定,可以避免电视节目被超出合作本意使用而给电视台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第二,重点做好原创电视节目的版权授权合作。版权授权合作是版权保护的重要一环,既应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及其是否专有、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还应进一步结合具体情况约定许可使用的具体平台、渠道、使用方式等。现有版权授权合同中往往存在边界极为模糊的约定,比如:有的版权授权协议在“获权情况”中写上“应用”的名称,但“应用”是个非常模糊的称谓,从广义理解可以包括App、APK、SDK等,并且“应用”可以在PC、手机、Pad、IPTV、OTT等各端运行;有的非独占性版权合作约定的合作范围为获权方“自有、运营及合作的App”,获权方完全可以通过相关合作实质行使转授权的权利,而且其他App侵权后还可以与这种边界模糊的获权方勾结以逃避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加强对原创电视节目宣传推广的管理。要高度留意宣推的平台和方式等是否符合所涉原创电视节目的宣推本意,如果相关平台的用户协议不能满足宣推需求,电视台及其授权方应该不予合作或者商洽调整用户协议后再行合作。在对原创电视节目进行具体宣推前,也应审慎评估是仅发布预告片、片花等宣传物料,还是发布部分或者全部短视频以及是否发布长视频正片等,并对发布及在线、下线时间等宣推全流程进行严格管理。有的平台在用户使用协议中明确对用户账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全球范围内的展示和推广,要求用户同意在账号发布的全部内容均授权平台运营方可以同步其所运营的全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PC、平板、手机、电视、机顶盒、可穿戴设备、智能音箱设备等全部客户端软件和网站等予以发布,有的平台甚至进一步明确,用户应允许平台运营方可以对用户账号所发布的内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翻译、汇编、改编等处理。虽然司法实践中应对平台方运营方提供的作为格式合同的用户协议尽量作出对用户有利的解释,但如果电视台在此类平台开设相关账号宣推原创电视节目,并通过用户账号发布了原创电视节目的全部短视频或者长视频,电视台对原创电视节目的自有版权价值仍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和挑战。
3.充分运用新技术全方位进行原创电视节目的版权维权
由于互联网渠道所涉侵权范围广且传播速度快,还包括短视频、GIF动图等传统公证方式不易进行证据保全的侵权方式,应充分运用区块链、数字指纹等技术措施高效进行版权确权和侵权证据保全,合理全面地使用行政、民事、刑事等版权保护措施,全方位打击对原创电视节目的盗版侵权行为。由中国版权协会推出的“中国版权链”已于2021年6月正式上线,其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并融合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全面提供作品存证、侵权监测、在线取证、侵权下架、纠纷调解、诉讼维权等服务,以科技手段解决版权保护中的痛点。此外,国家授时中心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等主体推出的电子证据服务等相关平台,所取证据已大量被生效判决所采信,可全面助力原创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工作。
三、原创电视节目的版权风险防范
原创电视节目版权风险防范必须贯穿创作全过程,确保无版权瑕疵是原创电视节目可以顺利播出、对外授权合作、进行衍生品开发的前提条件。电视台因版权风控意识不足,导致原创电视节目存在版权归属不明、版权归属对电视台不利以及节目模式、所使用素材等侵犯第三方版权的情况比比皆是,《王牌对王牌》《极限挑战》《歌手》等都曾被指侵权。电视台应重点从明晰原创电视节目版权归属和确保所使用第三方作品的合法性两方面,防范版权风险。
1.明晰原创电视节目的版权归属并尽可能由电视台享有全部版权
原创电视节目可能涉及合作创作、委托创作或者相关主体提供了相应支持等复杂情形。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何为“制作者”?这在实践中难免存在争议,除由电视台单方创作完成且仅署名电视台的原创电视节目外,需要尽量通过合同明确原创电视节目的版权归属,并争取由电视台享有全部版权,以利于电视台进行版权开发与维权,避免相关版权授权及维权障碍。
总体来说,对于委托第三方创作且拟由电视台享有全部版权的原创电视节目,最好既从正面明确电视台享有所委托创作节目的全部版权,有权以原始权利人身份对该节目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者授权,无需另行征得受托方的同意和支付委托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又从反面明确未经电视台书面许可,受托方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该节目。对于共享版权的节目,则要对各方可行使的权利进行明确约定,同时为了便于全面维权,电视台宜尽量保留单方维权的权利。而对于一些未实质参与创作和不应由其共享版权的单位,电视台不宜以联合出品单位、联合制作单位等方式为其署名,可以“特别鸣谢”方式对相关支持单位表示感谢。如果要为相关单位提供其为联合出品单位、联合制作单位等可能引起版权争议的署名方式的,则应在片尾进一步明确该原创电视节目版权归电视台所有。
2.确保原创电视节目使用第三方作品的合法性
对于自行创作或者委托创作的原创电视节目,创作中涉及对第三方作品使用的,均应取得第三方作品的版权或相关权利并有合法有效的文件予以证明,确保电视台对原创电视节目自行或授予第三方以任何形式行使版权时,无需再取得任何人的许可并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对于委托创作的原创电视节目,受托方或者电视台自行与第三方作品版权方签订相关合同时,应约定明确可执行的违约责任条款,降低违约风险并确保若合同相对方违约时电视台能尽量挽回损失。
在原创电视节目中使用第三方作品时,电视台还需要重点破除两个认识误区。一是要充分认识到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局限性,破除法定许可万能论。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当前原创电视节目大量在网络视听平台进行合作播出,往往突破了电视台播放的使用范围,且该法第四十八条还将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排除在了对电视台的法定许可范围之外。因此,新媒体环境下,电视台基本无法通过法定许可来满足在原创电视节目中使用第三方作品的需求。二是电视台不能认为与音著协等主体签署了一揽子音乐、图片协议等就能一劳永逸。版权方并无义务必须加入音著协等任何版权管理或者运营组织,没有任何组织可以全部管理或者运营某一类作品,并且其对具体作品拥有的管理或运营权利范围也取决于与版权方的约定。因此,电视台即使与相关主体进行了音乐、图片、字体等一揽子版权合作,当原创电视节目涉及对第三方作品的使用时,仍需仔细查清相关作品是否已在电视台合法获权范围之内,以及所获权利是否满足具体使用要求。
结 语
本文着眼于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从实务角度分析了电视台对原创电视节目进行版权保护与版权风险防范中应注意的问题。对原创电视节目的保护是个系统工程,其成效关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电视事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国家愿景能否实现。期待政府、司法机关、第三方作品版权方、原创电视节目使用方和网络平台企业等各方主体努力参与到对原创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中来,共同打造良好的原创电视节目版权生态。
(杨幸芳,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未来电视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与法务中心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