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2019)鄂01民初6578号
二审案号:(2020)鄂知民终1531号
裁判要旨
动漫美术造型除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外,还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不能以简单的图片来保护其著作权。摄影图片、绘画造型都属于造型艺术,但应归属于不同的保护对象来进行保护;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要区分其使用的方式、方法,判赔数额也不能简单等同于简单的图片。
当对作品的使用导致了不正当竞争,作品的实用价值应作为经济损失判赔的重要参考因素。作品专有使用权的内容应该包括作品许可使用权的在授权以及单独维权的权利;如果根据授权文件只能解读出授权内容仅仅是作品的使用,这种授权只能是一般授权或者叫非专有授权,应根据授权内容判断授权的性质。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陂区饭比肉好吃餐厅(简称饭比肉好吃餐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傲创巨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傲创公司)
案外人韩野享有名称为“MOO”的动漫美术作品及“牛牛”系列七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韩野将该作品许可给傲创公司使用,并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傲创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维权。傲创公司是“牛牛章水煎肉”特许品牌技术的持有人,经营特许经营业务,并在其经营中经授权使用上述动漫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其后,傲创公司发告饭比肉好吃餐厅经营的店铺和相关网页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上述动漫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故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 原告傲创公司提交的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附图显示,涉案作品为以牛为原型的拟人化造型,属动漫美术作品。该作品登记证书记载,涉案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为韩野。本案中,案外人韩野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韩野与原告签署的作品使用许可协议及韩野主办的名称为“株洲生活圈”的主页中,关于涉案作品署名发表信息均显示韩野是该作品的创作者。据此,法院确认韩野是涉案权利作品“MOO”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饭比肉好吃餐厅在其微信公众号、美团网主页、大众点评网主页及实体店铺海报、门头等处使用的牛形造型的动漫卡通形象,与原告傲创公司权利作品相同,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修改权,被告依法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涉案作品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且均经过特许授权方式在特许店铺使用,市场潜在价值较高;被告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且涉案作品主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对被告获利能力的贡献较大。综上,武汉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美团网、大众点评网主页传播涉案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4508元。
饭比肉好吃餐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确定著作权侵权的判赔数额时,应综合考虑作品的使用情境和范围及其实用价值,而不应仅将单纯的图片作为判赔依据。本案判决有利于保护作品所附带的合法经济利益,体现了司法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保护的态度。此外,本案综合考虑了被诉侵权行为使用作品的方式、方法及实用价值,并最终判赔经济损失45000元,不同于一般图片侵权案件仅几百元至上千元的判赔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