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宣传部(版权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开始在全区试行。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在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版权产业发展方面的标杆引领作用,推动我区版权工作开创新局面,更好地服务我区文学、艺术、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是指著作权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版权保护措施得力,版权市场管理规范,版权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版权普法宣传覆盖面广、氛围浓厚,舆论导向鲜明正确,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版权对文学、艺术、科学事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在全区具有示范效应的设区市、县(市、区)。
自治区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版权保护与管理、版权教育与科研、版权普法与服务、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区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经营市场。
自治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版权保护与管理、集聚版权要素、促进版权贸易、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区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园区、产业集群。
第三条 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申报主体:全区各设区市、各县(市、区)。
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达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工作。版权保护工作被纳入本市党委、政府重大规划、重要部署,被纳入本市党政机关年度绩效考核、意识形态巡察、文明单位评比范围。
(二)注重版权保护组织和队伍建设。有健全的版权管理、行政执法、社会服务、司法审判等组织机构和队伍,有必要的版权工作专项资金,在重要行业和区域成立了一定数量的版权志愿服务工作站。
(三)版权产业在本区域经济发展中贡献突出或占有重要比例。具有形成规模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产业的产业带、产业集群或产业园区,出台了与版权产业发展相关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四)版权产业统计制度和作品登记制度比较完善,能及时统计和上报各类版权统计数据。近两年作品登记数量年平均增长10%以上,年登记总量在全区居于前列。
(五)保护版权、打击侵权盗版措施有力,及时有效查处本辖区内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市场规范有序,没有侵权制品生产销售的集散场所。
(六)党政部门带头使用正版软件,软件正版率达100%,并建立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和软件资产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七)具有完善的版权宣传教育机制,版权普法覆盖面大,版权宣传常态化开展,拥有一定数量的版权公益宣传志愿者,社会公众版权认知水平较高,版权保护氛围浓厚。
(八)拥有一定数量的版权示范单位和相应规模的版权示范园区(基地)。
第四条 自治区版权示范单位申报主体:全区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桂单位、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相关机构和经营市场。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注册2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教学科研成果突出。申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版权服务等业务。
自治区版权示范单位达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区具有推广价值。
(二)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版权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四)有健全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版权资产权属明晰、管理规范。
(五)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员工具备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
第五条 自治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主体:全区各产业园区(基地)运营管理机构。
自治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达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可独立支配的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0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全区性影响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8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服务、技术、人才等方面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
(二)具有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和清晰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三)具有完善的版权服务体系,能为企业提供与版权相关的交流、交易、融资、合作、咨询、培训等服务。
(四)具有版权统计制度和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园区(基地)企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版权,创造和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全区同行业中居于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版权保护氛围,园区(基地)企业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第六条 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创建考核、期满授牌和监督管理的程序。
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产生流程包括申报、评审、创建、授予称号。
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申报主体应提交《参加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志愿书》(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对创建活动的认识、拟采取的举措,并加盖当地人民政府公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申报表》(附件1)。
各县(市、区)申报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上一级版权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版权局。
各设区市申报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将有关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版权局。
第八条 申报自治区版权示范单位,申报主体应提交《参加自治区版权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志愿书》(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对创建活动的认识、拟采取的举措,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经申报主体所在地版权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版权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版权局。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主体应提交《参加自治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创建活动志愿书》(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对创建活动的认识、拟采取的举措,并加盖运营管理机构公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附件3),经申报主体所在地版权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版权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版权局。
第十条 自治区版权局组织评审团队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宁缺毋滥的原则。
自治区版权局根据评审分值分布情况决定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创建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自治区版权局组织专家指导组对入选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创建名单的城市、单位、园区(基地)给予全面指导,并在为期10个月的创建期满后考核验收。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单位、园区(基地),授予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称号及相应牌匾,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媒体宣传、作品登记、执法资源、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建议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物质奖励、绩效加分、政策或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申报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必须是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
第十三条 全区各级版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
自治区版权局对全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各设区市、县(市、区)版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自治区版权局撤销其示范创建资格、示范称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一)申报材料作假;
(二)不及时处理本辖区、本单位、本园区(基地)重大侵权盗版案件;
(三)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
(四)其他与版权示范达标应具备条件不符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城市申报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