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晚清时期对我国版权观念传播的贡献,版权学术界大多提到的是梁启超、严复、张元济、林乐知、蔡元培、张百熙、陶保霖诸人。在诸多有关论述中,李明山教授将梁启超推为“近代中国倡导版权的第一人”1,是因为光绪二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1899年4月30日)刊行的《清议报》第十三册上刊登了有关中国近代版权制度的两篇文章,第一篇译自日本的某报纸,第二篇是对第一篇的评述,虽未署名,但李明山判断梁启超为前文的译者和后文的作者,此说法也得到了《梁启超全集》编者的支持。而在西方版权观念的传播上,美国传教士林乐知的贡献不可抹杀,1897年2月刊行的《万国公报》第95期载有《严禁翻刻新著书籍告示》,提到“西例,凡翻人著作掠卖得资者,视同盗贼之窃夺财产,是以有犯必惩。”因此,在时间节点上,将西方版权观念或者概念在中国的传播推到19世纪末以前已经不成问题。
笔者曾在2018年7月25日的《中华读书报》发表《最早认识西方版权观念的中国外交官——郭嵩焘》一文,提到在对国外版权观念的接触方面,中国第一任驻外公使郭嵩焘为其先行者,比如他在1878年9月4日的日记中提到“著书家保护章程”,在9月12日的日记中提到“著书立说,则使独享其利,他人不得仿效窃取之”。不过接触并不是传播,郭嵩焘的《伦敦与巴黎日记》当时并没有发表,付诸出版已是100年后的事了,因被列入“走向世界丛书”而为人称道。
与郭嵩焘出使英国同期,严复1877年到1879年在英国留学,版权学界也公认严复曾在此期间接触到英国的版权观念,因为早在1709年,英国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而此时的严复又留心于对英国法律、政治制度的考察,但这只是推论而已。而上述郭嵩焘接触到西方版权观念,毕竟白纸黑字,有他的日记为证。早在李明山2003年提出梁启超为“近代中国倡导版权的第一人”之前,笔者也曾斗胆在2000年发表的 《“版权”“著作权”两个用语的由来及演变》2一文中提到,“从现有版权史料来看,在中国学术界最早使用‘版权’一词的可能是我国著名翻译家、学者严复先生,时间是1901年”,比李明山所说的晚了两年。近20年后重看此文,当时太缺乏版权史料的支持了。
笔者在从事版权研究的过程中,一直在思考“版权”概念使用或者公开的时间节点还能不能往前推,比如推到1850年以前。笔者认为,这也不是不可能。在《最早认识西方版权观念的中国外交官——郭嵩焘》一文中,笔者提到1856年11月1日在上海发行的《北华捷报》(The North-China Herald)新闻中提到了“copyright”这个英文单词,中文对译为“复制权”或“版权”。如果不具体到“版权”或者“copyright”一词,而是涉及版权观念或者思想的传播,若耙梳19世纪中叶及以前的版权史料,这种可能性就更大了,当然这需要大量的文献搜寻工作。
不过回过头来,说到版权这个中文概念或者法律术语的传播上,或者说国外版权制度向中国的传播上,不得不说当今的版权研究界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近代人物,那就是黄遵宪。笔者以为,他才是“近代中国倡导版权的第一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近代中国引进‘版权’概念的第一人”。
目前笔者发现的黄遵宪关于版权概念、版权观念和版权制度的著述主要体现在他撰写的《日本国志》一书中。
该书1895年秋冬由广州民间书局富文斋刊印于世,比在日本刊印的《清议报》早了约3年半时间,对国内的影响更早、更直接。在随后的两三年中,该书不仅在同一家书局出了改刻本,而且其他出版机构如浙江书局、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汇文书局等也多次重印,风靡一时。
《日本国志》总计有十二志,凡四十卷。黄遵宪对于版权并没有集中的撰述,而是分散出现在“卷之十四 职官志二”“卷之十六 食货志二 租税”“卷之十七 食货志三 国计”“卷之三十 刑法志 刑法”“卷之三十二 学术志一 汉学 西学”五部分中。笔者在以下就重点论说之处做逐一的解读。
在“卷十四职官志二”中,黄遵宪提到:
图书局,以大书记官为局长,其职在奖劝著述,以图公益。凡欲以著作及翻译之图书刻版者,先以草稿缮呈本局,本局察其有益于世,给予执照,名曰版权,许于三十年间自专其利,他人不得翻刻盗卖。以摄影写山水人物之形、名镜写真者,亦如之。其摹测地图、编录政表者,亦如之。凡新闻纸,每日刊印,必以印本呈本局。有犯新闻条例及谗谤律者,本局察而罚之。
这里重点说的是日本政府图书局也就是出版局的管理职能,有奖有罚,属于出版管理的范围。其中提到了“版权”这个概念或者法律术语。笔者认为,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次提到“版权”概念。
但回过头来说,这不是作者的“版权”(即作者权),而是出版者的“版权”(即出版权)。也就是说,主要保护出版者的出版权,间接保护作者的权益。而出版者要获得著作和译作的出版权,必须先将书稿呈报图书局,图书局审查后如认为该书稿对社会有益,即颁发三十年专卖的出版许可证,他人不得翻刻盗卖。这反映了黄遵宪对日本1875年颁布的《出版条例》的理解和吸收。
日本于明治二年(1869年)结合西方特别是英国的版权观念,首订《出版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出版图书者受官家之保护,享有专卖权”。1875年(明治八年),《出版条例》得以修订。其第二条规定:“著书或者翻译外国图书并出版时,给予30年的专卖权,此专卖权称为版权。”它在日本历史上在法律条文中首次使用了“版权”一词。
到明治二十年(1887年),《出版条例》一分为二,分出了专门的《版权条例》,同年还分别颁布了《脚本乐谱条例》和《写真版权条例》。这三个条例是日本全面尊重作者版权的开端。明治二十六年(1893年),《版权条例》经过修改,升格为《版权法》。1899年为加入《伯尔尼公约》做准备,日本颁布了由水野炼太郎博士起草的《著作权法》。其前颁布的《脚本乐谱条例》和《写真版权条例》《版权法》同时废止。
因此,日本从一开始吸收英美法系的“版权”观念,进而到大陆法系的“著作权”观念,建立了自己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并以东亚国家的身份加入了国际版权保护大家庭。
按李长莉在《黄遵宪〈日本国志〉延迟行世原因解析》3的叙述,黄遵宪自光绪三年(1877年)以参赞身份随使日本,不久便立意撰写《日本国志》,在日本4年多时间,撰写此书成了他使事之余的重心。他在撰成初稿后即调任美国,任旧金山总领事三年有余。回国后,他决心暂离官场,回老家著书,1887年5月始成。从时间和地点来看,《日本国志》1887年成稿之时,他并未得见同年颁布的《版权条例》。他能接触到的只是1875年颁布的《出版条例》,吸收的只是“出版者的出版权”观念。
在《日本国志》“卷十六 食货志二 租税”中,黄遵宪提到国税中有“版权执照税”,并解释说:
版权执照税 凡以著作及翻译之图书刻版者,许于三十年间他人不得盗卖,名为版权。若其图书于世有益者,限期已满,得请展限。欲得版权者,先以制本三部纳之内务省,许给执照者,即以其书六部之价为税。刻版必以每部定价多少载于书内。未领照而私卖,没收其所刻版及卖得金。若剿袭他人之书,略为点抹涂改,以射利者,重课罚金,没其所刻版及卖得金,给予有版权者。其以摄影写山水人物之象名镜写真者,即影像。亦给予版权,大概条例同于图书。
这里再次提到《出版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过重点是在说版权执照税。如果出版者想得到政府的出版许可,必须向内务部缴纳三本样书;如果想得到版权执照,则需要缴纳固定的费用,也就是六本书的书价之和。如果没有得到版权执照而私下销售图书,政府将会没收其刻版和销售收入。如果抄袭他人所出版的图书予以牟利,重课罚款, 并将没收的刻版和销售收入交给原出版者。
另外,此处和“卷十四 职官志二”中都提到,摄影和图书一样也可以给予出版的许可证。
而在“卷三十二 学术志一 汉学 西学”中,黄遵宪提到:
各官省争译西书,若法律书、农书、地理书、医书、算学书、化学书、天文书、海陆军兵书,各刊官板,以为生徒分科学习之用。外交以后,福泽谕吉始译刊英文,名《西洋事情》,世争购之。近年铅制活版盛行,每月发行书籍不下百部,其中翻译书最多,各府县小学教科书,概以译书充用。明治五年,仿西法设出版条例,著书者给以版权,许之专卖,于是士夫多以著书谋利益者。
此处提到日本各地竞相翻译和出版各种西书,以作学生学习西学之用。而日本被迫打开国门以后,日本大儒福泽谕吉编译了《西洋事情》,今译《西洋国情》,热销于市场。
这里的明治五年(1872年),疑为《出版条例》颁布的明治二年(1869年)。因为西学书籍的热销,再加上法律的保护,当时的文人即以著书作为获取利益的方式。这也说明日本版权法律的诞生,得益于日本近代思想启蒙运动的大背景。
综上所述,黄遵宪关于版权的撰述既不很多,也不集中,属于介绍性质,也不是日本最先进的版权观念。但即便如此,其《日本国志》迟迟不能出版,影响了版权观念在我国的传播。
1887年成稿之时,黄遵宪曾抄写三份稿本,一份上呈李鸿章,由其转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一份呈张之洞阅后,黄遵宪自呈总署;一份随身携带。但该书稿迟迟得不到官府刊刻的机会。到1895年广州民间书局富文斋出版《日本国志》之时,已经过去了8年的时间。以致其好友袁昶曾责备他说“公言行箧中,携有日本志,此书早流布,直可省岁币。”
《日本国志》迟迟得不到出版,应该主要归因于当时我国出版制度的落后和出版业的不发达。1897年,也就是《日本国志》出版后的第三年,商务印书馆才得以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出版业的开端。
与郭嵩焘的《伦敦与巴黎日记》相比,黄遵宪的《日本国志》还算幸运。前者的日记出版要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了,即使郭嵩焘提到的版权观念比黄遵宪的更为先进,但也无益于当时我国版权观念 的传播。
最后要说的是,虽然与梁启超在《清议报》中的版权论述相比,黄遵宪的有关论述不够具体集中,但从我国“版权”概念的传播节点来看,以出版时间论,他比梁启超要早3年半,以成稿时间论,他要早12年。因此,笔者称其为中国近代“版权”概念传播先行者。
(作者单位:北京印刷学院出版学院)
注释:
1.参见李明山:《梁启超:近代中国倡导版权的第一人》,载《编辑学刊》,2003年第1期。
2.参见叶新:《“版权”“著作权”两个用语的由来及演变》,载《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3.参见李长莉:《黄遵宪〈日本国志〉延迟行世原因解析》,载《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