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9月,AI绘画作品《太空歌剧院》在一场艺术比赛中夺魁的事件引起世界对人工智能绘画技术的关注。短时间内,市场上涌现了大量通过向Novel AI、Mid Journey等AI绘画软件提供“文字描述”或者“现有图片”作为基础指令生成的图形,大量创作者也主张AI生成画面使用其作品却未经许可或者支付报酬。AI作画引发的版权争议,引起各界激烈讨论。
科技的“突然超车”不仅导致创作行业原有的竞争秩序失去平衡,更引起人们对法律如何保障科技与伦理之间平衡的重新思考。在版权领域,AI生成绘画是否构成作品、AI绘画提供者未经许可使用绘画是否构成侵权、作品被学习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等问题成为这场争议的焦点。
AI绘画并非必然构成作品
AI绘画,指将现有画作、照片等平面图形作为机器学习的对象,在一定的运算模型下训练出人工智能程序,由使用者提供文字、图片等指令生成的符合人类情感和审美价值的图形。单纯的AI程序可以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法定作品类型中的计算机软件,但当AI拥有了媲美人类画家的“创造能力”时,它的“画作”却不一定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具有独创性是AI生成图片构成作品的前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独创性指作品表达为独立完成而非剽窃他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果(即“独”的要求),同时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性要求(即“创”的要求)。在艺术领域中,独创性着重体现在创作的审美意义,“独”要求画面情感表达是作者审美思想的直接体现,“创”要求画面中的线条、色彩、结构、分镜等要素能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判断与选择,二者缺一不可。相反,权利人在诉讼中也可以通过举证AI生成图形过量地使用了作品的上述独创性要素来证明侵权。
单纯由AI生成的画面不符合“独”的要求。现行《著作权法》不承认自然人、法人以外的创作者,AI无法成为独创性主体。因此,当某人使用类似“宋朝的市井生活图片俯视”的简单指令要求AI生成《清明上河图》这样具有符合“创”要求艺术高度的画作,其实质性表达的来源仍为该AI程序学习的现有作品,而非该特定的自然人,无法满足《著作权法》对“独”的要求。
相对的,“自然人为主、AI为辅”的绘画即可构成美术作品。当使用者对画面内容的文字描述足够具体,使得AI几乎没有发挥“想象力”的空间,或者在创作过程中使用AI作为画面的辅助创作工具,使画面最终展现的实质情感表达源于该特定自然人,可以满足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在2022年3月的Thaler复议案中,美国版权局明确认定《版权法》仅保护“人类创意心灵的智慧劳动成果”,这意味着只要AI是人类创意思想的表达工具,其生成内容亦可以获得版权法律保护。以前述获奖作品《太空歌剧院》为例,作者的文字指令足够具体且经过反复修改,使得AI生成画作中的线条、色彩、结构、分镜等实质部分要素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智力判断,在对AI画面超过900次调整和迭代后完成了最终的画作,完全足以满足美术作品对“独”和“创”的要求,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因此,“AI生成图片拥有版权”的观点并非当然成立,仅以简单描述要求AI生成的图片将无法得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意味着,在法律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利用AI生成图片进行营利性活动,而无须向指令提供者或者程序提供者寻求许可或者支付报酬。
绘画AI相关行为法律风险巨大
个人使用、科学研究目的通常不会超过《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的范围,但若存在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内容传播范围过大、营利性使用等事由,则相关主体可能因为违反《著作权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触犯法律。
绘画AI侵权与否与其图形同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区别程度息息相关。若AI训练程度足够高,生成图形与现有作品间“可被识别的区别”较大,甚至达到“仅利用原作品思想”的程度,则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低。反之,若生成图形可以找到对应现有作品时,AI提供者侵权风险将大大提高。
第一,向公众提供AI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他人商业性使用AI生成图形与某现有作品实质性相似且能识别唯一来源时,提供者需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美国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中曾确立一项“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对于如绘画AI程序这样同时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的工具,不能以其可能被用于实施侵权行为而要求其提供者“应当知道”他人侵权,但该规则并非是认定行为不侵权的“免死金牌”。如2022年流行的Novel AI,其中的很多生成内容能明显找到唯一对应的现有作品。因此,对于训练水平较低的AI,公众将文字描述转换成为图形通常不会构成侵权,但若其使用的AI存在侵权事实时,不仅提供者无法以AI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作为抗辩理由,涉案使用者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公众借助AI将现有绘画或者照片转换成为新图形的行为可能侵犯原作品权利人的改编权。若AI绘画与原作品间的差异达到了可以被一般公众识别的程度,则未经许可的AI图形制作行为侵犯权利人的改编权。反之,若这种“可以被识别的差别”过于微小,则AI生成图形仅构成原作品的复制件,侵犯的是作者的复制权而非改编权。
第三,公众使用训练水平较低的AI可能侵犯原作品权利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一些由使用者提供现有图片(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作为指令生成的图片与原作品的差异过于微小,但同时又扭曲了原作品的思想,可能会被原作者认为对其原有的情感表达造成了歪曲、篡改,损害作品和作者的声誉,将侵犯权利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公众也无法得知AI学习素材的来源,在后续使用过程中无法以符合商业惯例的方式注明原作者姓名,也将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未经许可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绘画数据库训练AI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未经许可运用Python等技术爬取公开作品数据库训练AI的过程中,会利用大量作品的创造性元素,作品被学习者往往无法获得报酬,这样的行为将大大扰乱现有创作市场秩序。在有关Novel AI的案件中,许多作品的要素可被识别出来源于对现有作品的拼凑、组合,且共同指向同一个公开社区的数据库,其行为虽然不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典型行为,但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合规保障AI绘画“平稳超车”
绘画AI提供者应注重选取图形与训练方式的版权法律合规。若AI使用者没有向相关内容权利人请求许可和支付报酬,也没有与绘画数据库签订合理分配报酬的协议等合规手段,将为平台和AI提供者带来较大的经营漏洞。依据学习内容选择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放大范围法和缩小范围法两种合规策略。
第一,放大范围法。放大学习范围,将AI生成画面丰富度的水平提高至无法根据创作要素识别其学习来源的程度,这样即使生成内容与现有作品相似,但由于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就无法成为侵权诉讼的对象。这种方法可能成为将来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但是对学习对象数量、图像识别技术的要求更高,同时意味着,一旦AI在技术未成熟前提供给公众,侵权赔偿数额将大幅增加。
第二,缩小范围法。缩小学习范围,仅使用特定可获取版权许可的图形作为学习对象,保障AI训练素材全部合法。虽然可学习的创作要素有限,但是其稳定的权利运行和顺畅的沟通更利于创作产业的快速发展。AI提供者既可以选取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完成训练工作,在平台上存在较多无关信息时,也可以绕开平台直接与自然人作者签订AI训练的许可合同并协商使用费,以质取胜。
技术的飞跃使得2022年可以被称为“AI绘画元年”。面对AI科技的“突然超车”,著作权人并非束手无策,而是可以就AI生成画面与现有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程度进行举证,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绘画AI提供者也并非可以无节制地以科学研究的目的使用现有作品训练AI,需要主动考量数据库使用的合规性和生成内容的合法性。尽管法律具有规则调整的滞后性,但是作为正义和公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也需要不断完善现有规则,为科技发展保驾护航。只有在法律保障下,人工智能才能实现健康全面发展。
(作者于波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颜筱雨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