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寻找牡丹亭》著作权案二审落槌 公共空间表演艺术的著作权如何保护?
公共空间表演艺术在大多数人看来还是一个较为新鲜的事,但其实大家耳熟能详的“乌镇戏剧节”“阿那亚戏剧节”“祥云小镇户外艺术季”都属于公共空间表演艺术,就是在公共空间进行的各种各样的表演形式或者活动。公共空间表演这一新兴的表演形式,已经从单纯的街头商业展演等初期形式,发展到具备了更加专业的文化艺术创作内容,其中也蕴藏着丰厚的艺术价值和版权商业价值。
抄袭、盗用的情况在公共空间表演艺术行业并不鲜见,如何保护公共空间表演艺术,维护好原创者的权利?可以从近期《寻找牡丹亭》著作权案判决中找到答案。
未经许可擅自表演引纠纷
《牡丹亭》是明朝剧作家汤显祖创作的剧本,描写了官家千金杜丽娘对梦中书生柳梦梅倾心相爱,竟伤心而死,化为魂魄寻找现实中的爱人,终于与柳梦梅永结同心的故事。该剧是中国戏曲史上杰出的作品之一。
《寻找牡丹亭》是原告上海勿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勿仑公司)早期以《牡丹亭》为蓝本创作的一部公共空间表演艺术作品。2021年3月,勿仑公司与被告D公司签订了演出合同,约定于2021年4月1日在苏州乐园森林世界演出涉案作品。但后来D公司告知原告勿仑公司该活动因疫情原因取消,勿仑公司便未再前往表演。事后,勿仑公司通过两被告(苏州鼎泰文化公司与苏州高新旅游公司)的网络宣传和推广视频得知,该乐园如期举办了戏曲节,并演出了名为《寻找牡丹亭》的节目(被诉侵权作品)。演出宣传资料显示,两被告在演出的《寻找牡丹亭》节目中使用了与勿仑公司涉案作品高度相似的角色造型,并使用了与勿仑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宣传文案,在宣传中也使用了勿仑公司于乌镇首次公开表演《寻找牡丹亭》时拍摄的摄影作品。
勿仑公司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的演员从衣服、妆容、演出内容、演出名称、演出介绍等多种表现形式与原告勿仑公司的作品均相同。两被告未经许可,在网站上公开宣传、使用原告勿仑公司的美术作品以及线下演出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对原告勿仑公司所拥有的著作权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两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驳回勿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勿仑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向勿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3万元。为何两次判决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呢?
涉案作品独创性是判决关键
在梳理判决书时,《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发现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勿仑公司在案件中主张保护的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确有创新,构成作品,则涉案作品应认定为哪类作品予以保护等。
一审判决书中显示,得知两被告侵权行为后,原告勿仑公司将涉案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演出角色造型照片和设计图案与侵权实际演出的照片、视频进行对比,并主张被告线上发布及线下演出的行为构成侵权。除此之外,勿仑公司同时还提交了演出协议、乌龙剧团作品介绍、公开发表证明、时间戳(微信聊天记录)、《寻找牡丹亭》的2018年乌镇戏剧节视频和戏剧节花絮图等。在一审中,法院认定勿仑公司在本案各项诉请主张缺乏请求权基础、事实与法律依据,就此驳回勿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在二审期间,勿仑公司在涉案作品独创性方面进行了大量补充论证,在表演类型上,勿仑公司强调了涉案作品最大的独创性来源于其巧妙地融合了提线木偶、高跷和戏曲,同时将传统提线木偶中的人偶以真人出演,并将以舞蹈为主的踩高跷表演与传统戏曲、木偶三者结合,证明其表演形式区别于传统技艺,具有独创性。
在表演道具上,勿仑公司证明,为满足表演中大量的悬停机械动作,在高跷的选择方面,作者也特别在5种高跷品类中选择了西方的建筑高跷,做到了中西合璧,与传统高跷表演具有显著区别;在表演空间上,勿仑公司强调,涉案作品已摆脱传统提线木偶和戏曲的表演舞台限制,走下舞台进入公共空间之中,在表演形式上更接近观众;在人物服饰造型上,勿仑公司详细描述了“提线偶师”和“人偶杜丽娘”两个关键角色造型的渊源、造型的详细特征,尤其是与传统角色造型的差异点和创新点,证明其在演出造型方面也具有独创性。
基于勿仑公司的充分论证说明,二审法院采纳了相关论断,认为:“表演艺术造型通常体现为立体且动态的形象,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对于表演艺术形象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判断,应当综合评判创作者对整体表演形象的构思与塑造以及对具体人物、道具的设计两个方面”“独创性的判断关键在于所创作的内容是否区别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而对于传统文化艺术表演形式的组合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在于其组合方式以及所构造的艺术形象是否区别于公有领域的文化艺术成果,是否体现出了能被社会公众所感知的独创性表达”。《寻找牡丹亭》尽管以中国传统表演形式为基础,但也融合了具有现代色彩的元素,并呈现出了更为丰富的审美价值。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寻找牡丹亭》的表演形象具有独创性,且具有文化艺术上的审美价值,应当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作品类型审查还需审慎
除了作品独创性之外,二审法院还对涉案作品类型进行了审查,充分体现了在保护客体判定上审慎的态度。
勿仑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涉案作品构成美术作品,即便不构成美术作品亦构成戏剧作品及《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勿仑公司在创作之初没有将涉案作品作为公共空间表演作品演出剧本、情节录制并登记著作权,且也未能将两被告演出的《寻找牡丹亭》节目的全部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对此,二审法院认定:“戏剧作品需要按照既定的剧本或脚本呈现出一定的表演情节。如勿仑公司涉案作品综合运用了演员形态表演、音乐、美术等艺术手段,在具有一定剧情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戏剧作品予以保护。但本案中,勿仑公司提供的载体证据中仅有涉案作品不足20秒的短视频,且视频中更多展现的是艺术造型而不是表演情节。因此本案认定涉案作品为戏剧作品缺乏载体依据,在能够通过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情况下,对于勿仑公司提出的戏剧作品的保护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