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末,各电商平台都在推出打折促销活动,网店也不断更新商品介绍以吸引顾客。电商企业如何在冲销量的同时不“翻车”?使用图片如何避免侵犯著作权?这些问题可以在过往案例中找寻答案……
用电视节目截图宣传侵害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卫视知名节目自开播以来,10余年长盛不衰,观众过亿。原告经授权享有该节目的全部知识产权。被告某电商企业开设网店,销售两款“缺血预适应训练仪”。为推广产品,增加销量,被告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了涉案节目名称,在销售页面插入该节目某期画面截图、节目LOGO,并配以“××节目推荐”“××节目主持人现场体验”文字宣传内容。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认为其使用的是视听作品和产品结合的新图片,且与原告从事不同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该视听作品的完整及局部画面均享有著作权,被告从涉案节目的某期中选取了定格画面作为广告配图在商品介绍中使用,仍属于向社会在线提供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就该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在宣传页面擅自使用涉案节目截图,还着重在店铺页面中配以“××节目推荐”“××节目主持人现场体验”等字样,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经涉案节目推荐或者有特定关系,存在令消费者误解的可能,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案可以为电商经营者提供许多启示。“××节目推荐”“××明星同款”等宣传用语往往伴随热播节目、社会热点事件频繁出现在电商平台,不少商家希望借此搭上热点“顺风车”,以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但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存在多种法律风险。商家在进行宣传时应持谨慎态度,注意物料合法来源,不能抱着“他人都在用我也能用”“法不责众”“用了再说”的侥幸心理。
擅用知名动画形象并销售相关玩具侵害著作权
A公司经授权享有某知名动画形象等12个美术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B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包含该系列知名动画形象的系列玩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要求停止侵权、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告在网店中宣传使用的图片以及销售的涉案侵权玩具与涉案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仅提供部分进货清单、支付凭证、上游商家沟通信息,结合涉案作品知名度、被告经营状况,以及被告主观并非善意,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动画片的热播往往会带动动画形象衍生品的热销,各种侵权行为也随之而来。对于商家来说,如果没有拿到授权,一旦版权方投诉,商品链接就可能被平台删除,甚至导致店铺被查封,如果被起诉到法院,更将面临巨额赔偿。若不慎侵权,应及时整改,下架商品,主动赔礼道歉,积极寻求赔偿和解。
使用肖像照片宣传商品需注意获得完整授权
B摄影公司为了获客,在其公众号推送了其公司摄影师为某知名影星拍摄结婚照的推文,一周时间阅读量突破10万。但不久之后,B公司收到该影星的律师函,要求删除推文并赔偿近百万元的损失。B公司称推文照片均为其公司摄影师拍摄,摄影师已出具声明称所有照片为职务作品,公司有权发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推文中使用原告肖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取得的仅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未取得原告肖像授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对肖像作品权利人使用作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制,首次在立法中出现了“肖像作品”“肖像作品权利人”的概念,解决的是肖像权人与肖像作品权利人所享有的两种权利冲突。根据该条规定,肖像权人即使同意第三人将其肖像制作成肖像权利作品,也不意味着肖像权人必然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肖像。比较常见的肖像作品权利人有摄影师、影视剧制作方等,明星即使因为影视剧拍摄合同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对其进行拍照、录像、雕塑绘画等,并不必然表示他们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可以将其肖像公开使用或进行转授权。
肖像作品权利人要公开、使用、再许可,也应当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所以,在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时,如果肖像作品完成后还想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继续使用该肖像,需要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