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举办期间,第三届新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论坛在四川成都举办。来自政府管理部门、海内外集体管理组织、司法机构和业界的代表就国内外集体管理的最新发展动向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论坛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主办,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协办。
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
集体管理是维护各方权益的有效途径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还是一种动态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演变出10余种细分权利,这也导致某些著作权个体难以有效行使权利,同时,权利人和使用者都是海量的,只有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才能维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降低交易成本、减缓司法裁判压力、促进作品传播。目前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低、发展不完善等问题,呼吁在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中,要多借鉴域外经验、重视完善法律制度,还要加强理论研究并强化自身建设。
环球音乐集团亚洲区公共政策高级副总裁洪伟典:
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收集使用数据
新加坡于今年10月31日发布、2024年5月1日起生效的《著作权集体组织管理规定》中提到,在新加坡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前置条件是制定一份涵盖会员权利、版税分配、纠纷解决、内部管理、记录和报告以及公开信息等五大关键内容的行为准则。该规定还对新加坡政府机构介入特定问题时机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版税分配的公开透明非常重要,必须详细说明计算版税的方法,要描述在分配之前所作出的任何扣除的情况。此外,有时使用者不会给出使用数据,但是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从使用者处收集数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胡开忠:
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存在困境,包括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长年不变、现有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缺乏使用者参与、作品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参考因素不够全面等。
针对创设和完善使用费标准,应增加参考因素、考虑权利作品经济价值和市场环境变化。具体来讲,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协商程序设计中应包含设立费率仲裁委员会、培养专业人员、明确协商和裁决程序等。
使用者和集体管理组织在协商费率时,应当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相互提供必要的信息,尤其是真实准确的作品使用信息,这样才能进行有效的协商。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赵志安:
录音制作者“两权”落地需制度保障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获酬权,为了让“两权”落地,建议在立法层面对“两权”采用强制集体管理制度;应面向拖延履行付酬义务的使用者收取滞纳金;为避免词曲作品的广播权与录音制品的广播获酬权冲突,应适当扩张词曲作品广播权法定许可的使用者主体;敦促国内直播平台借鉴海外平台经验,引入版权保护监测系统,对主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的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享;通过“剑网行动”等行政手段打击侵权行为。
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全球法律政策主管阿巴斯·拉特瓦拉:
期待法律规范AI生成内容行为
AI影响了音乐行业的发展,比如作曲者在作新曲子的时候、使用乐器的时候、与乐队进行组合的时候,都有使用AI的情况。虽然有这种负责任的使用,但也有不负责任的使用,如AI克隆,对于大家已经比较熟悉的歌手,有人用AI的功能把歌手的声音融合成为新的音频,这种克隆很有可能并没有获得授权。还有非常恶劣的应用,就是大型未获授权的生成式AI模型,其会产生各式各样的内容,会直接和现在的内容形成竞争。目前版权法律还没有涉及对于AI生成内容的管束。AI是机会也是挑战。希望有相应制度保护行业,保护版权。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
权利碎片化带来机遇和挑战
市场和技术的发展,让作品的使用形态和场景不断丰富,对于权利人来说,使用次数变多意味着收益增多,但是与此同时,权利人对于作品使用情况的掌控能力变弱,在这种情况下,就更需要集体管理组织发挥作用,帮助权利人实现碎片化的权利。
碎片化的权利带来更多细分市场和机遇,但对于集体管理组织来说同样会带来挑战,挑战来自信息碎片化、行权困难以及网络平台的崛起对集体管理造成的威胁。集体管理组织只有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才能获取权利人和使用者的信赖,维护好著作权生态。
日本唱片业协会(RIAJ)高级常务理事畑阳一郎:
为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增加公开表演权
2022年日本数字音乐市场增幅为17%。自1970年起,日本逐步引入了对录音制作者复制权、二次使用费(广播权)、出租权、私人复制权等权利的保护。
日本唱片业协会最大的收入来自二次使用和CD出租,其中二次使用包括复制、广播和回放等业务,CD租赁业务则受到流媒体冲击处于衰退期。
作为集体管理组织,日本唱片业协会受日本文化厅的管理和监督。
目前,日本唱片业协会正在积极游说政府,为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增加公开表演权。
英国唱片表演权协会(PPL)首席执行官皮特·利瑟姆:
集体管理费率制定需严格流程管理
英国唱片表演权协会的费率制定要经过六个步骤。第一步,先研究市场,准备适合的经济模型,并收集支持制定新费率或现行费率需要变动的证据;第二步,起草拟议的新费率或修订费率;第三步,对相关市场进行调研,与新费率相关机构进行洽谈;第四步,发布正式的公众咨询文件,征求相关市场的意见;第五步,公布调研阶段获得的调查结果,并斟酌来自外部的意见与建议;第六步,在新费率或修订费率生效前适当的时间向公众公布。
如果对费率有异议,通常使用者会向仲裁庭提出申请,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请求对此前的决定进行复议。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敖然:
数字音乐产业发展急需版权制度助力
数字出版产业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音乐是数字出版产业或者数字内容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数字音乐产业面临五大问题,包括版权信息不清、版权预付金过高、计费分配机制不合理、平台数据不透明和创作者收入过低等。
对于未来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建议加强内容精品创作和传播、健全著作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研究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规则的版权付费模式并推动其落地实施、统一行业数据标准以及加强行业经纪服务人才培养工作。
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亚太区总裁吴铭枢:
数据交换系统让费用分配更透明
CISAC在116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25个会员协会,代表着全球各地逾500万创作者。不同国家成员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后,作品在海外使用,便可以给予授权,获得收益。为了让音乐作品使用信息在全球不同国家、集体管理组织间更好地流动,CISAC推出了全球数字服务数据交换系统global digital services data exchange,简称GDSDX。这个系统旨在推动数据的交换,同时让钱更透明地分出去。GDSDX将进一步解决来自国际的版权费用分配问题,计划年底给所有亚太区的集体管理协会使用,2024年给全球不同的国家使用。
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首席法务官劳里·理查德:
透明、可靠、公平、高效是集体管理的关键
集体管理组织为唱片行业带来的收入不容小觑,仅在2022年就为唱片公司和艺人带来了约24亿欧元的收入,约占行业总收入的10%。
透明、可靠、公平、高效是集体管理成功的四大关键因素。集体管理组织政策和规则的制定以及决策过程必须是透明的,对所有的使用者和权利人需要一视同仁,集体管理还需要有监督机制和对于公众的沟通对话机制。此外,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与当地的作者协会合作,并加强国际交流。
希望政府建立公平的监管框架,并对公众进行知识产权意识教育,创造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总干事周亚平:
反垄断改善数字音乐产业环境
超级数字音乐平台通过垂直并购、纵向垄断市场,致使著作权人无法获得应得收益,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数字音乐行业生态也受到影响。
应让“棋盘归棋盘,棋子归棋子”,对超级在线数字音乐平台进行反垄断规制,加强监管,并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制度价值,促使平台和在线音乐服务业建立公平的“游戏规则”,逐步改善数字音乐产业的生态环境。
网络直播平台未经授权使用录音制品的情况非常普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与平台一道协商,依法建立公平合理的版权付费机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杨丽:
赔偿额判定应参照集管组织收费标准
近年来,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案件呈现出维权主体和权利主体多样化、地区分布广、规模化的维权态势。
对于KTV经营者侵害著作权案件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应坚持以作品市场价值为导向,以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作为确定赔偿额的依据,精细化确定KTV经营者的侵权赔偿数额、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及立足个案综合考虑其他因素酌定等。按照这种思路,无论案件主体是谁,法院都可以做到同案同判,做到定分止争。在实践中,以这种思路进行裁判的地区,案件量大幅减少,司法资源得以被有效利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陶:
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迫在眉睫
目前,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性的纠纷调解机制,作为诉讼程序的替代机制,我国也应该通过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合理地化解纠纷矛盾。我们还需要尽快制定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独立、高效、专业的费率争议解决机制,为费率争议解决提供保障。
我国应立足于本国实践,细化具体制度设计,设计出兼具操作性和系统性的机制,并做好与其他机制的衔接。此外,对域外经验的考察评估十分重要,可以将域外经验作为我国在决策过程中的参考。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赵一洲:
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值得考虑
我国用户基数大、市场规模大、内容体量大且应用场景复杂,如何改善多元授权场景下的许可覆盖率问题值得讨论。
在录音制品获酬权落地方面施行强制性集体管理具有可行性,因为这样可以解决许可效率问题。在海量作品高频、分散使用的背景下,让权利人与使用者逐一谈判几乎是不可能的。结合中国市场特别是数字音乐市场的公播场景来看,维持许可定价的稳定性很重要,这会对下沉市场的使用收益率有所保证。强制性集体管理还可以减少作品传播过程中的许可成本,便利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