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今年6月1日是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实施三周年。在新《著作权法》实施三周年与新质生产力发展论坛上,专家们提出——发挥《著作权法》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保障作用

在全球化和新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新质生产力已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2024年6月1日是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实施三周年,自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实施以来,部分新修订条款已显现出其在社会发展中的实施效果,引发理论界与实务界广泛讨论。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框架,现代化的著作权制度体系如何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发挥保障作用值得思考。
5月30日,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举办新《著作权法》实施三周年与新质生产力发展论坛,探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实施以来的法治建设进展及其在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为法律实施成果与未来发展方向提供深入交流和协作的平台,深入探讨著作权法治建设进展、未来立法重点及其对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作用等问题。

《著作权法》的修订实施为新质生产力发展铺就法律基石
“《著作权法》的修订实施是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一次重大法律助力和制度赋能,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发展铺就了坚定的法律基石。”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于慈珂在演讲中提到,《著作权法》每一次修订都是对时代脉搏的精确把握和对时代要求的积极回应。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新质生产力日益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关键力量。版权作为知识和创意的法定体现,是知识经济的核心要素、创新的重要形式,自然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版权正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新动能,《著作权法》正是保障和推动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的关键法律。

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金海军看来,新质生产力突破了传统生产力以劳动为核心的概念,代表了以全要素提升的创新。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的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金海军结合四次工业革命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变迁过程提到,知识产权法律在不断适应新技术。面对当下发展新质生产力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变革以及人工智能和大语言模型对《著作权法》带来的挑战,《著作权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展现出适应性和灵活性,包括考量是否需要为技术创新设立特别条款以及如何借鉴国际上的做法,以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并为科技进步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著作权法》提出的挑战,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喻国明回顾了人工智能发展的三个重要阶段,分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版权管理新思维。在他看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版权领域将产生要素重构和过程重构的作用,具体表现为:版权保护边界的扩大;版权保护层次的分化,对个人信息和智力成果的保护需要进行层次划分;版权保护颗粒度的细化,要求在版权保护中对最小独立单位进行认定,并考虑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用复杂性范式来处理和面对,要有一定的容错空间,同时明确权利管理的目标是为了激活内容生产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喻国明说。

为更好发挥《著作权法》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于慈珂认为需要关注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法规,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提升版权保护水平,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版权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有效利用;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拓展版权产业发展空间;加强教育普及,为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提升著作权审判质效,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新质生产力是生产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其本质就是一种先进的生产力,其中,创新发挥着主导作用。而《著作权法》的司法保护力度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保护创新成果和激发创新活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秦元明以“提高著作权审判质效,服务和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为题提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实际上就是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审判理论现代化来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严保护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积极探索数据产权保护的理想模式,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比如,全球首创互联网法院、建设智慧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司法政策,完善数字时代基本裁判规则;通过典型案例明晰裁判规则,明确权利边界等。
当下,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引擎。秦元明提到,充分发挥《著作权法》的重要司法作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是人民法院非常重要的任务。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与新质生产力发展密切相关的著作权的司法实践主要包括四类:数据产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数字出版以及AI智审。秦元明说,人民法院将在数字经济领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以法治之力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作为集中审理全市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法院,自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在所有案件中占比最大。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AI文生图案、数字藏品NFT案、《烈日灼心》网络侵权案等司法案件审理思路与审理结果出发,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如何以能动司法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需求。他提到,面对新技术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对司法提出的挑战,法官需要对国家的产业发展有深入的了解,并在法律规定下进行科学合理的裁判。北京互联网法院下一步将持续发挥集中管辖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优势,发挥功能性法院的作用,进一步积极参与数字经济的产业规则制定,进一步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为数字权益保护贡献司法智慧,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罗曼以2023年审理的一起弱人工智能案件为例介绍了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方面的案件审理思路,重点剖析了其中涉及的人工智能内部训练合法性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了开源协议软件的研讨会,邀请了很多互联网企业针对开源协议软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在罗曼看来,面对新技术浪潮,无论是司法者还是立法者,都应该保持谨慎、克制和理性。对于人工智能的版权问题是不是一定要由《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或者可以选择适用其他法律;在《著作权法》框架内是否能够按照计算机程序保护方法进行保护,值得进一步思考与探讨。

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回应应当审慎考虑
新质生产力非常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创新,而在市场中,创新的重要主体就是企业。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挑战,在市场中摸爬滚打的企业感受更加深刻。
腾讯集团法务部总监李丹介绍,腾讯一直努力提升内容产品创新能力,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如热播剧《庆余年》和《繁花》都是腾讯推出的优质内容产品。对于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李丹提到,随着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危害性加大,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增加。比如,随着算法推荐技术的进一步运用,侵权内容更容易精准触达用户,被多渠道快速传播。在版权保护方面,李丹提出了两点期待:依法适用行为保全措施,对热播剧的严重侵权行为及时制止;在判赔方面考虑版权采买制作成本,结合严重侵权情节,加大判赔力度和适用惩罚性赔偿措施,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环境。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AIGC的可版权性以及互联网领域版权侵权中的平台责任问题。他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把“通知—删除”改为“通知—采取必要措施”,不是对避风港规则的颠覆和否定,而是对避风港规则的强化和捍卫。平台的责任应当基于其过错,而不是仅仅因为采用了算法推荐技术。他提到,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首先是价值判断问题,需要权衡保护带来的社会总收益与总成本。简言之,在著作权保护中,需要平衡权利人、传播者和公众利益,避免因过度保护著作权而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在适应新技术时面临挑战,需要考虑如何在保护创新的同时,促进技术发展和维护公共利益。
对于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的合法性基础以及《著作权法》如何回应AI时代的挑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的观点是,对著作权合法性的基础有不同的观点,积极的根据应当是激励理论,但这一合法性基础在AI时代面临很大的挑战。AI时代,一种可能是,AI像手机和互联网一样普及,利用AI创作的作品数量急剧增长,作品市场价值相应急剧下降,侵权的激励急剧减弱,侵权纠纷急剧减少,《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功能因此大幅减弱甚至消亡;另一种可能是,AI像手机和互联网一样普及之后,所有创作者站在新的创作起跑线上开始新一轮竞赛,私人创作成本可能更高,有市场价值的作品数量变得更加稀缺,市场价值因此反而提升,《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功能因此而勃兴。
在李扬看来,面对AI时代的挑战,《著作权法》的立法和司法回应应当慎重,包括是否需要为AI生成内容设立单独的法律框架。目前能够确定的是,无论是否承认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利用AI进行创作的时代已经到来。著作权法律制度如何适应这些变化以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多样性和社会的进步值得思考。
“把发展新质生产力聚焦在当前人工智能和大语言模型环境下,既可以看到未来无限的可能,也能感受到法律面临的挑战。”金海军在总结发言中提到,法律最终会应对技术、服务于技术,而且终将服务于人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