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澄清,即版权所有人可以就几年甚至几十年前发生的版权侵权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在近期的一项多数法官投赞成票的裁决中,最高法院驳回了下级法院关于损害赔偿期限为3年的论点。
1983年,谢尔曼·尼利和托尼·巴特勒创立了独立唱片公司Music Specialist,该公司只录制了一张专辑和几首歌曲,成立几年后解散。尼利在1989年到2008年曾入狱服刑,2012年到2015年再次入狱。
在尼利服刑期间,他的前合伙人将Music Specialist的歌曲目录授权给音乐出版公司Warner Chappell。歌手弗洛·里达的热门歌曲In the Ayer中使用了上述歌曲目录中的一个“歌曲片段”,这首歌曲一经发行就卖出了数百万张,随后被授权给几个电视节目,而Music Specialist的其他作品最终被用于组合黑眼豆豆和歌手Kid Sister的录制作品。
尼利在第二次出狱后发现了这一潜在的交易,但他并没有从中受益。作为回应,他于2018年对Warner Chappell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可追溯到2008年的涉嫌侵犯版权的行为进行赔偿。
这起诉讼引发了一场重要的辩论,即权利人是否可以像在此案件中一样对“过时”的侵权行为提出索赔,以及权利人可以就版权侵权行为获得损害赔偿的期限有多长?
根据美国《版权法》,提出投诉有3年的诉讼时效。该期限从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开始计算。对于这3年的时效是否也适用于可以被主张的损害赔偿,或者“应计损害赔偿”是否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时期,法院意见不一。
在尼利诉Warner Chappell 一案中,地区法院此前曾裁定,3年的诉讼时效也适用于损害赔偿。这意味着2008年的侵权行为很久以前就已经过期了。然而,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最高法院没有将损害赔偿限制在过去3年中发生的版权侵权行为上,而是认为尼利和其他原告的索赔没有时间限制。
在大法官埃琳娜·卡根撰写的“6比3”多数赞成的裁决意见书中,最高法院驳回了下级法院设定的狭窄的时间限制。意见书中写道:“《版权法》赋予了版权所有人一项权利,无论侵权行为发生于何时,都可以就任何及时的侵权索赔获得金钱补偿。”该意见书强调,追讨损害赔偿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在发现侵权行为后3年内提起诉讼,无论侵权行为何时发生,都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不过,这一裁决引起了部分机构的担忧,比如非营利性的国际法律组织电子前沿基金会(EFF)曾警告称:“无限期的诉讼时效会给‘版权流氓’带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