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这家网店用的是我们的字体吗?”一天,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浏览网络时看到一款茶叶包装盒上所用的字体疑惑道。
“还真是!我们没授权给他们啊。”他的同事们迅速过来围观。
“这是侵权,我们告他!”大家异口同声说道。

2016年12月12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某字库”取得了国家版权局出具《作品登记证书》。后该公司发现某购物平台上一网店未经授权,在其店内销售的茶叶商品包装盒上使用了该公司字库字体。于是,该公司向潮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店注册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字库字体本身兼具审美与实用的双重特性,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要求,并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某科技有限公司字库案涉的15个单字的字形结构、笔画长短、线条粗细等特征与公知领域的字体相比并不具有鲜明特色,尚未形成独特的风格,不足以与其他字体的汉字区别,不符合字库单字应有的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要求,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侵权网店注册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在我国,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原则,不做实质审查,其登记证书仅能作为纠纷发生时的初步依据。登记的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还得看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独创性则是首要条件。广大群众进行著作权登记前应自行保留创作痕迹和依据,以更好实现著作权保护。同时,也要突破著作权登记“误区”,不能凭借著作权登记证书而用自身不具独创性的作品“碰瓷”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