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正在“颠覆”人类创作,这绝不是夸张。春节前后,deepseek横扫全国热榜,并为创作领域带来巨大挑战。即便前几年,人工智能参与文艺创作的话题就已屡见不鲜,但却在近期带来更近距离和深刻的体会。
2月18日,董宇辉首支个人单曲《吾乡》发布,明确注明:作曲部分使用了AI辅助创作,歌曲一经上线就引发热议;就在前几日,一位程序员使用deepseek写的歌曲在网易云平台热搜,收听量巨大,不亚于专业歌手热度;2月1日,制作人于正也公开了他用AI为电视剧《五福临门》创作的歌曲……可以看见的是,AI深入参与音乐创作正在成为现实。在“AI取代人类创作”的讨论外,许多人也将目光聚焦到了版权保护的议题上。
基于此,记者专访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余龙,面对来势汹汹的AI创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在哪里?使用AI辅助创作的音乐人或爱好者,又该如何规避侵权问题,或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猴子“自拍”被告侵权?
创作主体得是人才有版权
余龙提到,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存在很多不同观点。在立法上,目前我国并未单独对AIGC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进行规定。学界对此较为统一的意见是,成为作品需要具备“独创性”且为“人类智力成果”,这也是著作权法的规定。而理论上AI仅能作为人类创作工具,最终付出智力劳动并以此产生独创性的主体,仍然是人类。但应当注意,完全脱离于人类干预而独立由AI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为作品,也不应当受著作权法调整。
余龙向记者介绍了一个在版权保护界有名的典型案例——“猴子自拍案”。一只名为“Naruto”的猴子使用了某摄影师的相机进行“自拍”,动物保护协会却状告该摄影师侵犯了猴子的照片版权。但猴子并非人类,“创作”主体既然不是人类,该“自拍照 ”也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这个逻辑和我们现在的AI创作类似。”余龙同时也认为,对于完成脱离人类由AI自行生成的内容,虽然不能作为作品在著作权法的体系内寻求保护,但是否能按照其他法律,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并受到保护,仍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应当高度关注的问题。
用AI辅助创作受不受保护?
满足独创性就受到保护
余龙提到,目前我国暂无法律明确规定人工智能作品的保护范围。2023年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仅是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在此情况下,若使用AI创作产生的著作权问题,该如何界定呢?以董宇辉《吾乡》为例,其在作品后明确注明:作曲部分使用AI辅助创作。董宇辉的这支单曲,是完全受著作权法保护,还是仅保护完全由人类创作的部分呢?
余龙解释道,歌曲的词、曲往往都是可以分离的,属于不同的作品,应当分别保护。在作曲部分使用了AI辅助,其他部分由人来完成创作的情况下,如果AI仅仅是提供辅助,即仍是人主要投入智力劳动,并且达到独创性的高度,则作曲仍可以构成作品并依法予以保护。
使用AI如何规避风险?
版权律师给出六大建议
余龙作为律师经手的案件暂时还没有在AIGC方面产生直接争议。但有趣的是,律界也已经开始运用AI工具来帮助承担部分工作,主要是司法判例的汇总整理、裁判观点的提炼等需要大量重复劳动的工作。在部分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案件中,用AI来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存在抄袭剽窃的痕迹,甚至可以更好地避免个人主观因素带来的偏差。
余龙也提到,使用AI辅助进行文艺创作是有一定风险的,他给创作者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多了解行业动态,关注相关政策的最新情况;二是关注服务协议,特别是不同AI大模型平台的使用者规范、知识产权条款;三是保留创作证据,保存提示词记录、修改版本、人工调整的工程文件等证明独创性;四是明确标注:在作品中注明AI使用范围(如“编曲由AI辅助”),并保留创作过程记录(如修改草稿、指令输入);五是原创性检测:对生成后的内容与他人作品的相似性进行判断,避免潜在风险;六是版权登记,对人工创作部分(如歌词、演唱)及时登记。
尤其在第二点,余龙就列举了不同AI平台对作品归属的不同约定。例如最为音乐人使用的Suno AI,需要根据用户付费模式来确定其权属是否归属于用户;Deepseek对于生成内容的权属明确归于用户;豆包则是不主张输出内容的权利,但要求用户授予其使用权。
“目前各类不同的AI大模型对于生成内容的权属,根据不同平台的用户协议,可能还有权利归属于AI模型提供方的情况。”余龙提到,这些都需要创作者在使用AI时详细了解和分辨,避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