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心慈 作
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与诉讼服务的便捷,使诉讼成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却有个别当事人明知没有事实或法律上的依据,为获取不当利益或故意损害他人利益,到法院提起“恶意诉讼”。此举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恶意提起的著作权纠纷案,准确识别并有力惩治了“恶意诉讼”者。
2023年11月,自称民间艺术爱好者的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天某渔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钓具产品上擅自使用自己的原创美术作品“老毕渔具原创”。毕某出示了国家版权局出具的标注“未发表”的《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证据,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天某渔具公司称,案涉作品是该公司委托他人创作的,并长期使用在其产品上,如今被毕某申请了版权登记。天某渔具公司认为毕某侵害了其著作权且属于恶意诉讼,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毕某停止侵权,向国家版权局申请撤销案涉作品登记,赔礼道歉,赔偿相关损失及费用2.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某渔具公司提供了2016年的设计底稿、2018年发布在其官方平台上的产品图片,并请此前委托的设计师出庭证实委托创作过程,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而毕某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其作品完成于2023年4月,远晚于天某渔具公司使用案涉作品的时间。当法院要求毕某提交创作底稿时,毕某称其“底稿丢失”,并拒绝本人到庭,且在诉讼关键阶段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毕某提起诉讼的行为可能属于恶意诉讼,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依法不予准许,并立即启动深度调查。
法院进一步审理后发现,毕某及其子经营渔具店和蚯蚓养殖场,二人在2021至2023年间申请注册数十件含案涉图形及“天某”字样的商标标识,并针对天某渔具公司提起了包括本案在内的两起诉讼,其商标申请及另案诉讼请求均被驳回。种种证据表明,作为同业经营者,毕某明知天某渔具公司长期使用案涉作品,仍通过虚假登记、提起诉讼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损害其合法权益。
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及毕某的行为,法院认为,毕某复制天某渔具公司已在先使用的美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侵害了天某渔具公司的作品复制权。毕某明知其提起诉讼没有权利基础而故意提起诉讼,具有损害天某渔具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目的,且在诉讼中妨碍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主观恶意明显,构成恶意诉讼。其行为造成天某渔具公司损失,更损害司法公信力。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毕某全部诉请,支持天某渔具公司的反诉主张,判令毕某停止侵害天某渔具公司著作权,向国家版权局申请撤销案涉《作品登记证书》,登报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及费用2.5万元。另因毕某的恶意诉讼行为企图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法院对其予以司法惩戒,对毕某处以3万元罚款。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毕某已向天某渔具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及费用,登报致歉,并已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致使他人遭受损失为目的,故意提起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无根据之诉。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他人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更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本案审理法院采取“不准许撤诉、支持反诉赔偿、实施司法惩戒”的方式,惩治了恶意诉讼者,强化了公众法治意识,引导社会形成诚信诉讼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