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抖音、快手等社交媒体网站上有大量舞蹈视频,人们经常会模仿其中的一些流行动作。但是,由于其中许多动作只是在模仿别人的创作成果,因此往往会失去自己的独特性。这就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即舞蹈是不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艺术形式?在印度,近日展开了有关舞蹈设计是否可以受版权法保护的讨论。
舞蹈动作受版权保护存争议
舞蹈编导的责任是设计和创作出相应舞步。他们会创作出构成舞蹈套路的步法、模式和队形顺序。他们通常会指导舞者执行相应的套路,就舞者技艺、时机把控和表现形式提出建议。他们在舞台下履行了自己的大部分职责,创作舞蹈并与舞者、导演或者制作人员展开合作。
舞者通过完成舞蹈动作来将舞蹈编导的想法变为现实。他们通过自己的动作、表情和技巧来诠释舞蹈设计。他们必须具备很强的技术技能和身体能力,才能准确地做出这些舞步。舞者通过练习来掌握套路并以此适应不同的环境。舞者的主要任务是在舞台、电影或其他环境中进行表演,向观众展示舞蹈。当舞者遵照舞蹈设计跳舞时,他们可以加入一定的个人风格,但核心套路仍然是舞蹈编导的作品。
在印度,舞蹈设计属于1957年《印度版权法》中所定义的“戏剧作品”类别,并可因此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该法案第二款h条,“戏剧作品包括任何朗诵、舞蹈设计作品或哑剧娱乐、布景安排或表演”。
但在美国,根据《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2条a款4目的规定,舞蹈作品有资格作为“哑剧和舞蹈作品”类别而获得版权保护。与1957年《印度版权法》的要求类似,美国的《版权法》也规定,舞蹈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介质上才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舞蹈作品必须是原创的且有创意的,才能获得版权。在Baker诉Selden 一案中,法院确定,如果有关某些事实的汇编作品表达出了某种原创性,则它们会受到版权保护,但未经证实的事实不受版权保护。同样地,舞蹈不能只由简单的动作组成,它必须以一种独特且具有创造性的方式进行安排,才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这一原则在印度法理学中得到进一步承认。在R.G. Anand诉Deluxe Films and Ors.案件中,印度最高法院认为,投入了大量时间、金钱、技巧和辛勤工作而创作出的汇编作品可被视为“文学作品”,因此有权获得版权。这本身就验证了这样一种概念,即具备创造性且独特的作品,例如精心编排过的舞蹈套路,应该获得版权保护。
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表演的简单舞蹈动作或套路,如流行的社交舞步,通常难以符合这个标准。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月球漫步”,其因迈克尔·杰克逊的表演而一举成名。实际上,在杰克逊走红之前,这个动作就已经存在了,并且由其他舞者以不同的名字进行过表演。由于“月球漫步”只是一个单一的舞蹈动作,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具有创意的套路,因此它不能得到版权保护。
舞蹈设计亟须细化保护措施
舞蹈必须以物理方式录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存储起来才能受到版权保护。在2009年Academy of General Education,Manipal起诉Malini Mallya的案件中,印度最高法院最终认定Malini Mallya是一种被称为“Yakshagana”的新型芭蕾舞风格和被称为“YakshaRanga”的新出现的舞蹈形式的版权所有者。由于该风格以某种方式被记录了下来,因此法院认为这种新风格的舞蹈满足了被视为戏剧作品的所有要求。
但是,印度法律仍存在着限制,并没有将舞蹈套路的视频录制品归类为“戏剧作品”。这些录制品更像是“电影”,相关权利应属于制片人,而不是舞蹈编导。相反,美国和英国等国家则允许保护以任何形式录制的舞步或套路,包括视频。
印度以其文化多样性而闻名,其中就包括各种各样的舞蹈形式。传统舞蹈Kathak、Odissi和Bharatanatyam受到严格规则的约束,如果其能够以特定的方式进行表演就可以获得版权。对于那些缺少适宜架构的舞蹈形式,例如自由式舞蹈和Bhangra,那么有关版权保护的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上述规则排除了大量的社交舞和传统舞,其只关注舞蹈动作是否能以独特且系统的方式组织起来。
现有的印度法律为舞蹈提供了一些保护,但人们认为这还不够,虽然舞蹈作品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但目前就视频录制这种情况而言至少还存在许多法律上的漏洞。随着舞蹈在当今这个数字时代中变得愈发流行,有关各方需要进一步修改法律以保护舞蹈编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