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游戏平台经营者运用云技术创新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应当以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当下,云游戏平台的技术创新使得用户对于网络游戏的体验感不再受限于其设备终端的性能,这一重大技术进步的价值应得到肯定。与此同时,也必须对经营者的技术与商业创新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
云游戏平台被诉侵权
腾某公司在中国境内运营四款游戏,且为该四款游戏的著作权人。同时腾某公司开展游戏云平台业务,如START云游戏、腾某即玩、腾某先游等。酷某多公司运营的“轻玩App”云游戏服务平台未经腾某公司授权,从腾某公司的官方网站下载游戏客户端软件,安装存储于云服务器上,将游戏运行过程中生成的游戏动态画面、游戏内美术素材等通过网络传播给用户。游戏用户充值付费后,通过“轻玩App”云游戏平台,可以在无需下载安装游戏客户端的情况下,通过输入设备发出请求,在手机上模拟按键,通过云游戏平台对游戏进行操作,游戏实时生成的画面通过音视频流的方式传输给用户。
腾某公司主张,酷某多公司明知《腾某游戏用户许可协议》禁止非单一终端商业性使用腾某公司游戏,未经授权将前述游戏存储并提供给不特定的用户,供用户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并以此获利,提供充值、收费的服务行为,侵犯了腾某公司对游戏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同时,腾某公司认为,酷某多公司抢占了腾某公司游戏云平台市场份额,获取腾某公司游戏用户的大量数据,也降低了游戏体验,干扰了涉案游戏以及云游戏平台的正当商业模式和运营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腾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酷某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某公司损失1000万元。
酷某多公司抗辩称,其对腾某公司所运营的多款游戏系进行正常商业推广,对其中的游戏画面传输系云存储技术的应用范畴,并未侵犯腾某公司的著作权。腾某公司是前述多款游戏的运营方,而酷某多公司为游戏推广方和云技术服务商,双方核心业务不存在重合部分,酷某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云游戏平台技术创新应当以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酷某多公司运营的“轻玩App”属于云游戏服务平台,集游戏推广平台和云存储技术平台于一体。被告在云游戏服务器上存储游戏客户端软件,运用云计算及流媒体传输技术,使得不特定公众无需在终端设备下载游戏客户端软件,即可实现游戏的运行操作,超出著作权人关于“单一台终端设备”的许可范围,构成对游戏客户端软件作品的违法复制。同时,云游戏的安装包位于云服务器端,游戏计算、渲染均在云端服务器完成,玩家通过输入设备发出请求,在云游戏平台对游戏进行操作,游戏实时生成的画面通过音视频流的方式传输给用户,也就是说,游戏画面及声音通过互联网环境,在云服务器和不同用户终端之间相互传输。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原告请求保护的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由此,酷某多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信息网络传播。综上,酷某多公司同时侵犯了腾某机公司对游戏客户端软件所享有复制权,以及对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酷某多公司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原告腾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
酷某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云游戏作为游戏科技与新一代信息通信新技术融合的新业态,已经摆脱了娱乐产品的单一属性,其背后的科技价值得到产业界高度认可与关注。云游戏平台提供服务的基本逻辑是,基于云计算技术,把游戏的储存和运行放在云服务器上完成,而游戏渲染出来的各种视频流、音频流通过网络传送到用户终端(包括移动终端、PC端),用户终端仅进行数据发送、接收以及游戏画面的呈现。对于传统客户端游戏而言,玩家运行客户端游戏的首要步骤是将其游戏客户端下载安装至本地硬件设备当中。与此同时,客户端游戏运行过程中的计算、运作也是在本地完成的,这将导致客户端游戏的运行速度、画面品质完全取决于用户的电脑硬件配置。与之相较,云游戏的技术革新在于,用户无需在本地设备当中安装游戏客户端,这意味着各种终端设备都存在着运行游戏的可能。由此可见,云游戏的基本特征就是消除各种终端限制的壁垒,消除对本地硬件的依赖,用户只需要提供具备基础的视频、音频解压能力甚至在移动终端都可以享受电脑主机游戏。
云游戏平台经营者运用云技术创新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应当以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该案中,云游戏经营者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将涉案游戏软件安装至云服务器,使得游戏玩家绕开了在终端安装权利人提供的游戏客户端,通过云游戏平台的运行接口,即可运行安装于云服务器的游戏。此种行为一方面使得涉案游戏被置于信息网络中,游戏玩家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轻玩App”以在线方式运行涉案游戏,并通过信息网络获得形成于云端的游戏连续动态画面,落入了权利人对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另一方面,云游戏平台经营者将涉案游戏软件上传并安装至其运营的云服务器中,超出权利人在游戏服务协议中约定的“非商业目的”与“单一终端设备”的许可范围,侵犯了涉案游戏软件作品的复制权。由此,即便是涉案云游戏平台的运行与运营商服务的实现均有赖于云领域和5G领域的技术进步,仍然不能改变本案被诉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的性质。在当前云游戏领域内容为王的发展态势之下尤其如此。否则,既会不当损害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亦可能破坏云游戏领域正常的竞争秩序,阻碍云游戏产业的合法、健康发展。
该案对于云游戏平台经营者利用热门网络游戏的知名度和人气,通过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方式运营自身的云游戏平台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并判令其承担与侵权情节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为引导云游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树立了鲜明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