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游戏动漫产业市场规模持续扩张,行业侵权行为也逐渐呈现产业化、链条化态势。从盗版周边衍生品泛滥到“山寨”主题展会滋生,侵权形式不断翻新升级,对原创IP的品牌价值造成损害。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游戏角色形象、视频及名称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上海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漫公司)在未取得米哈游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官方名义预售动漫展门票,先后在全国多地举办10余场展会及演出活动,通过门票销售及盗版周边商品牟取非法利益。法院查明,该动漫公司不仅侵害了米哈游公司游戏角色形象、视频等著作权,还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最终判决被告赔偿50万元并公开致歉。
未经授权办漫展
涉74款游戏角色形象
米哈游公司旗下《崩坏3》《原神》《崩坏:星穹铁道》系列角色扮演游戏,凭借独特的玩法设计获得玩家认可,其角色形象更突破次元壁,形成独特的文化现象,同时,游戏衍生周边也持续热卖,在商业市场与文化领域均展现出强劲影响力。
2023年12月,米哈游公司在某平台售票系统中发现,名为“上海原神X星铁X崩坏ONLY”的动漫展门票正在火热预售中,主办方显示为某动漫公司。米哈游公司认为,该动漫公司冒用游戏官方名义举办动漫展,侵犯其合法权益,于是发出律师函,要求该动漫公司立即停办展览,并停止使用该游戏公司旗下的游戏角色形象。
然而,动漫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虽然停止了在上海举办动漫展,但却采取了“你打我跑”战术,打起了“游击战”,将该动漫展的举办地转移至其他省市,并以“ONLY原X崩X穹”为名接连举办10余场。
米哈游公司遂以动漫公司侵犯旗下74款游戏角色形象、动漫视频的著作权并擅自使用旗下游戏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动漫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米哈游公司认为,被告动漫公司招募、组织演职人员扮演游戏角色,在舞台上演唱《原神》游戏歌曲《神女劈观》,循环播放《原神》游戏的宣传片,侵犯了原告对游戏歌曲、游戏视频的著作权;被告动漫公司在现场立有大量游戏人物立牌,活动现场设置有多个游戏摊位,向公众销售或抽奖赠送游戏周边商品,如书签、徽章、镭射票、手办、卡片、毛绒玩具等,侵犯了原告对游戏角色形象的展览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涉及原告74款游戏角色形象;被告动漫公司通过销售门票及周边商品,非法获利颇丰。同时,被告所举办的动漫展,线上宣传及售票系统、线下宣传海报、现场展示屏、舞台背景板等多处使用“崩坏3”“原神”“崩坏:星穹铁道”名称,属于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动漫公司未到庭发表抗辩意见。
拒不停止侵权
知法犯法遭重罚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动漫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动漫展上通过放映设备,公开播放游戏宣传片,侵犯了原告对该视听作品的放映权;被告动漫公司在动漫展上公开销售游戏角色形象周边商品,在线上宣传及销售渠道传播游戏角色形象,在展板、易拉宝、海报等位置公开陈列游戏角色形象,侵犯了原告对游戏角色形象的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网络游戏的权利人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整体内容的相关权益,也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的相关权益。在分别保护模式下,网络游戏中的各游戏元素可以进行拆分,如该案中《崩坏3》《原神》《崩坏:星穹铁道》的游戏角色形象,作为视觉元素具有独特的艺术设计和表现形式,可以独立于网络游戏本身存在,74款游戏角色形象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美术作品予以保护。上述3款游戏在行业内具有巨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崩坏3”“原神”“崩坏:星穹铁道”作为3款游戏的名称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动漫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米哈游公司对相关视听作品的放映权,以及对游戏角色形象的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公司在线上宣传、线下展览中,大范围、频繁使用“原神X星铁X崩坏”“原X崩X穹”等词语,并伴有“ONLY”词汇,误导公众认为动漫展系米哈游公司官方举办,或主办方与米哈游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考虑到被告在接到权利人提醒后仍然拒不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全国多地举办了10余场动漫展和演出活动,其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另综合游戏知名度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动漫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米哈游公司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米哈游公司致力于与创作者、玩家共同构建尊重原创、包容创新的文化环境,同时也积极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冒用官方名义、盗用官方素材、售卖盗版周边等超出合理二创范围的侵权行为,米哈游公司将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二次元经济虽火
合规授权很重要
网络游戏和动漫产业迅猛发展,成为近年来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唐若愚进一步解释了游戏元素拆分保护原则——网络游戏既可整体保护,各游戏元素亦可分别保护。
网络游戏本身作为图片、音像、故事情节、界面设计等游戏元素的组合,并在屏幕终端呈现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形成画面,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可给予整体保护。网络游戏的各游戏元素同样可拆分,权利人可主张分别保护。如权利人可单独就游戏整体画面或游戏角色形象作为作品主张著作权保护,亦可就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且具备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显著特征的游戏名称主张以“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进行保护。如今,越来越多的游戏角色因其精美的造型或游戏情节设计,受到广大游戏粉丝喜爱,从二次元走入现实从而具备较高的商业价值。游戏角色形象作为视觉元素具有独特的艺术设计和表现形式,可以独立于网络游戏本身存在。游戏角色形象的设计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唐若愚提到,上海作为网络游戏及动漫产业的发展重镇之一,如何加强对网络游戏和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解决伴随高速发展产生的侵权行为,成为上海法院需要面对的挑战。
他也提醒相关行业从业者,网络游戏和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各方主体的支持与配合。作为动漫展的主办方,在策展前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参展商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所有的展示品、销售的商品及活动宣传内容均已获得游戏或者漫画作品著作权方的授权,推动动漫角色从二次元合法走入线下动漫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