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被告店铺擅自使用扇柄花纹等“独创性”美术作品,一家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苏扇”的文化创意企业诉至海淀法院。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是一家以传承与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苏扇”为核心的文化创意型企业,品牌简称“盛风苏扇”,在创作和经营过程中依法享有多款扇柄花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公司发现,被告某工艺品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了使用原告美术作品“万年春”“九门提督”“清风令”“清羽令”“严行”的苏扇商品,侵害了其复制权和发行权,因此索赔50万元。
同时,原告还认为,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未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工艺品店否认侵权,其提出,原告主张的扇柄花纹图案均属于公有领域元素,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被诉侵权商品所使用的花纹图案与原告主张的花纹图案在整体风格、构图细节、排列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另外,该工艺品店仅为一家普通小型手工艺品经营店铺,被诉侵权商品并无销量,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或不良影响。
平台运营方某科技公司提出,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而且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扇柄花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等争议焦点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