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合著的作品,其中部分内容被抄袭并出版,作者之一能否单独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王岩法官审理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原告奇峰(化名)在某网站上发现自己与晋江(化名)合著的作品被人抄袭并由某出版社出版,然后由某图书店在网上销售,奇峰一气之下将某出版社及某图书店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判决某出版社停止出版、销售侵犯奇峰享有权利的《汉武帝大传》图书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奇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6 万元。
合著作品被抄袭 作者诉至法院
奇峰与晋江均是大学教授,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005 年 7 月两人合著的《汉武帝大传》一书(共 35.5 万字)由中华书局公开出版发行。该书出版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该书被认为是“汉武帝刘彻的最新传记”,也是“著名史学家的权威成果”。
2024 年奇峰发现某图书店在网上销售的某书中,约 13 万字内容抄袭自自己与晋江合著的《汉武帝大传》,随后经过调查发现,该书由某出版社于 2020 年 1 月出版,编著贾凡(化名)。奇峰认为某图书店和某出版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随后将某图书店和某出版社诉至法院。
作者之一能否单独起诉?成案件焦点
被告某出版社表示,案涉图书《汉武帝大传》是两人的合作作品,本案只有一位作者,也就是原告奇峰起诉,属于主体不适格,奇峰无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其次,案涉图书某出版社只在2010 年 1 月印刷了一次,早已不再销售、重印、再版,现在市场上流通的图书并非正常的图书销售渠道,如奇峰本次购买的二手书销售渠道并非某出版社或其经销商销售。原告奇峰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过高,因为奇峰并没有明确被抄袭的哪些内容属于晋江的作,哪些是属于原告奇峰的作品,而且案涉图书《汉武帝大传》是史料与创作结合的作品,稿酬标准应参照改编作品予以调低。
被告某图书店则表示,案涉图书是自其他主体处购买的二手图书,并不知晓是侵权作品且仅原告奇峰取证购买的一本,该商品已没有库存也不再销售。
经审理查明:案涉侵权图书是被告某出版社出版,奇峰主张该书抄袭其享有权利的《汉武帝大传》图书 13 万字,被告某出版社认可该字数,但认为其使用涉案作品存在合理来源,是经授权使用。原告奇峰主张损失计算方式为法定赔偿标准,诉讼请求 50 万元中,10 万元为赔偿,40万元为惩罚性赔偿。
关于本案为合作作品,奇峰单独诉讼的问题,奇峰陈述合作作者晋江已死亡,晋江继承人仅剩儿子和女儿。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询问晋江的子女,两人对奇峰单独起诉无异议。
合作作品不可分割的任一作者均可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不能成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组织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品。奇峰是案涉作品作者之一,且该作品内容不可分割使用,因此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奇峰主张被侵权作品使用字数为 13 万字,被告某出版社认可该数字。某出版社未能证明其经授权使用奇峰、晋江创作的《汉武帝大传》,其行为侵害了该图书作品的复制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判决某出版社停止出版、销售侵犯奇峰享有权利的《汉武帝大传》图书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奇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6 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合作作品中,部分作者单独起诉请求赔偿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现实中,多名作者合著的作品包括图书、影视剧、书画等比比皆是。作品产生后,这些作者在生活中可能身处各地,甚至失去联系或者有些作者已经过世,当这些合作作品受到侵权时,最常见的如抄袭、盗版、未经授权改编等,受客观现实影响,若法律苛求必须全部作者共同起诉才能维权,则必然不利于对著作权的保护。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除行使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的权利需要由全部作者协商一致外,其他权利部分作者可单独行使,尤其是在针对他人对作品的侵权时。
对此,承办法官提醒,部分作者对合作作品可单独维权,大大降低了合作作品的维权门槛。
出版社或者图书销售者在出版或销售这些作品时,尤其要注意是否为侵权作品。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一旦被认定构成侵权,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