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佳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庭长

陈 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助理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作品作为原作品的相关作品的演绎作品,即便其获得了原作品的相关作品的授权,且在原作品与该相关作品已就各自的权属、权利边界、行权方式、利益分配等内容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改编等行为超出了该相关作品的授权,以致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具有了更高的相似程度(即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控侵权作品所获得的相关作品的授权将无法阻却对其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的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30818号民事判决(2019年11月29日)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149号民事判决(2023年8月30日)
简要案情
原告某娱乐公司和原告某软件公司系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的共有著作权人。以2017年5月分立日为界,原告某会社自原告某娱乐公司处承继了涉案游戏的著作权。涉案游戏自2001年在中国内地上线后,经过十余年的连续运营,拥有数量庞大的玩家群体,在中国游戏市场上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7年1月12日,原告发现三被告开发运营的《传奇霸业》手游中大量利用了《热血传奇》的角色、技能、道具、武器、服装、怪物等独创性元素,构成对《热血传奇》著作权的侵犯。同时,三被告在相关宣传中刻意将《传奇霸业》手游与原告的《热血传奇》游戏建立联系,意在攀附原告游戏的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
三被告共同辩称,《传奇霸业》手游经《传奇世界》游戏著作权人及授权链上有权授权主体的合法授权后改编而成,故即便《传奇霸业》手游中有与《热血传奇》游戏相似的部分,其权利来源亦为《传奇世界》;此外就《传奇世界》的权属,各方曾经诉讼并达成调解:某娱乐公司和某软件公司承认《传奇世界》游戏的著作权人对该游戏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权对外再行授权,某娱乐公司和某软件公司不会基于此再行提起诉讼,本案的发起违反了前述诉讼调解达成的协议,故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尽管授权时间和开发完成时间有倒置的情况,但考虑《传奇世界》著作权人在审理中再次确认该授权的真实性及涉案游戏的相关情况,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以认定被告开发《传奇霸业》手游获得了《传奇世界》著作权人的授权。将《热血传奇》、《传奇世界》和《传奇霸业》手游三款游戏的进行对比,可以认定《热血传奇》、《传奇世界》在人物角色、技能、场景设置等方面存在相似,且《热血传奇》先于《传奇世界》。此外,《传奇霸业》手游的被控侵权内容中部分元素虽与《传奇世界》游戏的相应元素有相似之处,但其与《热血传奇》游戏中相应元素的相似程度更高,部分元素与《传奇世界》游戏的相应元素并不相似,部分元素并未在《传奇世界》游戏中出现,且上述三种情形占比较高,《热血传奇》共有著作权人某娱乐公司和某软件公司,包括承继主体某会社均未对此给予被告授权。此外,本案的被诉主体及被控侵权游戏亦不属于被告所称调解协议中相关约定的范畴,故一审法院认定,《传奇霸业》手游虽获《传奇世界》的授权,但并不足以阻却被告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的判定。此外,三被告在宣传《传奇霸业》手游时使用的宣传方式易使玩家误认为其与《热血传奇》存在关联,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酌定三被告单独或共同赔偿两原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注解
本案涉及的网络游戏原为国外知名网络游戏,该游戏早在2001年进入中国市场本土化后,经过十余年的运营发展,不仅积累了数量庞大的玩家以及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还出现了多个版本迭代以及与之相关的衍生游戏。本案所涉《热血传奇》作为原作品,其权属、授权等情况较为复杂,而被控侵权的《传奇霸业》系经《传奇世界》著作权人授权改编而成,而《传奇世界》与《热血传奇》曾在法院因著作权侵权诉讼,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就各自的权属、权利边界、行权方式、利益分配等内容达成协议。故针对被控侵权作品属于经原作品的相关作品授权改编而成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其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如何更好地平衡各方权利人的利益是本案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网络游戏及其元素的可著作性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不断发展以及类型日益多样化,网络游戏元素不断丰富,网络游戏的形态也越发多样化,因而网络游戏作为典型的由多种类型作品杂糅形成的复合型作品,若要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则首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将其其中的各个元素作分类保护亦或是将其作为某一作品类型进行整体保护。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前述两种路径均有采用。
其一,在网络游戏元素可拆分的情况下,如果某种游戏元素属于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某种作品类型,则将其单独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例如,在涉《魔兽世界》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将游戏中的英雄形象、装备图案以及地图等元素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其二,考虑到网络游戏在独创性表达上与类电作品相近似,鉴于二者在创作过程与选择安排上,均围绕一定人物角色、故事情节等进行安排;在创作完成后的最终呈现形态上,均可以存储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组成,并可借助适当装置呈现。因此当某一网络游戏可以被认定为类电作品的情况下,则将其作为整体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例如,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享有权利的网络游戏《热血传奇》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且本案中不再对其他具体元素单独主张著作权。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鉴于目前对于网络游戏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路径尚未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因此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妨充分尊重原告的主张进行个案处理(即原告主张个别保护或是整体保护)。
二、演绎作品的权利归属、权利边界及利益平衡
所谓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之上经过改写、改变、改编等方式创作的作品。一般而言,优秀的作品往往有二次开发或多次开发的必要,经过这种开发,作者的经济利益得到充分实现。
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演绎作品”,但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一条实际上是对演绎作品版权归属的规定,确定了原著作权人和演绎者之间的版权利益关系。此外,该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至第十六项亦规定了作者的演绎权。
就演绎作品的权属而言,鉴于演绎作品并非对已有作品的机械复制,而是建立在新的思想表达形式的基础上对原作品的再现或改编,因此演绎作品需要演绎作者正确理解并把握已有作品的要义,同样凝聚了演绎作者的心血以及为之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一般而言演绎作者是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需要注意的是,若另有相关约定或法定情形的,则从其约定或法定。当然,基于演绎作品本身的特点,即演绎作品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根本还是依附于已有作品而产生。因此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属于限缩的著作权,换言之,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享有或行使权利时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限制。
此外,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样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演绎作品倾注了已有作品的作者与演绎作品的作者的共同心血,若赋予二者各自独立的作品许可使用权有失妥当,即尽管演绎作品本身并不能完全替代已有作品,但演绎作品的权利行使如果不受限制,就很可能在客观效果上挤压已有作品的市场份额从而威胁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独创性表达元素的专有。因而在通常情况下,拟使用演绎作品进行再次创作的主体应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与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使用的部分确实是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独创的部分,则针对这部分的利用可以不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即对于演绎作品中新颖的独创性表达,其著作权人可以自由使用而不受限制。
就本案而言,本案涉及的原作品及演绎作品均属于游戏,且游戏发展时间跨度十余年,故在游戏本身所搭载的平台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即页游、端游和手游),尽管在2007年调解协议中,《热血传奇》方与《传奇世界》方就各自的权利边界、利益分配等内容达成了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在2007年这个时间节点,移动手游方兴未艾,各方当事人并不能预见在今后的数年间,手游将成为游戏行业的新增长点,手机用户将成为网络游戏的新受众。因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更应当关注的是2007年调解协议中各方当事人的“本意”,即各方当事人意在以2007年调解协议约束在现有情况下独立行使针对现有作品的相关权利、获取现有的作品的相关利益,但如果仍有超出该范围的改编情况,该等改编(或称演绎)仍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再演绎作品构成侵权的判定
本案中,虽2007年调解协议并未明确界定《传奇世界》系《热血传奇》的演绎作品,但不可否认的是,《热血传奇》和《传奇世界》在人物角色、技能、场景设置等方面存在相似,且《热血传奇》先于《传奇世界》,故就实质而言,将《传奇霸业》认定为再演绎作品并依据相关原则判断其侵权与否并无不当。
如前所述,再演绎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最为稳妥的方式是取得全部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然而在实践中,仍有较多的再演绎作者没有取得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或仅取得了部分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针对该种情况,认定该类再演绎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再演绎作品中是否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
如前所述,如果再演绎作品中完全不包含已有作品的相关元素,仅是利用已有作品的思想等作二次创作,并不包含已有作品特有的元素或表达,则在该种情况下,再演绎的作者即便未取得已有作品的授权,仍然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再演绎作品虽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但该元素属于有限表达或公有领域
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可以分为非独创性元素和独创性元素。对于非独创性元素,属于共有领域,并不专属于已有作品著作权人,因此同样可以自由使用而不需要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本案中,原告某娱乐公司、某株式会社就游戏界面和操作方式中的部分内容亦进行了主张,但由于部分内容在剔除上文涉及的要素及对应关系的独创性表达内容之后,基于游戏一般空间布局习惯、功能设计需要、玩家操作习惯等原因,应属于网络游戏的常用设计,属于有限表达和公有领域的表达。故对于这部分内容,法院认定原告某娱乐公司、某株式会社对这部分内容不享有著作权,也无谓保护。
(三)再演绎作品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且该种使用未获授权
为了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利用,对于已有作品的未进入共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的利用,一般要得到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构成了对已有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李峰、袁博:《演绎作品再演绎的授权规则——《鬼吹灯》游戏改编案为视角》,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14]。就本案而言,《传奇霸业》手游的被控侵权内容中部分元素虽与《传奇世界》游戏的相应元素有相似之处,但其与《热血传奇》游戏中相应元素的相似程度更高,部分元素与《传奇世界》游戏的相应元素并不相似,部分元素并未在《传奇世界》游戏中出现,且上述三种情形占比较高。故在被控侵权游戏(《传奇霸业》)未取得全部已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其取得的部分授权不能阻却对其构成侵权的认定。
结语
通过本案的审理,不仅界定了原作品与演绎作品及衍生作品各自的权利边界、明确了应当在不损害已有作品权利进行演绎的创作原则,更有效保护了外国游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游戏的跨国流动、国际游戏本土化并不断促进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