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多次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全面和解。至此,这起历时九年、波及出版行业与文学创作界,被称作“同人作品第一案”的著作权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2015年,金庸发现小说《此间的少年》(下称被诉小说)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其《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作品实质性相似。该小说系江南创作。
金庸认为江南抄袭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其作品相似的情节,改编其作品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涉嫌侵犯了自己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与此同时,金庸还认为被诉小说盗用自己作品独创性元素获利巨大,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某出版公司、北京某维公司对被诉小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和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于是,金庸于2016年7月将江南及北京某出版公司、北京某维公司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销毁库存图书;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江南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北京某出版公司、北京某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小说与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江南于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署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其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因此,江南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江南及被诉出版社按《此间的少年》历年出版版税560万元的30%,赔偿金庸168万元和律师费20万元。
一审判决后,金庸、江南以及北京某维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金庸去世,林某怡作为金庸遗产执行人及上诉人参加了诉讼。对于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构成受保护的表达,以及被诉小说是否侵犯金庸作品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双方各执一词。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判令江南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某出版公司、北京某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后,双方仍未能息诉,相继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期间,广东高院并未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技术性审查,而是立足于彻底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合议庭多次组织各方进行磋商,围绕“同人创作的法律边界”“著作权项下各类权利的侵权认定标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消除影响如何实现”等争议焦点,耐心释法明理,逐步引导形成共识。
最终,在广东高院的主持下,各方成功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主要包括: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江南创作时因欠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编作品的许可,对金庸造成损害;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如未来再版,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2002年,由北京某出版社出版的《此间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原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张变动;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原一、二审判决均不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