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的适应性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当前,国际社会对人工智能著作权问题已形成基本共识,主要聚焦于两个维度:一是输入端涉及算法训练使用作品的授权与豁免争议,二是输出端关于生成内容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认定。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司法实践主要集中在输出端领域,这恰恰反映了我国在人工智能应用层面的深度拓展——从中文在线等大型企业到无数个体创作者,都在积极运用人工智能进行内容生产,这种蓬勃发展的应用生态自然催生了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在梳理具体案例之前,需要强调一个基本判断: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著作权挑战,我国《著作权法》依然保持着有效的调整能力。
从工具属性到独创性判断标准的确立
从2018年至2025年间形成的多个典型案例中,可以让我们清晰看到,尽管技术原理发生变革,但著作权规则体系并未失灵。
首先,在文生文领域的两个开创性案例中,早期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有意回避“人工智能”表述而代之以“计算机软件”,但已初步确立裁判要旨: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个相关案件中,法院将法律数据库生成的文字内容认定为受版权保护,同时排除了机械性生成的图表部分,这种区分处理体现了对“人类智力贡献”的重视。
随后腾讯诉盈讯案的判决则迈出关键一步,明确将Dreamwriter等人工智能系统定位为“受人控制的工具”,强调整个创作过程中人的主导作用,这个案例正式确立了人工智能在著作权领域的工具属性认知。
随着2023年文生图技术的普及,司法实践迎来更深层次的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著作权案引发全球关注,该案详细剖析了原告通过多轮正向与反向提示词不断调整生成结果的过程。判决书明确指出,这种持续、具体的提示词调整体现了使用者的审美判断和创作意图,人工智能在此过程中完全服务于使用者的艺术构思。同样具有代表性的常熟法院案例则展示了更复杂的创作场景:使用者不仅通过精细提示词引导生成,还结合传统绘图软件对初步成果进行个性化修改,这种多工具协同的创作方式进一步强化了人类创作者的主导地位。武汉法院审理的立体图景生成案同样延续了这一逻辑,重点关注使用者对构图、风格、光影效果等要素的创造性设定。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司法实践并非一概认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在丰某诉武汉某公司案中,法院明确否定了简单指令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该案中使用者仅提供“儿童座椅,具有果冻质感,呈可爱的粉色蝴蝶形式”等基础描述,未进行多轮交互调整,这种单一指令被认定为缺乏足够智力投入的“检索行为”。这个否定性判例与前述肯定性案例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裁判体系,充分体现了个案认定、具体分析的法律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同期捷克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也作出了相同认定,这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与国际著作权保护标准具有高度一致性。
透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法院始终坚持以“人类独创性贡献”作为核心判断标准。这个标准具体体现为三个关键要素:首先是创作意图,即使用者是否具有明确具体的表达目标;其次是创作过程,体现在通过多轮提示词调整、参数设置等交互行为实现的创造性控制;最后是创作结果,考察最终成果是否体现使用者的个性化表达。这种判断标准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必须体现“独创性智力成果”的基本要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人工智能本质上仍是辅助创作的智能工具,其法律定位类似于传统的创作工具,判断版权归属的核心始终在于人类创作者是否通过这个工具实现了独创性的思想表达。
不同发展阶段规制需求不同
从全球视野观察,我国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领域的司法实践具有前瞻意义。此前持保守态度的美国版权局已开始参考中国案例经验,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作品登记。日本、韩国及欧洲等法域也都密切关注我国在这些案件中的裁判思路。此类国际关注表明,基于人类独创性贡献的个案认定方法正在形成全球共识。与此同时,我国与国外在案例类型分布上形成有趣互补:国外案例多集中于输入端的技术训练环节,而中国案例则密集出现在输出端的成果认定领域,这种差异恰恰反映了人工智能发展不同阶段的规制需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学术层面仍存在争议的背景下,我国司法系统通过6个典型案例形成了稳定、可预期的裁判标准。这种实践先行的探索路径,既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立法完善积累了宝贵经验。对于人工智能与用户交互产生的其他著作权问题,如《庆余年》诉“庆余记”游戏侵权案、AI自动生成奥特曼图片侵权案等涉及内容传播的案例,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同样能够提供有效解决方案。
总结而言,中国司法实践已经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认定开辟了清晰路径。通过坚持“工具论”定位和“人类独创性贡献”标准,法院在技术创新与法律守护之间找到了良好平衡。这些案例充分证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在人工智能时代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能够继续有效调整创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随着技术发展和实践深入,这套基于中国经验形成的裁判规则,必将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贡献更多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