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全球造船业广泛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引发业内广泛关注。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不仅就侵权赔偿达成一致,还当场签署了同类正版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实现实质性、一揽子化解。这一成功实践,彰显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专业能力与国际视野,更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贡献了富有东方智慧的“中国方案”。
原告瑞典某公司系案涉Tribon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于1992年首次发表,曾是造船业标杆级的集成设计平台,集CAD/CAM/CIM(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制造/管理信息系统)于一体,目前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被告舟山某造船厂作为具备年造船能力超百万载重吨的大型企业,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下载、安装并商业化使用了案涉软件,引发纠纷。
被告对侵权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案涉软件系其向第三方统一采购时统一预装,实际未全部使用,且该软件发表后20余年未更新升级,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3000万元过高,仅同意在最高500万元法定赔偿额度内赔偿。
庭审中,合议庭积极引导当事人厘清核心诉求,着眼于长远合作与共赢可能,最终帮助双方认识到,软件厂商和制造企业之间本就应该是一种合作共赢的关系,对于软件厂商而言,通过服务企业不断升级产品,有利于提升软件的生命周期;对于制造企业而言,通过深度利用软件,有助于提高生产质效,增强企业竞争力。
在充分考量双方商业需求的基础上,合议庭提出“正版化采购﹢一次性付款”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即被告以合理价格采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同类正版软件并一次性支付费用,原告帮助其完成过渡。该方案最终获双方认可。最终,法院促成原、被告双方就侵权赔偿和正版软件的许可费用一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签署了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实现争议实质性化解,纠纷圆满解决。
随着“中国智造”深入推进,工业软件作为数字化转型的核心载体,其价值日益凸显。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应用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本案给出了富有启示的答案:唯有在法治框架内实现创新保护与使用需求的平衡,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产业生态,才能筑牢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坚实基础。
本案的成功调解,既依法平等保护了外方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为本土造船企业留出了持续发展空间,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产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调解这一“东方经验”,为类似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国实践,展现了中国司法的智慧与担当。本案的妥善处理,既是中国法院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生动写照,更是中国司法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智慧的真实缩影。通过提供更多这样的“中国方案”,中国正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优选地”,为构建开放包容、普惠平衡的国际知识产权治理格局注入中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