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短剧在迅速崛起成为新兴网络文艺样态的同时,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与短剧相关的洗稿搬运、侵权改编、抄袭剽窃等问题时有发生。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波中院)审结一起涉短剧著作权侵权案件,一审认定《将军!夫人她请旨和离了》(下称被诉短剧)擅自对原作《桃花马上请长缨》(下称涉案小说)进行改编并上线传播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小说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由于涉案小说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案件涉及影视改编中作品相似性判定这一核心法律问题,因此,该案自受理阶段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热门小说被擅自改编
涉案小说是作者“六月”于2023年底在北京鼎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下称鼎甜公司)运营的瓜子小说网首发的长篇小说。2024年7月起,该作品在多个平台表现突出,登上七猫、咪咕阅读、点众小说等多个榜单榜首。鼎甜公司享有该小说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的独家授权。2024年4月1日,鼎甜公司授权北京点众快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点众公司)根据涉案小说开发短剧。根据约定,两公司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短剧剧本和短剧项目进行维权并获得赔偿。
2024年7月26日,鼎甜公司发现网络播出的被诉短剧各集之间情节发展逻辑关系与涉案小说前46章内容情节递进顺序等安排基本一致,其出场的关键人物在涉案小说中均能找到对应的角色。二公司认为,被诉短剧涉嫌侵犯了涉案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就此进行投诉后,二公司还将该剧出品方广州三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等多名被告共同起诉至宁波中院,并提出经济损失赔偿请求。
据了解,被诉短剧上映仅三天播放量已逾千万,用户充值实际到账150余万元。在鼎甜公司与点众公司发起投诉后,广州三某公司对该剧进行全网下架。
针对侵权指控,广州三某公司等辩称,原告主张的相似性仅停留在思想层面或公有领域的通用情节框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两部作品在具体表达层面(场景设置、人物描写、对话措辞、叙事节奏)存在差异,被诉短剧未复制涉案小说的独创性表达,甚至未借鉴小说的个性化细节,两部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两部作品存在原告所述的相似元素,被诉短剧也仅属于对思想或公有领域素材的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定被诉短剧与涉案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涉案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酌情确定广州三某公司等赔偿鼎甜公司与点众公司经济损失。
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如今,网络文学与短剧的融合已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新趋势。有观点认为,短剧提取的网络小说框架和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畴,主要人物的设计往往能贴上通用性格标签,对浓缩后的情节和原创性的表达更换表述方式,就不构成对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侵害。
对此,该案主审法官张小玲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一观点忽略了短剧作为视听作品的独特表达方式和特点。短剧叙事高度浓缩,节奏快、篇幅短小、视听语言作用突出、人物塑造相对扁平或标签化,其核心吸引力往往来自人物关系设定、关键反转点、独特的冲突模式。将长篇网络小说改编成短剧时,必然需要对原作品情节做大量删减,提取小说的独创性核心,使短剧更聚焦驱动故事核心情节的序列(背景设定、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故事主线如开端、发展、高潮/反转、结局)及其具体的视听呈现方式(如标志性的台词、独特细节、标志性场景)等。
“判断短剧是否侵犯网络小说的著作权,关键在于判断短剧是否接触了网络小说并提取并再现了小说的独创性核心:如驱动故事核心情节的序列(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推动故事发展主线各个环节的选择、编排)及其具体的视听呈现方式(如标志性的台词、独特细节、标志性场景),而非进行逐句逐字比对。若上述表达高度一致,即可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张小玲介绍。
张小玲表示,该案中,合议庭围绕被诉短剧是否接触过涉案小说以及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被诉短剧承制单位开机摄制并完成拍摄的时间是2024年7月,晚于涉案小说连载和全网知名的时间,据此,可以推定被诉短剧编剧/作者存在接触涉案小说的机会和可能。此外,被诉短剧在主线剧情背景设计、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推进等关键性内核的选择确定以及上述内核事项的具体表达方面与涉案小说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可以认定被诉短剧的创作来源于涉案小说,构成对涉案小说著作权的侵犯。
针对该案,鼎甜公司与点众公司代理人刘宇航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确立了短剧与网络小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法,厘清了各被告在短剧制播产业链的分工合作关系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侵权者不能因亏损而免除赔偿责任,这对类案的处理提供了良好的范本。
广州三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婉拒了采访。
规范发展规避侵权风险
“正如其他新兴文化产业一样,短剧行业也会经历一个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的过程。该案的审结给那些希望‘搭便车’的短剧制作者敲响了警钟:即使是篇幅短小、表达浓缩的视听作品,也必须严格遵从著作权法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尺度,否则就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
熊琦指出,短剧的特点之一在于时长短,因此需要对剧情进行高度精练和压缩。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这种精炼一方面会导致创作空间的狭小,使得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思想和受保护的表达在短剧上的区分难度增加,另一方面会导致剧情被快速复制,侵权争议由此出现。由于短剧传播和迭代速度都很快,如果侵权治理的效率跟不上,将导致侵权现象无法得到及时控制,原创作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久而久之行业将难以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短剧行业要规避侵权风险,可从实现创作的规范化和行业的规范化两个层面来实现。”熊琦建议,其中,创作的规范化,是指短剧制作者应严格区分作为思想的“叙事套路”和作为表达的“具体情节”,提高“具体情节”上的独创性贡献,避免出现具体人物设定、具体台词的重复;行业的规范化,则是指相关协会可以积极发挥行业自治的作用,构建和规范行业内的“剧本登记”制度,从短剧的源头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