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改编权授权合同虽然约定了授权费,但授权费不确定,项目孵化一段时间后,著作权人能否以授权费不确定为由收回授权?
约定
2023年3月,甲为乙出具《授权书》,内容如下:甲是小说作者,委托乙全权负责小说影视剧改编事务,授权乙享有影视剧改编权。授权期自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至电影、电视剧发行结束止。授权费在影视剧开机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小说未能改编成影视剧,双方均无法律责任。
履行
签约后,乙聘请编剧创作电视剧剧本,经多次修改才通过立项。此后,乙开始为电视剧融资。2025年2月,甲向乙发送通知,告知乙收回授权。理由是授权费不确定,签约后2年也未取得授权费。
争议
乙主张甲收回授权实为解除合同,其不同意解除合同,理由是授权书明确约定授权期至影视剧发行结束时止,目前尚在授权期内,基于对乙授权的信赖,乙投入资金创作剧本,孵化项目,若乙收回授权,则乙前述投入将成为损失。而且,授权费金额虽不确定,但乙为取得授权须支付对价,只是授权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甲并非无偿对乙授权,甲积极推进项目,并无怠于履行的表现,乙的授权费仍有实现的可能。
问题
甲收回授权的通知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评析
本文认为,甲收回授权的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案涉《授权书》未因甲的通知而解除,乙仍享有小说影视剧改编权。理由如下:
首先,《授权书》的性质与效力。案涉《授权书》系甲作为小说的作者向乙作出的著作权改编权授权,核心内容是甲将小说的影视剧改编权授予乙行使,虽由甲单方作出,但经乙认可,双方之间构成著作权许可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的情形,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其次,甲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解除需满足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该案中,甲无约定解除权。《授权书》未约定甲可单方收回授权的条件,仅约定“如小说未能改编成影视剧,双方均无法律责任”,该条款不构成甲的约定解除权。此外,甲也无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的核心是“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授权书》约定授权费的支付条件是“影视剧开机后协商确定”,现乙完成剧本创作、推进项目融资,未进入开机阶段,支付条件未成就,乙无支付义务;乙已履行“聘请编剧创作剧本并通过立项、推进融资”等主要义务,不存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根本违约”的情形。甲主张的“授权费不确定、2年未取得授权费”不构成乙的违约。
再次,甲的“收回授权通知”不产生解除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通知的效力以发出方享有解除权为前提。若发出方无解除权,即使发送通知,也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本案中,甲既无约定解除权,也无法定解除权,其“收回授权”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故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乙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乙基于对《授权书》的信赖,投入资金创作剧本、孵化项目,若甲任意收回授权,将导致乙的投入损失。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甲作为授权方应恪守承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乙的合理信赖。
综上,甲以“授权费不确定、2年未获收益”为由单方发送的“收回授权”通知,因缺乏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基础,不具备法律效力。案涉《授权书》作为著作权许可合同,乙已积极履行剧本创作、项目融资等主要义务,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甲的收回授权主张既违背合同约定,亦违反《民法典》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乙基于授权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其继续享有小说影视剧改编权的结论,既符合法律逻辑,亦有助于维护影视行业合作中的交易稳定与信任基础。
(文中所述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