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的出现不仅重塑内容创作的基本范式,更重构了整个文化娱乐产业新的版权生态。事实上,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权利归属、利益分配、平台责任等问题一直层出不穷,司法实践当中也不断有新案例出现。
日前,由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等主办的“规则与创新:共建AI时代文化娱乐版权新生态”主题研讨,汇聚了来自版权社会组织、司法界、学术界及产业界的众多专家,共同就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为文化娱乐产业版权生态带来的深刻变革、严峻挑战与治理路径进行深入而富有建设性的探讨。

文娱遇见AI,版权治理急需新范式
如今,AIGC对文化娱乐行业的影响不言而喻。如何汇聚多元智慧,于规则与创新的双轮驱动下,构建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文娱产业版权治理新范式,已经成为版权领域持续关注的核心议题。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副会长李丹林提到,文化娱乐行业是文化创造和传播的主要领域,而AI正改变着我们认识世界和影响世界的方式,重塑着文娱行业的新生态格局。在此形势下,如何平衡AI研发者、运营者、使用者、数据权利拥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特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直接决定着文化建设的质量与能否实现“换道领跑”,直接影响文化的创造、传承和繁荣。她呼吁各界同仁共同投入这一问题的探索,为文娱行业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文化是版权的载体,版权是文化的引擎。”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杜贤在致辞中阐述了文化与版权的内在联系。他提出,要推动文化强国建设,必须同步推进版权强国建设,以版权事业和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大力繁荣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激活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的活力,从而推动文化强国建设。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版权是推动文化创新发展的引擎,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保护创造、就是保护发展。
面对AIGC的迅猛发展,杜贤提醒行业必须高度关注其对文娱产业全链条的“渗透、重构与嵌入”所产生的巨大影响。AIGC已从辅助工具向协同创作乃至自主生成内容发展,这使得产业每个环节都可能成为版权的关注点和潜在纠纷的“引爆点”。对此,他提出三点核心主张:一是高度关注AIGC对文娱产业现在的渗透、重构和嵌入而产生的巨大影响。规则构建要坚持以人为本,要保护创作者权益。在AIGC时代,要确保创作者作品因为AI训练使用,而保护原创者的权利和利益的回报。同时要确保在人类创作者和AI协同创作的时候,人类智力贡献和人格力量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二是拥抱新技术,探索适应AI特性的新型授权模式,如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授权、著作权交易平台升级、“创作共享”等开放许可在AI语境下的应用。善用技术解决版权问题,通过数字水印、内容溯源、权利标识等技术手段,构建贯穿AIGC全链条的“版权治理基础设施”,引导资源向创新流动。三是坚持开放协同,凝聚多元共识,以创新的精神、务实的步伐,以坚定的力量共同构筑新时代、新版权、新法治、新的文娱新生态,用法治构建起人工智能版权的创新创造发展的新格局。他透露,中国版权协会将与各方共同努力,推动构建人工智能版权治理新生态、发展新格局。
AI带来变革,业界吁建良性生态
AI在文化产业多领域都带来了深刻变革,来自产业界的代表分享了当前面临的挑战。
阅文集团资深法务专家唐豪臻展示了AIGC在网络文学领域的积极应用。他介绍,阅文推出的“妙笔通鉴”等工具,能帮助作家管理数百万字作品中的复杂人物关系、情节脉络和世界观设定,有效降低创作成本,提高作品质量与连续性。关于版权保护,他提出了一个以“人类情感共鸣”为核心的判断标准,认为能注入灵魂、引发共鸣的成果应受保护。对于人类参与度低的内容,则可视为“具有财产价值的数据信息”,探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他认同在现阶段将经过用户精心选择的AIGC成果视为“汇编作品”的思路。展望未来,他强调开放创新的核心在于围绕“IP”“AI”“消费”三个关键词,构建共赢的产业链,并应向微短剧、动态漫等新业态带来的版权定义挑战。
网易云音乐副总裁李巍则介绍了AIGC对音乐产业生态的冲击与重塑。她分析了音乐流媒体行业“内容为王、复听率高、可替代性差”的消费特点,指出AIGC在降低创作门槛、引发创作井喷的同时,也导致了“洗歌”泛滥和AI“复制”歌手声音等侵权问题。她特别介绍了唱片公司态度从“激烈抗拒”到“逐渐接纳”的转变,背后核心是利益分配的博弈——担心AI歌曲稀释传统版权内容的播放量和收入。对于平台而言,AIGC在丰富内容库、增强推荐算法的同时,也带来了低质内容治理和版税分配秩序重建的巨大挑战。她深刻指出,低质AI音乐缺乏“人味”,是“二手”的情感感知,长期可能影响用户音乐品位。最后,她提出产业健康发展必须破解多个难题:技术识别,比如如何准确识别AI作品、法律定义,何为作品与版税分配规则等。因此,李巍也呼吁,协同共建良性生态。
抖音集团诉讼总监朱惜丹从平台与AI技术提供方的双重角度,梳理了当前面临的四大法律挑战。一是训练数据合法性,她建议在促进技术进步与保护权利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对数据训练持相对宽容的态度。二是权利保护定性,她不仅讨论了生成物的保护,还特别分享了抖音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成功保护自身AI模型参数的案例,为模型本身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新思路;同时,她提醒对AI生成物进行区别保护可能导致其隐瞒属性,反而增加治理难度。三是侵权责任边界。朱惜丹指出,AI模型的因果关系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如“模型幻觉”)使得传统责任认定规则难以适用,需探索构建人工智能行业新的“避风港规则”。四是平台治理挑战,核心在于识别难题,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假乱真时,利用AI进行识别存在误差,且识别规则本身存在披露,即失效与举证困难之间的矛盾。
平衡创新原创,完善版权治理规则
在AIGC重塑文娱版权的浪潮中,业界与学界正共同探索以“以人为本”和“宽进宽出”为核心的新治理范式,以期在保护原创与促进创新之间达成平衡。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从制度成本的独特视角,对用户主张AIGC版权的条件进行了分析。从美国版权局2025年的《一片美国奶酪》案可以看出:“绝对控制说”不符合人机共创的技术发展。随着人机融合程度越来越高,试图将用户的版权主张范围严格地限制在能够清晰分离、严格定义的用户贡献范围之内的规则,在实务中难以彻底贯彻。在《一片美国奶酪》案中,用户通过多轮局部修改与AI进行了深度互动,其过程远超传统“汇编”范畴。美国版权局最终以“汇编作品”名义予以登记,实质是一种无奈的妥协。既然允许或至少是默许——用户就人机混合成果主张版权,蒋舸认为,应当在充分考虑制度成本的前提下,设计用户主张AIGC的具体解释论方案。
蒋舸提到,AI与相机之间尽管存在显著的技术区别,但二者在版权法的评价上并无差别。因此,AI用户针对AIGC提出的版权主张应当与摄影师针对照片的版权主张同等对待:在AI用户作出独创性贡献的情况下,只要AIGC具备明确的文艺外观并且足够复杂,则AI用户禁止被告原样照抄的门槛并不应该过高。但是,当AI主张禁止被告使用不相同、仅实质相似的内容时,AI用户需要通过披露创作过程来证明被告使用的内容落入其在特定AIGC背后所做出的独创性表达范围之内,具体证明途径有三个:输入内容构成作品、原告实施了独创性汇编或者局部修改。此外,充分发挥合理使用和损害赔偿的精细调整功能,对于确保原告贡献与回报相称也至关重要。她认为,这套“宽进宽出”的体系,有助于在AI时代建立一个禁止原样照抄的基本版权秩序,同时又不会过度限制后续创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彭佳妤带来了司法实务界的冷静观察与系统思考。她首先将AIGC置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逻辑中,清晰地揭示了其在客体认定、权利归属、训练行为定性、侵权责任认定和证据认定5个全流程环节带来的新挑战。通过对国内3个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案、“伴心”案、江苏蝴蝶艺术椅案)的对比分析,她指出,尽管判决结果有异,但其裁判精神一脉相承。彭佳妤还拓展国际视野,介绍了美国、日本和欧盟在AI版权问题上的不同实践,并特别分享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AI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典型案例,展示了替代性保护路径的可行性。
对于未来规则构建,彭佳妤提出了审慎而开放的三层展望:在立法与司法层面,通过个案逐步细化规则;在产业层面,平衡文娱产业保护与科技创新的空间;在国际层面,积极参与规则对话。她最后表示,期待通过审理更多案件,积累实践经验,与各界共同推动AIGC版权治理规则的形成与完善。
从宏观的文化战略到微观的个案分析,从深刻的学理争鸣到真切的产业实践,从司法的审慎考量到平台的治理困境,与会嘉宾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探讨。大家一致认为,AIGC技术浪潮不可逆转,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规则的构建并非为了束缚创新,而是为了为其护航;生态的协同并非强求一致,而是为了稳定发展。未来,需要立法、司法、行政、学界、产业界和法律服务界的持续对话与共同努力,方能在AI时代构建起一个清朗、共治、繁荣的文化娱乐版权新生态,为文化强国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法治动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