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标准。如何准确界定二者的适用条件,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江门中院)二审审结的一起因网络视频跳转链接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就因涉及这一问题而引发业界关注。该案判决具体阐述了“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的适用情形,明确指出:网络服务提供商若对侵权内容实施“选择、推荐”等行为,符合“应知”的认定标准,据此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而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链接盗版被诉
《大道通天》(下称涉案电视剧)是一部年代传奇剧,描绘了一代酒商由书生成长为儒商的传奇经历。判决书显示,北京佳韵视界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佳韵公司)经授权,取得了该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等相关权利。
2024年6月,佳韵公司发现江门市贝拉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贝拉米公司)运营的某网站首页中部及底部设有“在线影院”按钮。点击该按钮进入相关页面后,可搜索并直接观看涉案电视剧。佳韵公司认为,贝拉米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擅自通过信息网络提供该剧内容的行为,涉嫌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贝拉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贝拉米公司作为设链主体,对其设链行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被链接网站并非知名网站,在该网站传播涉案电视剧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可能性较大。在此情况下,贝拉米公司仍通过其网站设置两处跳转链接按钮,为用户提供指向被链网站的定向链接服务,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贝拉米公司对第三方网站的侵权行为构成“应知”,其行为侵犯了佳韵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综合贝拉米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其向佳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贝拉米公司不服,向江门中院提起上诉,称其并未对第三方网站内容进行编辑、选择或推荐,提供的仅是跳转链接。不能仅因第三方网站“不知名”就推定链接提供者“应知”其侵权,否则将极大限制网络链接服务的正常发展,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江门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贝拉米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在该案一审和二审中,贝拉米公司均以该案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称涉案网站是一个综合性的生活优惠信息聚合平台,主要功能是为用户提供各类生活消费的优惠信息和链接入口。其仅提供中立的技术链接服务,不应负有实质性审查第三方链接内容的注意义务。要求贝拉米公司对此类第三方链接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技术上和商业上均不具有可行性。另外,贝拉米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已及时断开、删除第三方侵权链接。
不过,贝拉米公司的抗辩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叶毅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在案查明的事实,涉案电视剧被置于线上网站,用户通过点击贝拉米公司所运营网站中的“在线影院”按钮,跳转至第三方网站观看电视剧,该方式符合通过网络将涉案电视剧置于网络之中、使用户可以在任意时间和地点都可观看的行为特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行为。贝拉米公司在向被链网站服务器发送请求、提取视频文件数据内容过程中,应当清楚地意识到,大量权属来源不明的影视作品在被链网站播放可能构成较大的侵权风险,其应对设链行为保持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
“在设置链接前,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明确被链网站是否获得网络播放授权,否则应构成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然而,贝拉米公司不仅没有审查被链网站的授权情况,反而对涉案电视剧存在选择、推荐等行为,符合主观上应当知道该电视剧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客观上对于未经授权的涉案影视作品未采取任何预防或者避免侵权发生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贝拉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佳韵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叶毅贞进一步表示。
是否中立是关键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涉及跳转链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频发。如何准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是适用提供免责庇护的“避风港原则”,还是追究其应知侵权的“红旗原则”?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阮开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避风港原则”及“红旗原则”,主要适用于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网络服务商经营的网站主动提供侵权内容的链接,那么其不属于中立的网络服务商,可以直接被认定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如果侵权链接并非涉案网站经营者主动提供,而是由第三方网络用户提供或者通过中立的技术所产生,即跳转链接,那么,需要进一步考虑涉案网站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比如,涉案网站经营者是否对侵权链接采取合理的“通知-删除”措施、是否将侵权链接置于首页或者其他明显的位置、是否对侵权链接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等。
“当网络服务提供商不知道所跳转链接的内容构成侵权时,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断开了侵权作品的链接,则可适用‘避风港原则’,可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明知或应知’所跳转链接的内容侵权的情形下,非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断开链接、阻止侵权内容传播范围的扩大,反而采取了‘选择、编辑、推荐’等行为,则其适用‘红旗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阮开欣表示,上述案件清晰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链接服务过程中的过错认定标准,对规范网络平台传播秩序具有示范作用,警示平台在追求流量热度的同时必须尊重原创、防范侵权,推动构建权责对等、传播合法的互联网生态。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以案释法,为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时探索网络平台责任规则在公众知识信息共享中的利益平衡,实现良好的互联网空间法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江门中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