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京剧脸谱著作权纠纷案件。在此过程中,宿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认定侵权后并未“一判了之”,而是通过引导双方达成“判后和解+许可使用”协议,既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又通过柔性化解方式避免了社会资源浪费,成功实现双方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为类似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
据了解,原告赵先生是长期深耕京剧脸谱创作的美术工作者,其编著的《京剧脸谱》一书中收录了数百幅精心绘制的原创脸谱作品。此前,他意外发现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国粹脸谱酒”包装上,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京剧脸谱》中的5幅脸谱作品。在多次与该酒业公司沟通维权无果后,赵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酒业公司诉至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庭审中,被告酒业公司提出抗辩,声称京剧脸谱属于传统艺术范畴,不应由个人独占权利,且认为赵先生的作品缺乏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细致审理后,宿城区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在于是否具备独创性,而非题材是否源于传统。尽管赵先生的创作题材源于传统京剧脸谱,但他通过个性化的线条勾勒、独特的笔锋运用以及精心的图案布局,形成了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表达,融入了自身独立的艺术思考与创作选择,使作品区别于已有表达,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保护要件。
经宿城区人民法院比对确认,被告企业于酒类产品包装上使用的5幅脸谱图案,在线条走向、笔锋特点、构图方式及色彩搭配等关键细节上,与赵先生的原创作品高度一致,已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被告企业在未取得原告许可、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将原告作品用于商业用途,构成对原告复制权的侵害。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以及赵先生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判决生效后,宿城区人民法院并未止步于“一判了之”。为促进纠纷实质化解,避免被告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因侵权被销毁造成资源浪费,宿城区人民法院主动介入,积极推动双方开展判后和解工作。经过多轮耐心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许可使用协议,即赵先生同意被告企业在限定期限和特定范围内,继续使用涉案脸谱作品完成库存产品的销售;被告企业则按协议支付相应的授权费用,并支付原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目前,该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此次案件的审理与化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传统文化再创作领域,作者基于传统元素,通过个性化表达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不应该因题材源于公有领域而忽视其原创价值。任何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用于商业经营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判后和解+许可使用”模式的运用,实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绿色发展理念的有效融合。该模式在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避免了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推动侵权产品实现“合法化转化”,为类似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可行路径。
法官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在使用他人作品前务必取得合法授权,切莫因题材源于传统而忽视著作权审查。如已发生侵权情形,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也可积极寻求合作授权等方式推动纠纷柔性化解,实现权利保护与资源节约的“双重目标”,共同营造尊重原创、守法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