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酒店宾馆配置智能影音设备,在为宾客带来多元娱乐体验的同时,也给经营者带来了侵权困扰。因酒店终端播放影视作品引发的版权诉讼高发,但相似案件判决结果迥异,司法实践中对权利界定与法律适用争议不断。本文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对此予以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威公司拥有《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的独占许可,包括复制权、放映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威公司委托取证人员到被告酒店进行调查取证发现,打开酒店提供的投影仪设备,搜索相关关键词,使得需付费观看的《海底小纵队》系列影片可直接点播观看。威公司即以酒店未经合法授权,提供案涉影视作品点播服务侵犯了其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将被告酒店诉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下称管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酒店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被告辩称,其仅是在客房里安装了投影设备、网络服务设施等,而且采购渠道来源合法。
管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仅提供了作为基础设施的无线网络和投影仪设备,且涉案投影仪亦系从案外人经营的店铺处合法购买,被告并未在设备中存储片源,也未向住客提供视频平台会员账号,被告未实施帮助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被告不存在过错,没有侵犯原告的放映权,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应严格区分放映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放映权作为公开传播权的一种,其规制重点在于作品放映端的提供行为,与作品来源渠道无必然关联,无论被放映作品是存储在本地设备、局域网还是互联网空间,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公共场所进行放映,均可能构成对放映权的侵犯。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典型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将影视作品上传至视频网站、网盘等网络存储空间,或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作品的网络共享,侵权认定不以实际传播效果为必要要件,只要作品处于公众可获取状态即可能构成侵权。
酒店影视作品来源是判断是否侵犯放映权的关键。放映权调整的是作品的公开再现行为,与作品来源无关。无论是存储在本地设备、局域网还是互联网云端,只要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公开放映行为,就构成对放映权的侵犯。管城区法院在判决中除了严格审查是否存在酒店、宾馆经营者直接提供影视作品的情形,既关注放映行为,也审查作品来源的合法性。
事实上,酒店投影设备中的影视作品来源均为第三方,以案件中经常提到的“云视听极光”APP为例,其作品资源来自腾讯视频,腾讯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海量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酒店客房内播放的影视作品的来源渠道是合法的。一般来说,酒店是通过提供食宿服务盈利的,其没有通过主动提供特定影视片作为盈利的故意和意愿。
在数字经济时代,酒店、宾馆提供智能播放设备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提供基础设施服务,房客利用第三方APP点播影视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个人使用行为。如果将此类行为一概认定为侵权,不仅会过度扩张著作权保护范围,也可能阻碍酒店提升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
知识产权维权应提倡“追本溯源”。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应注意到一种值得警惕的维权倾向:某些权利方刻意回避侵权行为的真正源头,转而将矛头指向产业链末端的经营者。如权利人经常起诉一些小超市涉嫌销售专利、商标侵权行为等。这种批量的商业维权模式,不仅增加了基层法院的审判资源负担,也偏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更可能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应当提倡“追本溯源”的基本原则。对酒店放映音像作品的行为,权利方应当首先追究影视作品的合法来源问题,而非过度苛责设备投影设备的终端使用者。如2022年,某影视作品著作权持有者曾一次性同时起诉了武汉100家酒店。权利方明知涉案电影的源头提供者,却选择回避真正的侵权主体,这种维权策略不仅难以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反而可能助长“滥诉”之风。
从行业现状分析,我国酒店宾馆数量庞大,绝大多数都在客房内配备了智能播放设备。如果放任这种针对设备终端使用者的维权模式蔓延,海量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权利持有人如果都群起起诉酒店,将导致大量酒店经营者不堪应付,陷入侵权诉讼的泥潭,进而影响整个酒店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最终影响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情绪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从责任划分角度考量,酒店作为设备使用者具有其特殊性:首先,酒店面对的是不特定的人群,难以对每位客人的使用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其次,酒店通过播放设备获得的直接收益有限。因此,即便被认定存在侵权行为,法院对酒店判决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的自由裁量权也应按较低限度为宜。
同时,权利用尽原则也为著作权设定了合理边界:知识产权权利人售出知识产权产品后,权利人不得再以知识产权产品价款中未包含知识产权许可费为由再向下游的经销者、使用者收取许可费,否则有违诚信原则。如果酒店提供的播放设备(如智能电视、投影仪等)来源合法且定价合理,且客人使用个人账户登录,权利人应向设备或 APP厂商维权,而非酒店这一终端使用者。
知识产权维权应当回归理性,坚持源头治理。权利方应当将维权重点放在侵权内容的直接提供者和设备生产商身上,追诉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非将诉讼压力转嫁给产业链末端的酒店经营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初衷,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当然,酒店经营者也亟须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播放背景音乐、使用影视作品、展示艺术品等场景中,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同时酒店要注重保留合法渠道购置影音播放设备等的相关证据,以便被起诉后进行抗辩。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