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搜索引擎、浏览器、网盘,到短视频、人工智能服务平台等,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日益丰富,传播渠道也愈发多样,作品的传播与平台的绑定愈发紧密,平台责任就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12月14日,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在京举行2025年度(第十届)版权热点论坛,论坛发布的 AIPPI中国分会2025年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就印证了这一趋势:10起案件中有5起都涉及了平台责任问题。
论坛上,来自学术界、司法界、实务界等领域的代表,围绕近年来版权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平台的角色在时代的浪潮中不断蜕变,技术中立、避风港规则如何适应新发展态势?是不是应采取一个层次化的责任体系建构?在侵权场景愈发复杂的背景下,平台注意义务的边界如何随技术发展进行动态调整?这些都成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核心问题。”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在论坛上表示。
技术浪潮带来挑战
“《此间的少年》同人创作第一案再审和解案”“搜索引擎、网盘产品提供热播剧行为保全案”“著作权人合格通知义务界定及网盘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案”“全国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害著作权案”等,此次发布的十大热点案件,展示了2025年度版权保护领域的重要动态。这其中,有5件案件涉及网盘、浏览器、搜索引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平台、短视频平台等平台责任的认定问题。
当海量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平台之上,法律应当如何划分平台的责任?平台注意义务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杜颖结合案例评析,这些案件,或涉及识别合格的通知,裁判思路响应了平台版权保护、平台合规运营的司法导向,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或涉及平台主动防控的注意义务,论证了行为保全的必要性;或涉及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框架中的注意义务遇到短视频领域的新型侵权模式时,是否需要升级适配的问题,即规模化侵权场景下,承担注意义务是否需要从被动回应通知向主动防控风险延伸的探索;或给新兴的数字服务业态敲响了警钟,平台法律责任不应由其自我宣称的角色定位所决定,而应取决于具体实施的行为等。
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又为“注意义务的边界”这一话题抛出了新的时代命题。上海新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杭州水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侵权案,是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害著作权案的重要案例,该案判决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该案明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输出内容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合理注意义务及过错认定规则,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划定了法律边界。“这一案件提醒人们科技向善,人工智能平台要做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对于定向生成的高风险服务,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预判与防控义务,以及防控措施的具体标准与实施成本,仍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厘清。”杜颖表示。
论坛上,与会者还围绕搜索引擎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网盘存储侵权作品的定性与责任等话题展开探讨,而在以涉浏览器及搜索引擎著作权纠纷中平台责任的认定问题为主题的圆桌访谈上,与会者就涉浏览器侵权作品处理的技术能力进展、要求平台主动治理趋势是否能实现、涉浏览器和搜索引擎案例归责原则的特点、涉浏览器和搜索引擎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等话题进行了深度探讨。
积极探寻化解之道
当下,技术革命方兴未艾,商业模式迭代创新,版权制度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演进与挑战。具体到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亟待进行清晰界定。
近年来,涉及网盘的版权纠纷多发。论坛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分享了对于网盘存储侵权审判实践的思考:关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判定的问题,他认为,部分权利人通过抽样调查小比例用户,部分用户无法正常联系,进而主张平台直接侵权,这一主张并未查明其他用户是否能够正常联系,同时与平台技术及经营模式的统一性相悖,因此仅基于该理由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合格通知的问题,他提出“通知-删除”规则称为“通知-采取有效措施”规则更为合适,并认为,通知人应承担通知合格的义务,被通知人应承担依法判断通知是否合格并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冯刚还特别探讨了通知内容的指向性是否须为已发生事实这一问题,以热播剧动态价值与保护效果为例,认为在特定情况下,通知应对未发生但将发生的行为发挥法律效力。针对这一问题的边界,他认为,面对平台主张的数量多、无法全面查找的情形,可以参考适用权利人将重点作品提前给予平台检索样本库的方法。
在杜颖看来,如何实现对平台侵权行为的系统治理,不能依靠著作权法单一规制,而需要构建多部门法协同发力的立体防线。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同时触发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这就要求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乃刑法形成治理合力。
此外,提供人工智能服务的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问题同样是全球关注的话题。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版权议题中国分会代表高成介绍,2025年 AIPPPI横滨大会版权议题为著作权与人工智能,侵权主体认定和责任承担是三大核心问题之一。他表示,对人工智能平台的判断类似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核心看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他举例,在全国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害著作权案中,因为平台在用户协议里明确说明不对用户上传和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且网站也没有提供任何投诉举报渠道,所以法院认为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但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人工智能著作权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平台不构成侵权,因为其已经向用户尽到了合理告知的义务,并且提供了明确的投诉举报入口和发布审核机制,且在收到投诉举报之后及时采取了删除、过滤、拦截等必要措施,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没有一个统一答案,需要进行个案判断。”高成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