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AI生成内容日益融入日常创作,相关著作权的权属界定与侵权认定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难点。近日,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晰了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标准。
案外人张某在某AI平台输入简单提示词后,一键生成四张图片,并挑选其中一张发表于小红书平台。此后,原告王某通过签订《买断合同》继受取得该图片的相关权利,并在版权局申请办理了著作权登记。不久后,王某发现被告某县某学校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该张图片,遂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面对起诉,被告学校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学校辩称,被控侵权图片系本校工作人员通过豆包AI自主生成,并非原告主张权利的那张图片;虽未能提交生成过程的相关证据,但公众号发布该文章是出于交通安全教育的公益目的,不涉及任何商业利益,也未违背图片的创作初衷。同时,学校强调,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仅是通过AI一键生成,生成过程简单,并未体现人的独立思维与智力投入,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合理性。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突出。
两当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仅通过简单提示词输入、结果选择获得案涉图片,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作者对AI生成过程进行过实质性参数调整、元素控制、细节修改或注入独特创意构思。图片最终的构图、线条、色彩等视觉元素,主要由AI软件的算法和数据训练决定,属于技术运作产物。尽管图片具有一定审美价值,但整个过程缺乏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核心要件,不宜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予以保护。虽案涉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著作权登记仅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不能替代对“独创性”的实质性审查,即便办理了作品著作权登记,不满足法定要件也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着AI智能软件的普及,通过“输入提示词生成图片、文案”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相关著作权纠纷也不断涌现。该案的裁判,不仅清晰回应了公众的疑问——没有实质性智力投入和体现个性化表达的AI一键生成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更纠正了“登记即确权”的认知误区,为司法实践划定了明确边界。两当法院将持续关注AI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新问题,以公正裁判平衡权利保护、技术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让AI技术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赋能生活、服务大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