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钟看完一部电影,10分钟刷完一部热搜剧……这类传播速度快、形式灵活的短视频切条“快餐”,如今已成为许多人消遣娱乐、获取资讯的选择。然而,在文化创意行业繁荣发展的背后,短视频侵权“暗礁四伏”。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小李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电视剧《清平乐》于2020年4月在某卫视首播,并在某视频平台同步播出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同年4月16日,该剧热播期间,小李在某运营公司运营的视频网站及APP中上传了150条《清平乐》电视剧的片段,并设置成合集进行传播。每个片段的时长从几十秒到几分钟不等。
经授权,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数码有限公司取得了《清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关维权权利。三公司认为,小李的行为吸引大量用户点击观看,在一定程度上对正版剧集的播放造成影响,导致原本在其相关平台观看正版作品的部分网络用户流失,侵害了其对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小李借此获取了大量关注、点赞和分享,可能存在非法收益。故三公司将小李和某运营公司诉至杨浦区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由被告小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诉讼期间,被告运营公司删除了涉案相关短视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三原告共同享有《清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小李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以切条短视频的形式,通过其网络平台账号进行传播,侵害了三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涉案短视频在诉讼期间已删除,故法院无需判决停止侵权。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影响力、侵权短视频的数量、侵权发生时间与涉案电视剧在获授权平台的首播时间间隔较短、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法予以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李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影视作品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从策划、拍摄到后期制作,凝聚了众多创作者的智慧与心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了鼓励创作、切实保护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一系列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便是其中重要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随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切条短视频看似便于观众快速获取精彩片段,但如果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这种行为构成侵权。以本案为例,被告小李将《清平乐》切割成150段并上传至网络平台的行为,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这些片段,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切条短视频的传播者并非以直接盈利为目的,仅仅是为了吸引关注、增加流量,也不能改变其侵权的本质。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影响影视作品的正常传播路径,损害其市场价值。
在此,法官提醒,对于短视频制作者来说,务必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视为创作的基本准则。切不可为了追求热度、流量而心存侥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影视作品片段,引发侵权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