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鼓励企业开放软件源代码、硬件设计和应用服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发布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其中,在罗某公司诉某友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该院作出全国首份确定开源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的判决。

罗某公司股东罗某于2016年将在先适用“GPLv3 开源许可协议”的涉案软件上传至GitHub,后于2017年转为闭源商业版本并获著作权。其后,罗某公司发现某友公司开发运营的四款APP中的沙盒分身功能与涉案开源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某友公司未按“GPLv3 开源许可协议”要求开放其源代码并收取会员费,遂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GPLv3 开源许可协议”具有合同性质,违反该协议约定即导致授权终止进而构成侵权,故判令某友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明确开源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的判决。
未向用户提供涉案软件源代码下载
开放源码软件(open-source)被定义为描述其源码可以被公众使用的软件,并且此软件的使用、修改和分发也不受许可证的限制。这类软件的核心特征是源代码由开发者或公司严格控制,用户仅获得可执行文件(如二进制程序),并需通过许可协议获得使用权限。
2016年7月,罗某公司股东罗某在GitHub网站上传了其开发的Virtual APP软件初始源代码并适用“GPLv3(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开源许可协议”。2017年12月,罗某公司删除了“GPLv3 开源许可协议”,转为开发不开源的商业版本,并停止了开源版本的更新。之后,罗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并登记。
罗某公司发现,某友公司开发了四款微信视频美颜相机APP供用户下载,但并未提供源代码下载,用户可免费试用半小时,之后需付会员费才可继续使用,该费用由冠某航公司、奥某坦公司、祥某公司代为收取。罗某公司认为四款被诉侵权软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与原告于2017年12月30日在GitHub网站上发布的Virtual APP 开源版本(以下简称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某友公司不提供开源代码且收取会员费的行为违反“GPLv3 开源许可协议”和限制商业使用条款,侵害其涉案软件著作权,遂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罗某公司请求判令其停止提供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和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冠某航公司、奥某坦公司、祥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某友公司收取被诉侵权软件的会员费并不违反“GPLv3 开源许可协议”的规定,但是使用涉案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需遵守“GPLv3 开源许可协议”,将基于该开源软件开发的全部源代码公开。某友公司未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下载,违反了“GPLv3 开源许可协议”的约定,侵害了涉案软件著作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令某友公司停止提供含有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开源软件没有著作权是误区
该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纠正开源软件没有著作权、可以任意免费使用这一认识误区。对此,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丹丹律师表示,开源软件的“自由”体现为通过著作权许可给予的自由,而不是自由得没有著作权。开源软件的权利人不但没有完全放弃著作权,而且还可通过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寻求著作权保护。
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阳表示,复制、分发和修改开源代码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是法院纠正的另一个认识误区。开源软件不等于不能有商业开发,即使用开源代码开发的软件,可以商用,可以收费。
在开源代码基础上“研发创新”部分可以作为闭源软件进行商业许可,是法院纠正的又一个认识误区。法院指出,对于在逻辑上与开源代码有关联性且整体发布的衍生作品,只要其中有一部分适用了“GPLv3 开源许可协议”发布,那么整个衍生作品都必须适用“GPLv3 开源许可协议”而公开。
删除了“GPLv3 开源许可协议”的表述,就可以自此闭源了,对于这一说法,法院明确指出,根据该协议的规定,只要后续版本中有使用先前开源版本中的源代码,并且先前版本使用了“GPLv3 开源许可协议”,则后续版本也必然受“GPLv3 开源许可协议”的约束。因此,后续开源版本仍然受“GPLv3 开源许可协议”的约束。
开源许可协议具有合同性质
该案不仅涉及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如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包含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代码是否实质性相似),各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同时,因罗某公司Virtual APP软件是适用“GPLv3 开源许可协议”的开源软件,所以该案在著作权归属问题判定时,还涉及Virtual APP软件是否为罗某公司与GitHub上其他贡献者的合作作品,罗某公司提起该案诉讼是否需要其他贡献者的授权。在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判定时,又涉及“GPLv3 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罗某公司是否有权在该协议中加入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某友公司收取被诉软件会员费是否违反“GPLv3 开源许可协议”、某友公司未提供被诉软件源代码下载是否违反“GPLv3 开源许可协议”及违约侵权竞合等问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是涉案软件的最主要贡献者,罗某公司有权单独提起该案诉讼。罗某公司无权在适用“GPLv3 开源许可协议”的涉案项目中添加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GPLv3 开源许可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著作权合同,许可条款是版权许可的条件。某友公司违反“GPLv3 开源许可协议”的约定,其依据协议获得的授权自动终止,某友公司再使用涉案软件已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故其构成侵权。冠某航公司、奥某坦公司、祥某公司实施收款行为本身无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因该案权利软件Virtual APP为适用“GPLv3 开源许可协议”的软件,所以该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需先行判断我国法律是否承认“GPLv3 开源许可协议”的效力及认定其为什么法律属性的文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有关合同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开源许可协议属于软件权利人和用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开源软件的发布视为发出要约,用户使用视为承诺,在用户使用开源软件时合同成立。
周丹丹解释,其一,“GPLv3 开源许可协议”是非典型合同。该协议是开源软件的作者向不特定的使用者让渡其著作权的部分人身权利和全部财产权利,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并没有权利转让的对价或许可使用付酬等典型著作权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二,“GPLv3 开源许可协议”是格式合同,是为特定开源项目开发而预先拟定,由著作权持有人向软件程序使用者提供的合同条款。格式化条款保持承继性,且不属于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其授权内容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其三,对协议的承诺是通过行为作出的。“GPLv3 开源许可协议”第9条规定,一旦修改和传播一个受保护作品,就表明你接受本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