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某橡胶公司诉广州某鹏经营部、广州某杰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广州某鹏经营部、广州某杰公司在纸箱及包装袋上使用的图案构成著作权侵权,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持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原告广州某橡胶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是作品《人民橡胶(人民保卫)》的著作权人,其将作品用于劳保鞋的包装并持续使用至今。2022年,二被告生产销售仿冒的劳保鞋产品,导致公众误认,二被告应当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二被告辩称,原告的美术作品中的图案来源于他人,原告对该作品中的图片不享有著作权,原告的美术作品不具独创性,原告对该美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著作权人为原告,权利作品由“人民保卫”四个中文字、“迷彩波纹”图案及“两人冲锋”图片组成,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受原告委托进行创作权利作品的第三方陈述:权利作品中的“两人冲锋”图案是来源于专业图库网站,其付费购买后使用。工作人员通过对“两人冲锋”图案的色彩及多处细节进行了二次元处理,制作成矢量文件,同时再搭配迷彩图案以及“人民保卫”四个红色汉字,最后组成了美术作品《人民橡胶(人民保卫)》。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纸箱外部图案、包装袋外侧图案(下称被诉图案)中组成的要素包括“人民保卫”“迷彩波纹”“两人冲锋”以及“博峰战队BOFENGZHANDUI”等内容,鞋子底部与内部标注“人民保卫”。被告方提供了其名下商标及其经营者名下的作品登记信息,该作品图案与被诉图案相似。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权利作品中“两人冲锋”图案此前已出现,但原告对已有的图案进行了处理并搭配迷彩图案、文字才最终组成美术作品《人民橡胶(人民保卫)》,应当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属于改编作品。被告方的作品创作完成日期晚于原告的权利作品,且缺乏独创性,被告据此主张其有权使用被诉图案,应不予采纳。被诉图案与权利作品相似,容易对公众造成混淆。虽然被诉图案上还有被告方的商标图案,但不影响侵权的认定,故二被告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被诉图案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创作难度、知名度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情节,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3.8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无论是改编作品还是抄袭模仿,往往都以他人在先作品为基础,都保留了原作品的部分表达,区分两者的重要标准在于是否具备新的独创性表达或是否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在原图片的基础上,通过选取人物、调整构图、叠加特色图案文字并赋予主题,形成具有个性化表达的新美术作品,应当认定为改编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反之,若完整模仿他人美术作品核心构图、视觉元素,仅对文字进行谐音字替换、附加自身商标,普通观察者足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不认为形成独创性表达,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应尊重他人在先合法权利,不得以使用商标为名擅自使用、篡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