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爆发式增长,司法实践的案例也已经从人工智能生成物延伸至输入给人工智能的提示词(Prompts)、参数设定及风格描述。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的宣判,不仅为这一前沿领域的法律定性划定了边界,更引发了文艺工作者的思考:在人工智能逐渐嵌入文艺创作全过程的今天,创作者应当如何理解“作品”、识别“表达”、布局权利的“保护”?
案件的基础事实与争议焦点
此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AI提示词著作权案,一审判决: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上海高院的公开报道,原告系一家从事美术创作的公司,于2022年撰写了六组提示词,用于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绘画作品,并将相关作品发布于社交平台。涉案提示词内容涵盖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构图方式等,例如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新艺术风格插图——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by Alphonse Maria Mucha(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Ancient hand-painted manuscripts(古代手绘手稿),Papyrus(纸莎草),Complex and delicate jellyfish texture(复杂细腻的水母质感),Gorgeous gold inlaid wooden picture frame(华丽的镶金木质相框),Mirror symmetry(镜面对称)。原告使用涉案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绘画作品,并在小红书等平台发表。
原告发现,署名为朱某、盛某的二被告在小红书平台以及出版书籍中使用的画作,与原告此前生成的作品较为近似。经Midjourney平台检索,原告发现二被告系使用原告撰写的提示词,在同一平台生成相关画作并进行发布。据此,原告主张涉案提示词构成文字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署名权,并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合理维权支出。
被告则提出抗辩,认为提示词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撰写提示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涉案提示词仅系若干词汇的拼接与组合,属于创作思路或抽象想法,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根据Midjourney服务条款,原告已放弃提示词的相关权益,这些内容默认进入公有领域。涉案行为属于他人对开放社区中提示词进行描摹学习的个人学习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提示词是否可以构成作品?
文艺创作者或许会产生一种朴素的认知:提示词凝聚了反复琢磨的灵感与审美,是人工智能生成佳作的关键,理应获得著作权。然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既非“劳动者汗水的结晶”(即有劳动就有权利),也非思想、创意或抽象的指令(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在AI语境下,大量的提示词(如本案涉及的六组提示词)本质上是“功能性指令”。当创作者罗列艺术风格、材质细节、构图比例时,其行为更接近于向画师口述需求,而非独立的文学创作。这些指令位于“思想”范畴,是指向作品生成方向的指南针,而非展开作品内容的独创性表达。
因此,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六组提示词采用的基本结构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本质是用户输入AI系统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导生成特定图片。从形式上看,它们虽包含多类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从独创性角度分析,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同时,涉案提示词仅体现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因此,涉案提示词虽反映一定的创作意图,但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认定为作品。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自然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提示词本身是一种非常宽泛的存在,本案的裁判结论,针对的是本案所涉提示词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表达状态,并不意味着所有提示词一概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提示词是否构成作品,不能仅凭它是“提示词”这一名称来判断,而仍应回到著作权法的一般标准:该提示词是否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如果提示词是一段完整、复杂、具有明显叙事性和语言风格的文字,包含了作者对场景、人物、风格等内容的独创性表达,则该提示词依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AI时代更需要“留痕意识”和“合同意识”
在“人工智能+”的时代,AI并没有改变著作权审判的基本逻辑,但会倒逼创作者重新理解什么才是值得保护、能够保护、应当优先保护的成果。未来文艺工作者的核心竞争力,更可能体现在:能否利用人工智能形成稳定、独特、可识别的创作方法,能否将灵感和技术转化为真正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成果,能否在复杂的技术环境中建立起成熟的权利保护机制。
可以说,AI时代文艺工作者的权利保护,将不再只是“会不会主张版权”的问题,而是能否综合运用著作权、合同、平台规则和证据管理等多种手段的问题。从既往的人工智能成果保护的案例来看,文艺工作者在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保留以下材料:提示词的版本演进过程、生成界面截图、账号信息、时间记录、参数调整痕迹、图像筛选过程、后期修改记录、作品首次发布页面、人工智能软件的使用条款等。这些内容不仅有助于说明创作过程,也有助于在日后争议中证明自己对最终成果所作出的实质性智力投入。
与此同时,由于AI创作中的很多利益并不能完全依赖著作权法自动实现保护,因此合同安排会变得愈发重要。例如,在委托创作、合作创作、平台使用等场景中,应尽量事先明确:提示词和生成结果由谁享有、是否允许商用、是否允许二次修改和再授权、是否需要署名、出现争议后如何认定责任等。
结语
人工智能+文艺创作正要求每一位紧跟时代的文艺工作者成为能驾驭算法、留存创作痕迹并进行二次艺术升华的人。我们相信,AI不会削弱权利,但它要求我们以更严谨的法治思维,去守护那些真正属于人类灵魂的闪光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