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网络原创小说擅自改编为沉浸式密室逃脱项目并大规模商业运营,是否构成侵权?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曹某诉上海林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宅公司)、上海万晟天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晟天华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法院明确,未经许可将文字作品核心情节改编为密室实景游戏,构成对改编权与署名权的侵害。二审综合考量作品知名度、IP贡献率、侵权获利规模等因素,将赔偿金额从一审18万元上调至50万元,为实景娱乐行业规范使用IP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原创小说遭擅自改编
记者梳理发现,原告曹某2007年在“kds宽带山”论坛连载恐怖小说《上海灵异录》,其中核心章节《林家宅37号》,凭借完整的故事架构、鲜明的人物设定与紧凑的悬疑情节,在网络上形成较高传播度与影响力,曹某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林宅公司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林家宅37号》核心内容改编为沉浸式密室逃脱项目,完整沿用小说的故事背景、核心人物、关键情节及推演逻辑,以“古宅·沉浸式演艺剧场”为名对外经营。该密室在宣传中标注“改编自《上海林家宅37号事件》”,但未为作者曹某署名。
为满足网络平台入驻认证要求,林宅公司向被告万晟天华公司借用营业执照,完成店铺认证与上线运营。被告汉涛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为涉案密室提供信息展示、线上售票等技术服务,并按约定收取技术服务费、进行平台分类展示。
曹某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后,以三被告侵害其作品署名权、改编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林宅公司、万晟天华公司的行为侵害曹某的改编权与署名权,判决林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万晟天华公司对其中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两公司共同赔偿合理开支2万元。汉涛公司已履行平台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曹某不服一审判决,以赔偿数额过低、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涉案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理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赔偿金额180万元。
2025年12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赔偿数额予以改判,该案现已生效。
侵权定性清晰明确
该案围绕改编权侵权、署名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主体责任及赔偿数额五大焦点展开审理,一、二审法院在侵权定性上保持一致,二审在赔偿裁量上作出关键调整,形成完整裁判逻辑。
在改编权侵权的认定上,法院明确侵害作品改编权需以著作权人合法权利为基础,适用“实质性相似”规则,剔除公有领域素材后,将被诉实景体验与文字作品核心主线进行整体比对,若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属于高度独创性表达,即构成侵权。在该案中,涉案密室虽以实景沉浸式体验为呈现形式,与文字作品表现方式不同,但在故事背景、人物关系、核心情节、推演逻辑等方面,与《林家宅37号》小说高度吻合。相关情节已超出“灵异恐怖事件”的抽象思想范畴,属于小说具有高度独创性的具体表达。林宅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小说核心内容改编为商业密室项目,已构成对曹某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关于署名权侵权,署名权是著作权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专有权利。涉案密室在宣传中仅标注改编来源,未为著作权人曹某署名,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林宅公司、万晟天华公司应就此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在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方面,曹某主张“林家宅37号”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林家宅37号”本身为普通地名,仅具有地址指示功能,曹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名称经商业使用与自身建立稳定联系,亦未证明其在密室娱乐行业具有知名度,仅凭网络传闻与相关报道不足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标识,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在责任主体划分上,法院作出清晰界定:林宅公司作为密室实际经营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万晟天华公司向林宅公司出借营业执照,为侵权经营提供资质便利,存在主观过错,应对出借期间的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汉涛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与技术服务,未参与实际经营、未直接获利,平台已公示投诉渠道,涉诉后及时核查并披露相关数据,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明知侵权而提供帮助的情形,不构成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
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本案二审的关键调整点。一审中,因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获利均无法精确计算,法院综合作品知名度、侵权情节、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赔偿18万元。二审法院则重点考量IP贡献率这一核心要素:涉案小说具有较高网络知名度,是消费者选择该密室的重要驱动力;密室场景、道具可重复使用,经营成本有限;涉案密室线上线下销售额较高、经营周期长,侵权获利规模较大,一审赔偿数额与侵权获利及作品市场价值明显不匹配。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林宅公司赔偿曹某经济损失50万元,万晟天华公司对其中2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维持一审关于合理开支2万元、公开消除影响的判项;驳回曹某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以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且赔偿基数可精确查明为前提,该案损失与获利均无法查明,相关恶意情节已在酌定赔偿时予以考量,故不予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