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议员亚当·希夫和约翰·柯蒂斯近日向美国国会提交了《版权标识与人工智能伦理报告法案》(以下简称《CLEAR法案》)。如果该法案的草案内容通过,将对使用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原创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公司设立强制性报告要求。
同时,该法案还将为版权所有人增设一项诉讼理由,可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者未就其作品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
国际创意界已提起多起诉讼
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并优化其输出,已引发国际创意界的重大关切。国际创意界已经提起了多起诉讼,主张其对作品享有专有复制权,反对“此类训练构成合理使用”的论点。1月下旬,“人类艺术创作运动”组织发起了一场提升公众意识的运动,抗议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人员大规模攫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指控他们从盗用的作品中获得数十亿美元的收入。
希夫和柯蒂斯提出的《CLEAR法案》将制定一项通知要求,要求开发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公司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一份详细的摘要,说明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或发布相关的训练数据集中包含的每一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果数据集在提交通知时是公开可用的,则此类通知还必须提供该训练数据集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RL)。《CLEAR法案》还指示版权登记官建立和维护一个可公开访问的在线数据库,收录每份提交的通知。
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人员将在其人工智能平台商业发布前30天,包括私人组织内部对人工智能模型的任何使用,要向美国版权局提交版权作品通知。在该法案生效日期前已经推出的人工智能平台,则须自版权登记官发布关于该法案要求的通知提交形式、内容及程序的规定之日起30日履行通知义务。
人工智能创新必须与问责制相平衡
《CLEAR法案》的定义条款表明,该法案旨在产生广泛影响。根据该法案的草案措辞,人工智能被定义为“一种旨在执行通常与人类智能或认知功能相关任务的自动化系统”。此外,该法案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定义为“人工智能用于生成文本、图像、音频或视频内容的人工智能计算机代码和数值的组合”。同样,《CLEAR法案》所针对的训练数据集包括任何单个材料单元的集合,包括文本、图像、视频、音频和其他材料的任何组合。该法案还特别将“版权作品”定义为依据《美国法典》第17编第408条在版权局登记的任何作品,以及受第17编第1401条保护的1972年前录音制品。
根据相关条款,未能遵守《CLEAR法案》通知要求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者可能会面临版权作品所有人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私人诉讼。如果被认定有责任,面临此类行为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公司可能需要为每次未履行通知义务支付5000美元,并面临禁令救济——在通知问题得到纠正前,他们将被禁止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中使用违规的训练数据。以这种方式征收的民事罚款不得超过250万美元,且不影响其他版权救济措施,罚款应支付给版权登记官,用于抵消版权局的运营成本。根据该法案,因通知有缺陷而提起诉讼并胜诉的版权所有人,将获赔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在向媒体发表的评论中,希夫和柯蒂斯认为,《CLEAR法案》是保护人类创造力的必要法律保障,希夫称之为“我们文化和创意经济的基础”,在塑造社会意识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柯蒂斯指出,人工智能创新必须与问责制相平衡。“通过揭示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是如何训练,我们的两党立法将有助于建立公众对新兴技术的信任,并激发美国最优秀的创造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