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涉及传统民间故事图案再创作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明确,基于民间传统题材进行的美术作品创作,只要在构图、造型、布局、线条等方面形成具有个性化的独创性表达,即便部分元素源自公有领域,依然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最终,法院认定4家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案生产、销售陶瓷酒瓶构成侵权,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两家北京酒业企业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及支付合理维权开支2万元,受托生产的陶瓷企业就经济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对传统文化元素商业化利用中的著作权保护边界作出清晰阐释,为陶瓷文创、酒类包装、工艺美术等相关行业规范版权行为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原创图案遭仿冒 合作变侵权
景德镇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长期专注陶瓷酒瓶设计、生产与销售,深耕陶瓷文创与酒类包装领域,高度重视原创设计与知识产权保护。为提升产品文化内涵与市场辨识度,该公司委托画师以“郭子仪拜寿”传统故事为蓝本进行美术创作。创作者在吸收传统陶瓷绘画特点的基础上,对人物造型、场景结构、画面层次、线条运用及瓶肩、瓶脚装饰纹样进行独立构思,形成兼具传统韵味与独特美感的“郭子仪拜寿图瓶(图案)”美术作品。

为稳固核心创意成果,华某公司先后为该图案及对应酒瓶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曾与该陶瓷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大量采购使用带有上述拜寿图案的陶瓷酒瓶,用于旗下酒类产品灌装与销售。在长期合作中,某某公司能够接触并知晓涉案图案的创作来源和版权归属与商业价值。
双方合作终止后,华某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与自家原创拜寿图高度相似的陶瓷酒瓶,被大量用于某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北京隆兴号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酒业公司)的酒类包装。经查,两家酒业企业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图案局部修改,委托景德镇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景德镇某乙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批量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图案在核心拜寿场景、主体人物排布、关键纹饰结构等方面与原告作品高度一致,仅对画面左侧少量内容进行简单替换,整体呈现明显的复制与改编特征。
华某公司认为,4家被告未经授权实施复制、改编、发行其美术作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0余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方提出多项抗辩。某某公司等主张,“郭子仪拜寿”属于传统民间故事,相关图案是青花瓷领域常见通用纹饰,属于必要场景再现,不具备独创性。被告还称双方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定作人应享有相关成果权利,且已自行申请著作权登记与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行为合法。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则辩称,图案由委托方提供,己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中一家仅生产样品,不应承担责任。

在后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 不能对抗在先著作权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核心在于涉案图案是否构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被诉行为是否侵权及责任划分。法院结合证据,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对传统文化元素再创作的保护尺度作出系统阐释。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传统题材创作,司法判断关键不在于题材是否古老、元素是否常见,而在于作者是否在具体表达层面投入独立构思,形成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独特表达。该案中,涉案图案虽以“郭子仪拜寿”故事为基础,但在人物形象、结构布局、线条处理、元素搭配上均体现创作者独特艺术安排,形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完整画面,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
针对“必要场景”抗辩,法院指出,该原则适用有严格界限,只有表现某一主题不可或缺、别无选择的表达方式,才不受保护。被告提交的同类主题传统作品与涉案图案差异明显,证明涉案表达并非唯一形式,抗辩不能成立。
在著作权归属上,法院依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华某公司提交委托创作付款记录、著作权登记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等证据,权利申请时间均早于被告,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主张作品由其委托创作、权利归己方,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双方合同虽名为定作合同,实际权利义务符合买卖合同特征,并非承揽合同,被告以承揽关系主张权利缺乏依据。法院依法确认华某公司为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人。
侵权判定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某某公司曾长期采购原告产品,具备充分接触作品的条件。经比对,被诉侵权图案与原告作品在核心场景、瓶肩瓶脚纹饰等关键部分高度重合,仅局部简单修改,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局部改动即便有一定新意,仍属于对原作品的改编,未经许可构成侵权。
法院同时明确,被告在后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对抗原告在先著作权。某某酒业公司作为侵权酒瓶标注生产者,与某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某乙公司作为受托生产方,未尽知识产权权属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某丙公司仅生产侵权样品,亦构成侵权。

全链条追责 商业合作应明确权利归属
综合全案事实与侵权情节,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家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郭子仪拜寿图瓶(图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某某公司、某某酒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支付合理维权开支2万元;某乙公司就23万元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传统文化元素商业化应用普遍的背景下,清晰回答了传统题材再创作如何保护的实践难题。司法裁判明确,传统故事、经典纹样等公有元素人人可使用,但必须投入智力劳动形成独创性新表达,简单复制、改头换面仍构成侵权。
案件厘清了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与独创成果、必要场景与个性化设计的界限,既防止对传统题材不当垄断,也遏制以“传统元素”为名的抄袭侵权。对酒类、文创的受托加工企业而言,该案具有重要警示:商业合作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委托生产须严格审查权利来源,依靠原创设计才是长远发展之路。
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在于传承与创新,创新离不开法治保障。该案以司法裁判守护原创、规范市场,鼓励创作者挖掘传统文化价值、开展艺术创新与商业转化,引导全社会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推动文化产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