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务新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政策解读、便民信息、形象宣传等内容高频输出。一张网络图片、一段背景音乐、一篇转载文章,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给政府公信力带来挑战。为有效规避侵权风险,本文从“风险防控”与“抗辩策略”两个维度,结合著作权法领域的相关规定,为政务新媒体运营者“量身打造”一份可落地的版权合规指南。

风险防控:
从素材源头筑牢版权防火墙
风险防控要从源头出发,政务新媒体内容的产出方式主要有三:自行创作、外部购买、AI生成。每一类都潜藏着不同风险,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
第一,自行创作的作品,必须重视权属证据保留。无论是文字稿件、摄影图片、海报设计还是短视频剪辑,作品源文件、创作草稿、版本迭代记录、发布时间戳等,都是日后证明“原创”的核心证据,建议建档保存。同时,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往往由机关单位内部人员在职期间完成,或者委托第三方公司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并非当然归用人单位或委托人所有,建议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对作品著作权归属、署名方式、使用用途和使用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使用前建议告知相关权属方,并保存沟通记录,尽可能避免权属争议。
第二,购买他人作品,应当审慎审查出卖方的授权链条。政务新媒体经常通过商业图库、音乐平台、字体网站等购买素材,但“付费使用”绝不等于“合法授权”。购买前务必重点核查:出卖方是否享有著作权或享有转授权权利;权利类型是否覆盖实际使用方式,例如是否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授权时间与地域是否覆盖发布周期和传播范围。任何一项存在瑕疵,都可能导致发布或转发作品信息的账号认证单位卷入诉讼风波。
第三,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尚存争议,且部分平台协议设有限制,需谨慎使用。AI生成内容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人类智力投入是否达到独创性要求”,同时,部分AI工具的用户协议明确约定了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或使用限制。建议政务新媒体运营者在使用AI工具时注意:一是细化创作提示词、参数,并注意保留提示词、生成过程截图、参数设置等记录,以证明使用者深度参与创作过程,体现使用者的智力投入、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二是在发布前通过反向图文检索、视频搜索、文字比对工具等进行实质性相似排查;三是关注所用工具的协议条款,了解生成内容的使用限制,建议优先选择条款清晰且能满足政务需求的工具。

抗辩策略:
从法定路径解锁抗辩思路
政务新媒体如被诉侵犯他人著作权,可对照自身实际情况,考虑使用以下抗辩事由:
(一)主张保护的对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五条明确,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有明确边界。若原告主张保护的对象不符合作品的法定要件,或属于法律明确排除保护的情形,则可主张该对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著作权法的核心是保护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成果,若AI使用者仅输入简单、笼统、无专业度的简单提示词,不对生成结果进行筛选、调整、优化、再创作,难以认定生成内容具备独创性的,同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原告并非适格的权利人或权利已失效
即使原告主张的内容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政务新媒体也可以从保护期限、保护地域、权利人、权利类型等角度进行抗辩:
1.保护期已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外,自然人的作品,其他的著作权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视听作品,其保护期为作品创作完成或首次发表后50年。若原告主张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外的著作权权利已超过上述期限,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超出保护地域
著作权保护具有地域性,非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在中国境外出版,且出版地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则该作品在中国境内可能不受保护。
3.原告不是权利人或不享有涉案权利类型或授权许可
原告若无法提供创作底稿、版权登记证明、合法授权协议等完整权属证据,无法证实其为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则无权提起侵权维权主张。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十余项权利,权利类型相互独立,即便原告取得部分单项授权,若超出被授权权利范围主张其他著作权权利,诉求亦无法律依据。如原告仅从作者处合法获得发行权,却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则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著作权许可使用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和普通使用许可。若原告为被许可人,则可从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可知其具体的授权许可类型,如原告为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且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则不能单独提起诉讼。
(三)不满足“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标准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司法实践中判断著作权侵权的重要规则。
1.无接触事实:被诉作品创作完成时间早于原告作品发表时间,或原告作品未公开发表且被告无接触可能,接触要件不成立。
2.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存在接触可能,但经比对后,作品在独创性表达层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同样不构成侵权。
(四)合理使用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列举了十三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具体情形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但应当注意的是,“合理使用”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注明作品名称,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侵权。
(五)法定许可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五条、四十二条、四十六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以下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必须支付报酬:编写出版教科书时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其他报刊转载已刊登作品、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使用已发表作品制作的课件、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已发表的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还应在作品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作者以及报酬支付标准)。此外,为充分尊重作者智力成果,建议使用时还应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并避免使用含有“不许使用(不得转载、摘编)”等类似声明的作品。
结语
政务新媒体的每一次内容发布,都是对依法行政水平的一次现实检验。与其在被诉后支付不必要的侵权赔偿,消耗宝贵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如在日常运营中建立严谨有效的审查机制,确保政务新媒体这条连接政府与群众的宣传路子走得稳、行得远、传得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