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顺藤摸瓜”,其本质是在权利人未能提供充分定位信息的情况下,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查找并处置侵权内容……对于“顺藤摸瓜”的理解,不能突破现行法律规定,不能扩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核查义务。“顺藤摸瓜”应当以权利人明确提供的“藤”为界,以明确要求处置的“瓜”为限——
在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用户侵权行为采取措施的场景下,大多数权利人仅提供侵权链接,除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断开、屏蔽侵权链接外,还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置重复侵权用户、删除源文件、过滤拦截侵权内容等。在广受关注的百度网盘“秒传”被诉侵权再审一案中,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顺藤摸瓜”查找并处置侵权内容。
“藤”“瓜”不同,处置不一
当前,网络服务类型多种多样。最典型、简单的“藤”与“瓜”场景,莫过于权利人要求贴吧、视频分享平台删除侵权网帖、视频。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链接是“藤”,链接指向的侵权网帖、视频是“瓜”。
但有些网络服务,一根“藤”可能牵出一串“瓜”。以网盘为例,权利人要求断开侵权内容分享链接,其提供的分享链接本身既是“藤”也是“瓜”;以分享链接为“藤”,下载的侵权文件是“瓜”;以侵权文件的哈希值等特征为“藤”,溯源网盘服务器中“合并存储”的源文件是“瓜”。
因此,在“多藤多瓜”的复杂场景下,真正需要厘清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顺藤多长、摸瓜多少”才算履行了“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以“藤”为界,以“瓜”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下,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等信息。对于“顺藤摸瓜”的理解,不能突破现行法律规定,不能扩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核查义务。“顺藤摸瓜”应当以权利人明确提供的“藤”为界,以明确要求处置的“瓜”为限。如果“藤”和“瓜”没有边界,就可能架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具体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应当依据通知提供的“藤”(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链),处置显而易见的“瓜”(权利人要求处置的侵权内容)。权利人提供链接的,断开链接;链接指向具体内容的,删除、屏蔽具体内容;提供哈希值等文件特征的,查找、处置具体文件。
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顺藤摸瓜”,其本质是在权利人未能提供充分定位信息的情况下,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查找并处置侵权内容。在国内首例云服务器存储侵权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通知仅提供案涉手机游戏客户端软件的下载网址并要求阿里云处置游戏“私服”。一审法院认为阿里云应当进一步询问、核实并采取处置措施,而二审法院则纠正了一审法院缺乏平台视角、显失公平的认定。在权利人没有直接提供服务器IP地址的情况下,要求阿里云进一步联系、询问、查找侵权内容是不恰当的。因此,如果权利人就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置的侵权内容未能提供准确的定位信息,其通知应当认定为不合格通知,不应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排查处置。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的是海量用户和海量投诉。相对于由权利人提供尽量精准的定位信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每条投诉链接都进行深度溯源排查,必然导致高昂的运营成本。
综上,“顺藤摸瓜”不应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权利人通知产生的侵权内容处置义务。权利人在行使通知权利时,应当尽力提供完整、精准的定位信息,方便网络服务提供者“断藤摘瓜”;平台亦应完善通知受理机制,对合格通知及时处置。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相互配合,各尽所能,才能找到平台侵权内容治理的最优解。
(作者朱晓宇为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慧芳为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